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9〕6號 2019年12月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2日十五屆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決策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制度,根據國務院《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省政府關于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29號)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銜接、應救盡救,量力而行、盡力而為,規范有序、分類保障”的原則,到2020年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到2025年實現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內容持續拓展,服務標準明顯提高,服務設施更加完善,服務質量和殘疾兒童家庭滿意率顯著提升的目標。
第三條 縣(市)、區殘聯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以開展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為契機,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和發現工作,建立篩查檔案,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第四條 縣(市)、區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依據相關規定,對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本地定點康復機構。定點康復機構名單抄送上級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或者個人舉辦的,經依法登記的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康復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兒童福利機構以及非營利性的助殘社會組織等。
第五條 康復救助對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有康復需求和康復意愿,并經專業醫療機構評估認定具有康復訓練適應指征的0~14周歲殘疾兒童。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放寬救助對象范圍。
第六條 康復救助包括下列內容:
(一)為視力、聽力語言、肢體(腦癱)、智力、孤獨癥等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康復訓練;
(二)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
(三)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
(四)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者矯形器(鞋),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五)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后基本康復訓練。
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地財力狀況,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擴展康復救助內容。
第七條 縣(市)、區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救助標準實施救助。
(一)0~6周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標準:
視力0.79萬元/年,聽力語言2.12萬元/年,肢體(腦癱)2.24萬元/年,智力2萬元/年,孤獨癥2.26萬元/年;多重2.68萬元/年;
(二)7~14周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標準:
視力0.63萬元/年,聽力語言1.6萬元/年,肢體(腦癱)2.12萬元/年,智力1.6萬元/年,孤獨癥1.88萬元/年;多重2.16萬元/年;
(三)接受基本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每年康復救助時間不超過11個月。
縣(市)、區可以結合本地財力狀況、救助對象數量、殘疾類別、救助標準等探索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救助標準可以在市指導標準基礎上按20%的幅度提高,經濟困難家庭具體認定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
第八條 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救助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殘疾兒童由監護人攜帶戶口簿和專業醫療機構評估認定的診斷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殘聯提出申請并填寫有關審批表,殘聯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二)轉介:殘聯審核通過后,根據申請人康復需求告知家長相關定點康復服務機構信息,由家長自愿選擇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發放《轉介單》給家長。
(三)訓練:康復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檔案(一人一檔),內容包括殘疾兒童基本信息、康復協議、康復評估記錄、康復訓練計劃及目標、康復訓練記錄、家長培訓指導記錄、回訪記錄等。
第九條 縣(市)、區應當根據本地殘疾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編制康復機構設置規劃。將康復機構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強化康復機構規范化建設。支持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康復機構,與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各方面享受相同的政策。
鼓勵各地兒童福利機構創造條件為本機構內的殘疾兒童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條 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人才培養制度,大力引進和培養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健康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一條 完善殘疾兒童康復人員繼續教育、定期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殘疾兒童康復人員素質;加大殘疾人專職委員、家庭醫生、殘疾兒童監護人培訓力度,推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向社區和家庭延伸。
第十二條 殘聯應當會同教育、民政、人社、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強化監督管理,健全檢查考核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縣(市)、區殘聯應當與承擔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的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標準、結算方式、信息管理、違約處理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違反協議可由認定部門根據情況取消其定點資格。
定點康復機構應當與殘疾兒童監護人簽訂康復訓練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定點康復機構應充分利用網站、公告欄等做好康復救助項目公示工作,自覺接受殘疾兒童監護人、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縣(市)、區殘聯探索建立自評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康復效果評估機制。康復機構向殘聯提交康復效果自評報告,殘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或者聘請專家組對各定點機構服務救助項目實施情況和康復效果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報上級殘聯備案。
第十四條 縣(市)、區康復救助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十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訓練項目費用。殘疾兒童應當在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規范的康復訓練;監護人或家長要求并同意由康復服務機構提供的超出基本康復訓練項目以外的費用,需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康復訓練經費結算可以采取直接跟機構結算或者由兒童家長先行支付后結算兩種形式。機構或者家長應當向殘聯提供康復服務費用發票及康復訓練項目檔案(康復功能評估、康復訓練、康復技術指導、康復醫療、康復效果評估等),殘聯對機構的服務情況審核通過后,按照相關救助標準結算費用。
第十七條 殘聯會同教育、民政、財政、人社、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按照下列規定,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
(一)殘聯職責:
1.加強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制定康復救助計劃,完成江蘇省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系統中服務對象數據錄入工作;
2.做好康復救助申請受理、轉介服務、審核救助等工作,安排符合條件殘疾兒童接受康復服務;
3.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效果評估和殘疾兒童家庭滿意度測評;
4.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人才培養;
5.接受對有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的投訴舉報,會同有關部門核實處理。
(二)教育部門職責:
1.對定點教育康復機構加強管理、業務指導和人才培養,支持其開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
2.支持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創建滿足殘疾兒童康復需要的融合教育資源中心;
3.為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提供保障;
4.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納入教育系統職稱評聘體系。
(三)民政部門職責:
1.引導社會捐助資金資助殘疾兒童康復;
2.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納入“兩項補貼”發放范圍;
3.指導兒童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
(四)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為殘疾兒童基本康復免費服務項目提供資金保障;
2.會同有關部門對救助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五)人社部門職責:
負責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才考試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六)衛生健康部門職責:
1.健全以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和綜合醫院為主體的出生缺陷預防控制體系,做好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工作,有效控制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2.對心理行為發育偏異、口腔發育異常(唇腭裂、高腭弓、誕生牙)、齲齒、視力低常或聽力異常兒童等情況應及時轉診并追蹤隨訪轉診后結果;
3.對定點醫療康復機構加強管理、業務指導和人才培養;
4.將殘疾兒童康復醫療機構的醫護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納入衛生健康系統職稱評聘體系。
(七)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對商事主體類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加強價格監管。
(八)醫療保障部門職責:
1.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醫療康復服務定價機制;
2.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在定點機構康復費用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并逐步擴大納入基本保障的康復項目范圍和提高報銷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