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8〕21號 2018年4月13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和《省政府關于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7〕159號)要求,扎實推進我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活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復制推廣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經驗做法,通過改革審批方式和加強綜合監管,進一步破解“辦照容易辦證難”“準入不準營”等問題,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構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二、實施范圍及時限
按照蘇政發〔2017〕159號文件明確的試點范圍,我市在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如皋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在試點地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向省級、南通市、所在縣(市)區、試點地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的100項行政許可事項(詳見附件),適用本方案。其中,國家部委和省級權限事項由省級相關部門按照蘇政發〔2017〕159號規定實施,市級、縣(市)區級和試點地區權限事項分別由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和試點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試點地區以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仍按照現有審批、監管規定執行。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對于本方案附件中100項行政許可事項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的行政審批等事項,如試點地區需要納入改革試點,由試點地區所在縣(市)區政府或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試點期限為從本方案印發之日至2018年12月22日。國家和省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三、改革內容
嚴格落實國發〔2017〕45號和蘇政發〔2017〕159號文件要求,將涉及市場準入領域的100項行政許可事項,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五類管理方式。
(一)取消審批(共5項)。對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備充分的市場自由競爭條件、通過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能夠實現自律管理的,取消行政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取得營業執照后可直接開展經營活動。
市、各縣(市)區和試點地區相關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逐項明確取消審批后的相關管理舉措,制定管理規范和標準,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制度,保證管理舉措落到實處。
各級各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舉措,經合法性審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門文件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取消審批,改為備案(共2項)。對政府需要及時、準確獲取相關信息并以此為線索開展跟蹤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事項,改為備案管理。申請人將備案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政府部門不再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準或許可,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予以糾正或處罰。
市、各縣(市)區和試點地區相關部門要按照事項權限,認真制定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的條件、內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報送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備案示范文本。相關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明確備案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方案、相關處理措施,以及申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各級各部門制定的具體備案管理辦法和示范文本,經合法性審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門文件形式向社會公布。
(三)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共23項)。對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經現場驗收、樣品檢測等實質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事項,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經營行為且風險可控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辦理相關審批事項,達到法定許可條件后,方可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市、各縣(市)區和試點地區相關部門要按照事項權限,認真制定告知承諾辦法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重點明確以下內容:獲得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和作出不實承諾的法律后果。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明確和落實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批后監管舉措,重點對申請人是否履行承諾開展檢查,發現企業未達到許可條件即開展生產經營的,取消其審批文件并納入信用監管。對于申請人有不良記錄的,不實行告知承諾;對承諾不實的,依法記入不良記錄,并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各級各部門制定的告知承諾辦法、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以及批后監管舉措,經合法性審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門文件形式向社會公布。
(四)提升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共37項)。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也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強化政務公開,實現辦理過程公開透明、辦理結果有明確預期。
市、各縣(市)區和試點地區相關部門要按照事項權限,進一步完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明晰具體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列明審查要求和時限,實現服務事項標準化,最大程度減少審批的自由裁量權;要進一步減少申請材料,簡化辦理環節,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申請材料,一律取消;凡申請材料能夠整合為申請表的,一律整合為申請表,實現申請材料表格化、申請表格數據化;要健全完善一次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咨詢服務等基本服務制度,強化窗口管理,落實崗位責任,樹立服務形象。要深化“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綜合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優化工作流程、創新業務模式、改革管理制度、強化協同治理,加快構造系統科學的智能化政務,最大限度地便民利企。
各級各部門完善后的業務手冊、辦事指南和服務制度,經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審核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過政務服務網或辦事大廳向社會公布。
(五)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動,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共33項)。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證,但必須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辦結。
市、各縣(市)區和試點地區相關部門要完善審批管理,把握風險節點,強化風險防控,采取有效措施壓縮辦理時間。
各級各部門提出的加強市場準入管理的具體措施,經合法性審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門文件形式向社會公布。
上述五類管理方式調整后,市、縣(市)區以及試點地區相關部門公布的具體管理舉措、備案管理辦法、告知承諾辦法,以及相關業務標準、辦事指南的等所有材料,以電子文本的形式,報送同級編辦(審改辦)備案。各縣(市)區及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編辦(審改辦)負責對本地各部門報送材料進行整理、匯編,并將匯編結果報市編辦(審改辦)備案。
四、建立與“證照分離”相適應的監管機制
在實行“證照分離”改革、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必須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級各部門要克服只管有證的、不管無證的、不審批就不監管、出了問題就暫停審批等錯誤認識,做到不管部門發不發證、不管企業有沒有證,都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管好是盡責,不管是失責,出現問題要追責。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堅決防止審批與監管脫節,確保無縫銜接、不留死角。
(一)厘清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審批部門、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都要負起監管責任。結合南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實際,對于相對集中到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明確行政審批局對審批行為和結果負責,各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批后的監管負責。對于取消審批或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等事項,相關部門要逐項出臺措施,建立制度體系,強化日常監管,防止“自由落體”。善于運用科學化、信息化、現代化手段履行監管職責,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實現“寬進嚴管”。
(二)推進信息共享,實行協同監管。充分利用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加快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互通,為聯合監管、監督檢查和執法辦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撐。市場主體登記部門要在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后,落實“雙告知”制度,通過書面告知辦事者領照后需辦理相關許可,通過信息平臺將有關信息告知相關許可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牽頭建立健全工商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部門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協同監管能力,實現登記和監管的無縫銜接,有效推進“寬進嚴管”。通過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歸集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產生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黑名單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實現部門間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
(三)完善隨機抽查機制,推進綜合監管。依托“雙隨機”監管抽查系統,進一步健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市場監管部門要牽頭完善“雙隨機”監管抽查平臺日常管理制度,對“證照分離”改革涉及部門“雙隨機”監管抽查平臺運用情況、抽查計劃完成情況、檢查人員執法情況開展定期通報,各主管部門要明確檢查頻次、監督考核等具體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違法違規記錄等情形的市場主體,應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四)實行信用監管,強化風險研判。落實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通過隨機抽查、數據監測、社會舉報等多渠道、多途徑,開展大數據綜合比對和關聯分析,預測監管風險,對市場主體進行風險分類,實現科學化、協同化、精細化監管。
(五)加強部門聯動,實施聯合懲戒。全面落實部門間各項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對市場主體實施懲戒的信息實現部門間實時共享。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懲戒,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探索對特定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在相關領域的準入環節啟動實質性審查,增加失信者進入市場的成本。
五、保障措施
“證照分離”改革是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的重要舉措。要通過“證照分離”改革,改變以審批發證為主要方式的傳統管理體制,使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是國務院、省政府的重要決策部署,對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意義重大,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證照分離”改革的重要意義,服從改革大局,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改革措施的落實。市編辦(審改辦)負責改革總體牽頭推進和協調工作,市工商局負責牽頭健全完善部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指導市級相關部門做好備案管理辦法、告知承諾辦法、批后監管舉措、相關文書格式文本等各類事中事后監管方案,市行政審批局(政務辦)負責牽頭做好集中審批改革領域相關證照辦理信息即時推送和加強“證照分離”中改革審批方式涉及的制度規范、優化舉措、審批標準等制定工作的指導;市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要求,落實改革責任,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出臺相關改革落實措施,積極與省級對應部門溝通銜接,指導試點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各縣(市)區和試點地區要做好本地“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4月25日前制定具體方案,明確部門職責,穩步推進改革試點。
(二)統籌協調推進。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等相關改革。按照能整合的盡量整合、能簡化的盡量簡化、該減掉的堅決減掉的原則,全面梳理、分類處理各類涉企證照事項。將“證照分離”改革后屬于信息采集、記載公示和管理備查類的各種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對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企業能夠自主管理的事項,以及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可以達到原設定涉企證照事項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為備案管理。對暫不能取消的事項,要積極納入通過并聯審批、預審服務等方式,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縮辦事時間,提升服務效能。
(三)強化考核督查?!白C照分離”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加強改革試點情況督查,對落實到位、積極作為的典型要通報表揚、給予激勵;對敷衍塞責、工作不力、刁難市場主體的要嚴肅問責。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政務宣傳媒介,及時宣傳報道“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新進展、新舉措、新成效,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聽取企業反饋意見,不斷優化改革舉措,形成全社會關心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落地見效。
南通市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具體事項表(100項)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改革方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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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審批 |
保留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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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取消審批 |
審批改為備案 |
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制 |
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
強化準入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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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版物出租經營備案 |
縣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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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藥品廣告異地備案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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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一、二類)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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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
省級公安機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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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車輛營運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縣級交通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道路運輸證、船舶營運證配發及管理(含換發、補發、變更、注銷、報停)”,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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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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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飲的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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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縣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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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設立外商投資電影院許可 |
設區的市級、縣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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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
縣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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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印刷企業設立審批”,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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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不含商標、票據、保密印刷) |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印刷企業設立審批”,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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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受委托),市級實施機關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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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受委托),市級實施機關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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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省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受委托),市級實施機關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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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企業審批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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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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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設區的市級、縣級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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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
省級公安機關(委托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實施)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從事保安培訓單位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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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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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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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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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道路客運站經營許可”、“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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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筑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變更的許可 |
省級、設區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 “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核準”,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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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 |
省級、設區的市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準”,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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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貨運出租、搬場運輸除外) |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含普通貨運、專用運輸、大件運輸)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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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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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公共場所(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衛計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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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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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省級民政部門(委托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實施)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市級實施機關為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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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涉及水路運輸經營類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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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港口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級、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港口經營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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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
設區的市級、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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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涉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類經營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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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已體現在第23、26、37、97項中,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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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道路客運站經營許可除外),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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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貨運出租、搬場運輸) |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 “道路貨物運輸代理、貨運信息服務經營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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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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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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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對應事項為“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許可”(受委托),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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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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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 |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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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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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
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內資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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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游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
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內資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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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江蘇檢驗檢疫局及其各分支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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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質檢總局(許可)、江蘇檢驗檢疫局(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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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
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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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
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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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財政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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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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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對應事項為“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審批”,市級實施機關為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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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設立從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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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 “醫療機構設置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衛計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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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 |
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受委托),市級實施機關為市衛計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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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
國家測繪地信局、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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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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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體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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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拍賣業務許可 |
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設區的市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報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拍賣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審批”,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商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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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糧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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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省級和外資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委托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實施)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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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
省級公安機關(除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外資保安服務公司外,其他委托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實施)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設立保安服務公司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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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審批”(受委托),市級實施機關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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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
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設立審批”(受委托),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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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批 |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變更審批委托設區的市級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部門實施)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審批”,市級實施機關為市經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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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 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
保監會及派出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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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初審) |
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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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設區的市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商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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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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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省級、設區的市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實施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受委托),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文廣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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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
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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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設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乙種)許可 |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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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
省級、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除新開辦的化妝品企業生產許可外)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化妝品生產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食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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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食品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外) |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食品生產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食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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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食品銷售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合并為食品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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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審批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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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審批(批發、零售連鎖企業) |
省級、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藥品經營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食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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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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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核發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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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審批 |
設區的市級、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藥品經營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食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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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食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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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第三方物流) |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食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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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食品生產許可(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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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三、四類)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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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新藥生產和上市許可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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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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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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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農作物、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縣級以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有關農業(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核發”,市級實施機關為市農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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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非營業性)”,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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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
省級公安機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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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核 |
省級、設區的市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審批”,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商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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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審批 |
商務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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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的事項為“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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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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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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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 |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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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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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市級審批實施機關為市行政審批局,市級監管機關(主管部門)為市安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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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市級實施機關為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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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 |
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 |
我市對應事項為“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市級實施機關為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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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設立許可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防科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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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防科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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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國家部委和省級權限事項由省級相關部門實施,縣(市)區和試點地區權限事項由縣(市)區相關部門和試點地區管委會實施,南通市級權限事項由市級相關部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