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9〕103號 2019年12月13日
海安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人民政府,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灣(灘)長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灣(灘)長制”實施方案
海灣(灘)具有豐富的海洋資源,是海洋生產力的集聚區,也是我市高質量發展的最大優勢、最大潛力和最大空間。同時,由于陸源污染的匯聚,海灣(灘)也是海洋生態的脆弱區。全面推行“灣(灘)長制”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治理水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新型海洋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近岸海域環境管理與保護,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根據原國家海洋局印發的《國家海洋局關于開展“灣長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海發〔2017〕14號)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江蘇省灣(灘)長制實施工作指南(試行)》(蘇環辦〔2019〕293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陸海統籌、灣(灘)區統籌、江海聯動、河海共治,以提升海洋生態環境質量和功能為重點,以防治海洋污染、改善海洋環境、修復海洋生態、保護海洋資源、提升海洋綜合價值為主要任務,在全市沿海區域全面推行“灣(灘)長制”,強化源頭管理,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海灣(灘)保護管理機制,為維護海洋健康、實現海洋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海洋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強化規劃約束,維護海洋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屬地管理。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明確各級灣(灘)長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
堅持陸海統籌、江海聯動。堅持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并重,推進陸、海、江、河系統治理,推動“灣(灘)長制”與“河長制”的有效銜接、深度融合。推進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船舶移動源一體化治理,切實增強海灣(灘)自凈及修復能力。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海灣(灘)功能和實際開發利用狀況,實行一灣(灘)一策,解決好海灣(灘)保護管理的突出問題。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依法依規加強保護管理,建立健全海灣(灘)保護管理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海灣(灘)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灣(灘)長制”是為治理水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而建立的一種新型海洋生態環境治理模式,是以逐級壓實地方黨委政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核心,以構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為主線,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為目標,加快建立健全陸海統籌、河(江)海兼顧、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治理模式。通過在全市推廣“灣(灘)長制”工作,達到管理保障能力顯著提升,海洋生態環境明顯好轉,水質優良比例穩步提高,海洋經濟社會功能與自然生態系統更加協調,實現水清、岸綠、灘凈、灣美、物豐的藍色海灣治理目標。
2019年底,全市建立起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灣(灘)長制”運行機制,海洋管理與保護體系全面建立;主要入海河流全部消除劣Ⅴ類,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到2020年,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到2025年,全市入海污染物總量大幅減少,海洋垃圾有效治理,全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二、主要任務
各級灣(灘)長應當在本級“灣(灘)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相關部門和下級灣(灘)長的檢查督導,并結合各地海域、區域、產業等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有針對性、有區域特色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
(一)管控陸海污染物排放
堅守生態紅線,優化沿海產業結構與環境資源配置,全面實施國家和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扎實推進海灣(灘)污染綜合防治。推動“灣(灘)長制”與“河長制”的有效銜接,建立江海聯動、河海共治的協同治理格局。加強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以長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為重點,加快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入海河流環境整治,加強污染源頭控制和監管,不斷改善入海河流水質。按照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快補齊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重點工業行業污染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深化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摸清底數,強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業園區監管;強化船舶和港口污染綜合防治,推進船舶和港口作業區污染物有效收集處理;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開展入海排污口專項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逐步建立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以海洋環境容量引導地方產業及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因地制宜開展濱海濕地、長江入海口、重要河口濕地生態修復,建設濕地公園、濱水生態廊道、綠色種植等,實施海岸線整治修復行動。組織開展沿海重要濕地、植被、鳥類、漁業資源、自然遺跡等重要生態系統本底調查,推進各類海洋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落實海洋保護區和生態紅線區管控措施。減少對岸線資源的占用,保護海岸地形地貌的原始性和多樣性,保護灘涂生物資源。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強重要漁業資源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棲息繁衍場所保護。
(三)強化海洋生態環境資源管控
認真執行圍填海管理規定,嚴格控制新增圍填海,開展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生態評估工作。落實岸線分類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線的開發利用活動,加大自然岸線保護力度。按照“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統籌陸海空間開發和保護,完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總體布局,清理整治沿岸違建和廢棄工程,在重點城鎮區拓展親水岸線空間,推進海洋生態環境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使用。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與項目環境影響審批聯動機制、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四)加強海洋垃圾清理處置
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清理–上報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推進轄區內海洋垃圾監管工作,打造清潔岸灘海面。海洋垃圾清理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垃圾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權人、港口(碼頭)、濱海公園、海水浴場及景區管理部門等作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清理其使用或經營管理海域范圍內海洋垃圾;其他海洋垃圾由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負責清理。各責任單位要建立巡管隊伍,組織開展責任岸灘巡查,及時做好海洋垃圾分類收集、清理工作,保護海洋環境。
(五)防范海洋生態環境風險
構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處置的全過程、多層次風險防范體系。加強港口和海運船舶監管,完善港口、碼頭和船舶排放油類、化學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設施,做好海洋傾廢監管。以沿海石油、化工、冶煉、生物制藥等企業為重點,排查海洋污染事故潛在風險源,持續開展環境安全檢查,建立高風險、重污染企業或項目逐步退出制度。加強重點港區污染事故應急體系、近岸海域環境預警體系和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風險防范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海上溢油、危險化學品泄漏、放射性污染、海洋生態災害等的應急響應機制,加強應急設備、船舶和人員配置,加強事故現場應急監測、污染處理和事后環境影響評估工作,防范和應對突發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六)強化海洋生態環境執法監管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明確灣(灘)管護責任主體和職責范圍,分級落實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加強陸源入海污染源、入海河流斷面及近岸海域環境狀況的陸海聯合監督監測和執法檢查,保持海洋環保執法高壓態勢,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嚴肅查處違規、違法園區和企業,對治污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和園區,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和區域限批。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監督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效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海洋違法行為。
三、實施及管理范圍
在我市沿海區域全面推行“灣(灘)長制”,范圍北起與鹽城交界的“安臺線”,南至與上海交界的“蘇滬線”。各級灣(灘)長具體管理區域包括轄區內全部海灣(灘)與近岸海域、入海河流臨海區域。
海灣(灘)與近岸海域管理范圍指以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岸線(管理岸線)為基準,向海一側延伸至領海線海域的全部范圍,如國考、省考近岸海域水質監測點在此范圍外,則延伸至該監測點附近海域。
入海河流臨海管理范圍指入海河流及其主要支流自河口上溯5公里,左右岸各500米范圍,如國家入海河流控制斷面在此范圍外,則延伸至該監測斷面。
四、組織形式
(一)總體框架
建立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灣(灘)長體系。在市、縣(市、區)分別設立總灣(灘)長、副總灣(灘)長,成立灣(灘)長制辦公室;鎮(街道)、村(社區)分別設立灣(灘)長。
(二)組織體系
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級總灣(灘)長,分管生態環境的負責同志擔任副總灣(灘)長,若干市委、市政府領導擔任市級灣(灘)長,每位市級灣(灘)長明確一個市級部門作為聯系部門(詳見附件);沿海縣(市、區)黨委、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擔任縣級灣(灘)長;沿海鎮(街道)黨委、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擔任鎮級灣(灘)長;沿海村(社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村級灣(灘)長。確保全市所有海灣(灘)與近岸海域管理無縫對接。
(三)市“灣(灘)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市政府成立“灣(灘)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委員會)、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相關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相關處室主要負責同志作為聯絡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從成員單位中抽調若干人員組成。由市級副總灣(灘)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常務副主任,灣(灘)長辦內設綜合、業務、督查考核等工作組。整合市水治辦、河長辦、灣(灘)長辦相關力量,與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辦公。
沿海縣(市、區)參照市灣(灘)長制辦公室設置模式,并結合本地實際設立縣級灣(灘)長制辦公室。
(四)工作職責
各級總灣(灘)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海灣(灘)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轄區內“灣(灘)長制”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灣(灘)長制”推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并牽頭組織協調聯動、督查考核和問責追究。副總灣(灘)長協助總灣(灘)長統籌協調“灣(灘)長制”的推行落實。
各級灣(灘)長負責組織領導管轄區域海灣(灘)的綜合治理和保護管理工作,包括海洋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環境治理、風險防控、綜合功能提升等,牽頭推進海洋生態環境精細化保護、科學化利用、規范化管理,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對毗鄰區域的海灣(灘)明晰管理責任,協調組織實施聯管聯控,強化陸海統籌。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灣(灘)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灣(灘)長制”辦公室工作職責:落實灣(灘)長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實施灣(灘)長制日常工作,組織擬訂灣(灘)長制各項制度,制定年度灣(灘)長制實施方案及重點任務清單,負責灣(灘)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信息宣傳、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協調灣(灘)長制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監督指導下級灣(灘)長制工作。
聯系部門工作職責:協助灣(灘)長制定并推進落實轄區內入海河流與海岸帶整治、管理、保護方案,履行指導、協調和督查職能,落實灣(灘)長交辦事項等。
各級灣(灘)長及“灣(灘)長制”辦公室不代替各職能部門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并推進落實灣(灘)長交辦事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沿海地區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推行灣(灘)長制作為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形成“黨政領導、灣(灘)長主導、上下聯動、部門協同”的工作機制,確保灣(灘)長制工作取得實效。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灣(灘)長交辦事項抓好落實。對于涉及多部門、多地區協作的任務,由灣(灘)長明確牽頭部門,加強統籌,抓緊、抓實、抓到位;參與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同發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工作機制。制定灣(灘)長巡查及會議、信息報送、檢查考核等配套制度,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落實工作經費保障,完善考核評估辦法,形成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合力。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堅持因地制宜,實施一灣(灘)一策,針對沿岸不同地區地理特點及存在問題,組織編制灣(灘)長工作手冊和工作清單,制定年度任務書,提出時間表和線路圖,有序組織實施。全面量化“灣(灘)長制”事務,明確職責,規范灣(灘)長巡查、協調、工作督查、考核和信息通報等行為。建立灣(灘)長制工作聯系單制度,對巡查發現、群眾舉報的問題,及時交辦、督辦、查辦,確保事事有人辦、件件有落實。
(三)落實資金保障。灣(灘)長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力度,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海洋功能提升、資源保護、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等投入。積極培育環境治理、海灣(灘)保潔等市場主體,充分激發市場活力。規范海洋保護管理資金使用,加強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
(四)嚴格督查考核。制定“灣(灘)長制”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根據沿海不同區域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市灣(灘)長辦每年對沿海縣(市、區)灣(灘)長制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市委、市政府及總灣(灘)長、副總灣(灘)長,通報市委組織部(考核辦),并向社會公布。“灣(灘)長制”工作納入市對各縣(市、區)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重視不夠、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進行約談問責,對于海洋資源環境惡化、生態環境損壞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強化社會監督。加強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提高全社會海灣(灘)保護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媒體、信息平臺,向公眾宣傳“灣(灘)長制”,營造公眾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社會氛圍。在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告灣(灘)長名單,統一規范設立灣(灘)長制公示牌,標明灣(灘)長職責、海灣(灘)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搭建公眾監督平臺,暢通電話熱線等監督渠道,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和志愿者等對海灣(灘)保護管理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六)明確時間要求。為確保全市推進灣(灘)長制工作目標按期實現,沿海各地要明確要求,抓緊推進。2019年12月底前,各地要出臺工作方案,確定灣(灘)長人員名單,市、縣、鎮、村四級灣(灘)長全面落實;配套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并層層分解細化下年度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