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8〕1號 2018年6月25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市政府決定對《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通政規〔2014〕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審計全覆蓋、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制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執行。”
四、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編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監督。”
將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將第三款并入第十二條。
五、將第八條和第九條合并,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項目建設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用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從其約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
建設單位選擇社會審計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結)算審計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等程序確定。發生的審計費用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一)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督促監理單位初審并移交相關工程結算資料;
(二)收到工程結算資料后,應當及時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或者由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三)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或者由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四)依據工程結算審計結果、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或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竣工決算審計結束后,應當收集整理以下資料,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編制資料及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等相關資料;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資料和合同文本;
(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竣工圖、設計變更等;
(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資料(含各類協議、紀要、簽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內部控制制度資料;
(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表及交付使用資產、項目結余物資清單、未完工程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九)需要歸檔的其他資料。”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等決策程序的執行情況;”
將第九款改為第十款,修改為:“單位工程結算及項目竣工決算情況。”
十、將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有重點地選擇財政投入大、建設周期長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跟蹤審計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項目審批、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工程招投標、物資采購、重大變更、資金管理等關鍵環節,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運用先進技術方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十一、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刪除第一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按規定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規避進場交易的。”
十二、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