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8〕133號 2018年12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發揮補充工傷保險在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提高職工工傷保障水平和家庭抵御風險能力,根據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市補充工傷保險運行實際情況,現就我市補充工傷保險相關內容調整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及《關于江蘇省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蘇人社規〔2015〕2號)等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自愿原則可參加我市補充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補充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19%繳納,工程項目按工程總造價的0.2‰繳納。
三、補充工傷保險補償標準
(一)經市、縣(市、區)人カ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認定為工亡的,給予一次性支付15萬元。
(ニ)經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5萬元;二級傷殘4.5萬元;三級傷殘4萬元;四級傷殘3.5萬元;五級傷殘3萬元;六級傷殘2.5萬元;七級傷殘1.5萬元;八級傷殘1萬元;九級傷殘0.6萬元;十級傷殘0.4萬元。
四、為促進經濟發展,補充工傷保險資金結余超過前兩年支出總額后,其結余以及利息收入在500萬元內用于重大事故保險。
五、補充工傷保險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辦,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中標的商業保險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確保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權益。
六、補充工傷保險在不低于投保額的90%不超過投保額的110%的范圍內,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投標文件承諾,承擔保險責任。當補充工傷保險費年度發生超支時,超過商業保險公司投標文件承諾賠付上限的部分,由補充工傷保險往年結余資金給予超支補充。低于承保公司投標文件承諾賠付下限部分,返還給補充工傷保險財政專戶,結存在財政專戶的補充工傷保險資金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七、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向承保商業保險公司申請,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自申請遞交10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申請時限按照商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八、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應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和事故調查,投保單位與職工應當予以配合。
九、補充工傷保險的補償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補充工傷保險運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補充工傷保險費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