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8〕13號 2018年3月22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加快推動全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用,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7〕133號)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本辦法也適用其他依法經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明確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職責分工,規范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都應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資源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資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信息資源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省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規范開展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
(四)完善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條 南通市大數據規劃發展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市大數據管理局具體承擔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日常工作,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及日常管理,負責并推動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各縣(市)、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統籌管理,明確本地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協調解決政務信息資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各政務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具體推進和落實,負責本部門與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從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第七條 按照國家、省編制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及我市有關文件的要求,市級政務部門和各縣(市)、區編制本部門和本地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由市大數據管理局匯總形成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八條 南通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機制。按照“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市級政務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管理制度,規范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和審核。各縣(市)、區負責更新維護本地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維護工作的監督考核。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時,相關政務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城市部件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各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予以共享?;A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醫療健康、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精準扶貧、應急維穩、政務服務等,應通過各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第十一條 南通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是管理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市級部門及各縣(市)、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基礎設施。按照承載網絡,分為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內網)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外網)兩部分。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內網)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托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市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外網)作為全市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核心,由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建設、運行與維護。各縣(市)、區要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體系,建設本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市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并逐步實現省、市、縣(市)區三級共享交換平臺的對接。
第十三條 市級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應通過市電子政務內網或市電子政務外網承載,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與其他市級部門共享交換信息。市級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電子政務內網或電子政務外網遷移,并接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新建的需要跨部門交換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第十四條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信息,提供部門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要求,及時、規范地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報送;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信息,提供部門應明確信息的共享條件、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統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
第十五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上直接獲??;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市大數據管理局協調解決。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采集政務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使用部門對從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條 建立疑義、錯誤數據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政務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資源,應事先經過本部門的保密審查。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加強共享交換平臺安全防護和信息資源安全監測,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傳輸和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完善身份認證,并建立信息資源定級及人員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追蹤、安全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市大數據發展規劃委員會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市網絡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市編辦、市財政局等部門,對市級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市級政務部門、各縣(市)區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大數據發展規劃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質監局牽頭在已有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采集、共享交換、平臺對接、網絡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應依法履行職責,定期對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與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實施審計,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網絡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數據與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二十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統籌安排,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并給予優先安排。
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大數據管理局、市網絡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市級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在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進行考核。市財政局負責在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下達、運維經費安排等環節進行考核。市網絡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在網絡安全保障方面進行考核。
各縣(市)、區按要求負責對本地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心問題。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市級政務部門、各縣(市)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數據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市大數據管理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按規定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無故不受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申請的;
(四)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五)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獲得的數據仍重復采集,增加社會公眾負擔;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15〕114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