通政規〔2019〕5號 2019年4月30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推進城市綠色照明工程建設,保障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等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市市政和園林局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處是本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負責城市照明具體業務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職責范圍內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公安、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審批、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以人為本、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景觀照明能耗。
第六條 開展綠色照明活動,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維護采用和推廣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科技信息化水平。
第七條 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條 已有的城市照明設施與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不符的,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專項規劃研究具體措施逐步加以改造。
第九條 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照明設施計劃,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根據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城市年度建設計劃制定,建設和改造經費納入同級城市建設資金計劃。
其他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該項目投資概算。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街巷、橋梁、隧道、行人過街設施;
(二)穿越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公路;
(三)城市公共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
(四)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第十一條 按照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要求可以在下列區域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一)濠河風景名勝區、五山片區、新城區、中央創新區等重要區域;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兩側重要建(構)筑物;
(三)橋梁、立交、廣場、公園、景觀河(湖)、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
(四)具有城市標志性或者歷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
(五)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符合照明亮度、能耗密度等控制要求,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并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
(三)燈具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航空、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現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設施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建設單位逐步改造。
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十四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審定城市重要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方案時,應當將配套的景觀照明效果圖一并審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照明施工圖與主體工程施工圖一起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功能照明設施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維護管理:
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功能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其他的功能照明設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維護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景觀照明設施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維護管理:
市級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統一維護管理。其中,在商業樓宇(含寫字樓、酒店和公寓等)和其他經營性建(構)筑物上的,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構)筑物所有人負責維護。
非市級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維護管理,并承擔維護管理費用,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履行好屬地管理責任。符合統一管理要求的,可申請納入城市照明運行系統,實行統一供電、集中控制。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景觀照明設施維護情況考核檢查。
第十九條 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用于下列開支:
(一)城市照明設施電費和日常維護管理的相關費用;
(二)城市照明設施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經費。
第二十條 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及有關標準規范;
(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樹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維護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涉及樹木修剪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完好及安全運行的,應當提前報告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并辦理有關手續后,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對有關設施予以拆除、遷移、改動或者采取保護措施。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急需對城市照明設施采取拆除、遷移、改動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搶險救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機構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損壞城市照明設施后,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機構。
因交通事故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對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理。
在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事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有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執行。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