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8〕16號 2018年3月2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公布企業投資項目省級部門不再審批事項清單(第二批)的決定》(蘇政發〔2018〕33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市政府決定,對應取消行政權力事項25項、承接省級部門下放行政權力事項8項、委托實施行政權力事項28項,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調整管理層級的行政權力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及時停止審批,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對于省政府調整管理層級的行政權力事項,要抓緊完成工作銜接,及時與相關省級部門對接辦理委托手續,依法承接落實行政權力事項,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切實履行審批監管責任,確保行政權力接得住、管得好、管到位。
取消、承接企業投資項目省級部門不再審批事項目錄(第二批)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注 |
南通市處理意見 |
1 |
股權投資企業備案 |
省發展改革委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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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省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節能評估審查是否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的復函》、《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6〕117號) |
設區市(含所轄縣、市、區)及南京江北新區核準、備案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事項分別委托設區市、南京江北新區發展改革委或法定機關辦理 |
市行政審批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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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核準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委托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實施 |
屬于“企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招標的核準”子項 |
市經信委承接 |
4 |
麻黃、甘草收購許可證核發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 |
委托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實施 |
市經信委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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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7號)、《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財政部關于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公告》(2014年第80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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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財政部關于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公告》(2014年第80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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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
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 |
市、縣(市、區)人社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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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享受國務院特貼高技能人才評選審核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關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4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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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原國家環保局令第18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環保部令第18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
1.銷售、使用Ⅲ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非醫療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建設及其退役; 2.22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 3.編制環評報告表的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的冶煉及廢渣再利用、廣播電臺、差轉臺、電視塔臺、衛星地球上行站、雷達。 以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下放至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子項 |
市環保局承接 |
10 |
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環保部令第3號) |
轄區內銷售、使用Ⅲ、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Ⅱ、Ⅲ類射線裝置;非醫用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和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市環保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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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
轄區內銷售、使用Ⅲ、Ⅳ、Ⅴ類放射源; 非醫用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和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審批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屬于”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審批與備案“子項 |
市環保局承接 |
12 |
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轉移備案和注銷確認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環保部令第3號)、《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
轄區內同位素跨省轉移備案和注銷確認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屬于“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審批與備案”子項 |
市環保局承接 |
13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備案 |
省環保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環保部令第3號) |
轄區內銷售、使用Ⅲ、Ⅳ、Ⅴ類放射源的轉讓備案委托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 |
市環保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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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行政審批局、縣(市、區)相關部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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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市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核準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取消 |
屬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類企業資質核準”子項 |
取消 |
16 |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 |
省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5號) |
委托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農委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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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蠶品種審定 |
省農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 |
取消 |
轉由蠶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
取消 |
18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 |
除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審查和在省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水利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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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取水許可及排污口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江蘇水資源管理條例》 |
除取用深層地下水(含地熱水和礦泉水)、由省宏觀經濟主管部門立項、涉及跨設區市或者影響區域跨設區市的取水許可外,其他項目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水利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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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省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12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蘇政發〔2013〕149號) |
除中央立項由省級審批以及省級立項跨設區市的生產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水利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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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河道(除長江)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從事相關活動審批 |
省水利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下放至設區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屬于“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圍內從事有關活動審批”子項 |
市水利局承接 |
22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收費許可備案 |
省文化廳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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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省文化廳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發布,第666號予以修改)、《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 |
委托設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文廣新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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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審查 |
省文化廳 |
《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4號) |
取消 |
列入專項資金清單 |
取消 |
25 |
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的許可 |
省文化廳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6號) |
委托設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屬于“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許可”子項 |
市文廣新局承接 |
26 |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
省衛生計生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除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外,委托設區市衛生計生部門實施 |
市衛計委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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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業集團登記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 |
取消 |
屬于“企業登記”子項,并入企業登記 |
取消 |
28 |
內資企業登記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 |
所有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登記下放至設區市、縣(市、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屬于“企業登記”子項 |
市行政審批局、縣(市、區)相關部門承接 |
29 |
新建企業籌建登記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號) |
取消 |
屬于“企業登記”子項,并入企業登記 |
取消 |
30 |
合同格式條款的備案 |
省工商局 |
《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0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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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抽查檢驗 |
省工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取消 |
列入“雙隨機抽查事項” |
取消 |
32 |
對抽檢不合格商品予以處罰后的公示 |
省工商局 |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1號) |
取消 |
列入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
取消 |
33 |
廣告監管的公告 |
省工商局 |
《江蘇省廣告條例》 |
取消 |
列入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
取消 |
34 |
對核準登記后一年以上未開展正常廣告經營業務的廣告經營單位責令其辦理廣告經營注銷手續 |
省工商局 |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6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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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省質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
委托設區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質監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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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核發 |
省質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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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省質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
委托設區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質監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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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核發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屬于“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核發、經營和出口審批”子項 |
市食藥監局承接 |
39 |
科研教學單位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審批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屬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購買審批”子項 |
市食藥監局承接 |
40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準品、對照品購買審批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屬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購買審批”子項 |
市食藥監局承接 |
41 |
發放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市食藥監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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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備案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市食藥監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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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 |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 |
委托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
市食藥監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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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導游證核發 |
省旅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
委托設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屬于“導游證、領隊證核發”子項 |
市旅游局承接 |
45 |
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的許可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委托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海漁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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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捕撈許可證年審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19號) |
委托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屬于“捕撈許可證核發”子項 |
市海漁局承接 |
47 |
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審批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5號) |
委托設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市海漁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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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許可 |
省海洋與漁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第15號) |
取消 |
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的審批”子項 |
取消 |
49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審批 |
省民防局 |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6〕117號) |
委托設區市人民防空部門實施 |
市民防 局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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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運輸審批 |
省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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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加收滯納金 |
省林業局 |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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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 |
省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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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業務審批 |
省金融辦 |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03號) |
取消 |
屬于“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審批”子項 |
取消 |
54 |
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 |
省金融辦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 |
縣(市、區)信用再擔保公司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的變更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屬于“融資性再擔保”子項 |
市金融辦承接 |
55 |
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 |
省金融辦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 |
縣(市、區)信用再擔保公司持有5%(包含5%)以上股權股東變更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屬于“融資性再擔保”子項 |
市金融辦承接 |
56 |
變更公司及分公司營業住所 |
省金融辦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 |
縣(市、區)信用再擔保公司、省直信用再擔保公司分支機構、市縣信用再擔保公司分支機構變更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屬于“融資性再擔保”子項 |
市金融辦承接 |
57 |
交易場所(不含“交易所”字樣)審批 |
省金融辦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江蘇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蘇金融辦發〔2015〕36號) |
農村產權交易場所審批委托設區市金融部門實施 |
市金融辦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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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個人出賣、轉讓檔案審批 |
省檔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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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審查 |
省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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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
省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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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審批 |
省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取消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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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
《電影管理條例》 |
委托設區市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實施 |
屬于“電影制片單位和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以及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子項 |
市行政審批局承接(該事項在市政府承接的第一批企業投資項目省級部門不再審批事項清單中由市文廣新局承接,經核實,調整至市行政審批局承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