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8〕128號 2018年12月5日
崇川區、港閘區、通州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管委會,市各有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市區存量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已經2018年11月16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區存量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妥善查處存量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市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違反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存量違法建設的處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依法依規、分類處置、聯防共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建設時間、土地屬性、建設性質、安全狀況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認定和查處范疇、依法拆除、補辦手續、暫緩拆除、沒收處罰”等方式,對存量違法建設進行分類處置。具體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召集規劃、建設、消防、國土、房管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會商,形成分類處置認定意見。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由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區、園)等參加的違法建設處置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處置中的有關問題。
違反土地、水利、電力、交通運輸、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處置意見。
市城管局負責對市區存量違法建設分類處置的業務指導和督查考核。
第六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國土、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及時將違法建設的相關信息報送給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市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報送平臺,由征信部門納入信用管理。
第七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城管執法部門經初步調查發現國有土地上屬于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以前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應當征求國土、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意見,經確認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違法建設認定與查處范疇:
(一)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頒布施行前已建成,并在1982年市區房屋清帳底冊中明確記載的。
(二)1984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間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
1.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建設但未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的;
2.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相關部門罰款處罰的。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三)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等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樓頂、住宅底層院內、地塊內部綠地、廣場等開放空間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的;
(六)臨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七)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九條 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可責令當事人限期通過補辦、變更手續,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達到與許可內容一致或者恢復到違法建設前狀態。
第十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緩拆除(占用基本農田的除外):
(一)具備城鎮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違法建設當事人,違法建設拆除后無房居住,或者現有住房面積(含違法建設部分)低于本地住房最低標準,在未獲得住房保障資格核準或者未落實住房過渡安置的;
(二)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套不足的學校、醫院、街道、社區因服務大眾需要,或因按照市級以上文件規定要求配套建設的公益性服務設施,不影響近期規劃實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環境等要求的;
(三)用于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臨時建設,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求,在市、區政府(管委會)作出相關停止使用決定前的;
(四)對涉及眾多失地村民、企業改制職工利益分配等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過期臨時建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的。
對擬暫緩拆除的違法建設,區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經征詢轄區街道辦事處(鎮、區、園)意見,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
暫緩拆除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個月,因上述暫緩拆除事由仍未消除的,經批準可適當延期。
暫緩拆除的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第十一條 對依法應當拆除但拆除后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物的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違法建設,可作沒收違法建設。對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房屋,由城管執法部門委托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 對違法建設擬進行沒收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城管執法部門對擬作出沒收處置的違法建設進行公示;
(二)由城管執法部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對擬作沒收處置的違法建設進行測繪和安全鑒定;
(三)由城管執法部門召集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房管、國資委等行政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會商,形成明確的意見;
(四)經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可以暫不實施拆除的違法建設,由規劃、財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實施、資產合理使用,出具違法建設所在地塊的規劃用途建議;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并處罰款。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責成被處罰人騰空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合理處置。
第十四條 對于附有違法建設的房屋,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暫停辦理變更、抵押、轉移等不動產登記業務,待違法建設拆除、恢復原貌后,城管執法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恢復辦理相關登記業務。
第十五條 在處理存量違法建設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行為的,由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暫緩拆除的違法建設,僅適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違法建設。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