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來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8-08-20 累計次數: 字體:[ ]


        通政發〔2018〕25號   2018年6月2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南通市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和《江蘇省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23號)要求,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和部門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誠信南通建設水平,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決策部署,以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為總目標,以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和加強監督為重要抓手,以建立政務領域信用記錄和實施聯合獎懲措施為關鍵舉措,不斷提升公務員誠信履職意識和各級政府誠信行政水平,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南通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建設上海“北大門”提供堅實保障。

        (二)實施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將依法行政貫穿于決策、執行、監督、服務的全過程,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要按照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要求,切實做到依法決策、依法執行和依法監督。

        二是堅持政務公開。推進陽光行政,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在保護國家信息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通過各地區各部門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政務服務“一張網”等途徑依法公開政務信息,進一步推進“互聯網+政務”,加快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全過程公開,提高政務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制定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工作,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三是堅持勤政高效。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行政流程,繼續清理、削減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推行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深化“不見面審批(服務)”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系,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堅持守信踐諾。將公平正義作為政務誠信的基本準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貫徹公平正義原則。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公務員要清正廉潔,恪盡職守,敢于擔當。建立健全守信踐諾機制,準確記錄并客觀評價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公務員對職權范圍內行政事項以及行政服務質量承諾、期限承諾和保障承諾的履行情況。各級政府在債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市場交易領域應誠實守信,嚴格履行各項約定義務,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五是堅持獎懲并舉。建立政府部門和公務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的政府部門和公務員,在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加大對各級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重點治理。加強社會各方對政務誠信的評價監督,形成多方監督的信用約束體系。對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懶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特別是嚴重危害群眾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違約等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營造既“親”又“清”的新型政商關系。

        (三)主要目標。至2020年,逐步健全全市政務信用管理體系和政務誠信監督體系,建成政府部門和公務員信用信息系統,實現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雙公示”100%以及政府部門和公務員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全覆蓋,行政管理和行政事務中普遍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政務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基本建立,公務員誠信履職意識和政府誠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政務誠信環境顯著改善。

        二、建立健全政務信用工作機制

        (一)加強公務員誠信教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編制公務員誠信手冊,將信用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領導干部進修課程,在黨員干部理論培訓、干部網上學習、新進公務員培訓、黨校輪訓等中增加信用知識內容,提升公務員信用意識,切實增強公務員誠信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文明辦、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二)建立健全政務信用記錄。按照全省統一規劃和規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統一的政府部門和公務員信用信息系統,實現政務信用信息歸集、聯動獎懲、考核評價等主要功能。各級政府要推動建立政府部門和公務員政務領域信用檔案,并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各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分工明確政務信用檔案信息采集范圍,政府及政府部門信用檔案重點記錄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社會誠信狀況和人民群眾滿意度等信息。各級政府部門負責記錄并提供公務員政務領域信用信息。公務員政務領域信用檔案重點記錄公務員依法履職、誠信盡責、規范服務、表彰獎勵、廉政記錄、履職過程中違法違紀違規等信用信息和年度考核結果等其他信息。要將各級政府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等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的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經認定符合容錯糾錯情形和條件的,可不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在干部任用、管理、選拔方面,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核實,因瞞報、漏報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將處分情況納入公務員政務領域信用檔案。加強對公務員的日常管理考核、調職晉升、任職考察、評優評獎、表彰獎勵、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等各個環節的信用信息記錄。〔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市信用辦),配合單位:市人社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委組織部、市紀委、市監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推進政府部門和公務員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與應用。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政務信用信息的歸集和共享,將有關記錄逐級歸集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現政務信用信息的整合。推動政府部門和公務員信用信息系統與公務員管理信息庫的核查比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集各級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按要求將有關記錄歸集至國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托“信用中國”“信用江蘇”“信用南通”及各行政執法機關門戶網站等依法依規逐步公開政府部門和公務員行政處罰等政務失信記錄。推動與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庫的信息共享。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依法依規公開被法院判決違法的政府機關和公務員的裁判文書。穩步推進各地各部門在選拔任用、評優評先、職務晉升中查詢政務領域信用檔案。〔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市信用辦),配合單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人社局、市紀委、市監委、市委組織部、市行政審批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各有關部門〕

        (四)健全政務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明確公務員及政府機構的信用信息分類,對于誠信事跡突出并受到表彰獎勵的公務員和政府機構予以守信激勵。強化對失信政府部門和公務員的信用監管、約束和懲戒。各級政府及部門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要根據失信行為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社會影響程度,對具體失信情況書面說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規取消相關政府部門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開展區域政務誠信狀況評價,在改革試點、項目投資、專項資金安排、評先評優、社會管理等政策領域、工作組織和績效考核中應用政務誠信評價結果。完善公務員招錄和考核考評制度,明確公務員失信行為具體情形及處理辦法,將信用狀況作為招錄考察、考核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建立公務員晉升、履職等誠信承諾制度。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限制評先評優等處理措施。〔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市信用辦),配合單位:市人社局、市紀委、市監委、市委組織部、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五)健全信用權益保護和信用修復機制。完善政務信用信息保護機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集各級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告知和異議申訴制度,探索擴展公務員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公務員在政務失信行為發生后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從輕或免于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嚴格規范認定容錯的程序,完善風險防范和糾錯機制,對符合免責和容錯的行為,不作為政務失信記錄。〔牽頭單位:市經信委(市信用辦),配合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三、加強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一)加強政府采購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完善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立政府采購方面的政務誠信責任制,加強對采購人在項目履約驗收、合同履行、款項支付情況的監督,依法處理采購人及有關責任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完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等信息系統,實現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業務對接,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完善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庫,健全采購人信用信息庫,積極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建立采購人信用承諾制度,采購人在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前,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政務公開、財政資金使用規范性、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合同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作出書面承諾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配合單位: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二)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強化政府的契約意識、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失信違約記錄。規范政府在合作項目中的履約行為,提高政府履約能力,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優化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信用環境。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方責任人及其在項目識別、項目準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等階段的誠信職責,建立項目責任回溯機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與實施成效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加強招標投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加快運用“互聯網+招標投標”方式,按照全省統一規范,建立完善招標投標信用信息系統及服務平臺,把失信被執行人納入該平臺,實現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實現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交換共享。制定完善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度,建立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務信息透明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各級政府掌握的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信息、信用信息及動態監管信息等。加強失信責任追究,依法依規處理和懲戒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探索推廣和應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制度。〔牽頭單位:市公管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四)加強招商引資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完善招商引資地方性法規規章,嚴格依法依規出臺優惠政策,避免惡性競爭。規范政府招商引資行為,明確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的權力限制及職責,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加強對政府承諾事項延續性的監督。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考核機制,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招商引資評價體系。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相關企業和投資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牽頭單位:市商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五)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領域信用評級制度,促進政府舉債依法依規、規模適度、風險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政府性債務監督公開制度。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管體系,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以及責任追究機制,把地方政府性債務作為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并將債務審計列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債務管理列入財政工作考核。強化對各級政府任期內債務的舉借、使用和管理情況的考核、審計和責任追究。〔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六)加強統計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健全責任體系,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領導責任、監督責任、主體責任和相關責任。各級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加大對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力度,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的嚴肅處理,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指導、監督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工作,引導統計從業人員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開展統計誠信承諾活動,明確守法、守信、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約束和應承擔的責任。〔牽頭單位:市統計局,配合單位: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七)加強環境保護領域政務誠信建設。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及時公開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治理工作進展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貫徹落實《南通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部門聯動、多方共治”的環保工作責任體系,推動各級政府和部門及責任人履職踐諾。以改善環境質量、整治環境問題、污染防治工作等為重點,對各縣(市)區開展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并依法依規嚴肅問責。〔牽頭單位:市環保局,配合單位: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八)加強行政審批領域政務誠信建設。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嚴格依法行政,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優化審批流程,全面推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和全流程審批公開、限時辦結。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不見面審批、零缺陷服務、精準化監管”品牌,不斷優化辦事創業和營商環境。鞏固“3550”改革成果,推廣投資項目信用承諾制、注冊登記全程電子化等舉措,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推動政務服務“一張網”向基層延伸,切實解決企業群眾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牽頭單位:市編辦、市行政審批局,配合單位: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九)加強街道和鄉鎮政務誠信建設。建立街道和鄉鎮公開承諾制度,加大街道和鄉鎮政務、財務等公開力度,確保就業、物業、就學、公共衛生、計生、養老、助殘、扶貧、醫保、住房、出行、停車、防火防盜、擁軍優屬、便民服務等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有效落實到社會公眾,并將各項工作守信踐諾情況納入街道和鄉鎮績效考核體系。以信用鄉鎮(街道)、信用村居、信用戶以及示范街區等創建為載體,將信用體系建設向村居、社區推進。在農業開發、環境整治、集體經濟扶持等方面對信用村予以支持;在就業、扶貧、養老、信貸等方面對信用戶予以傾斜。〔牽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配合單位:市有關部門〕

        四、探索構建廣泛有效的政務誠信監督體系

        (一)建立政務誠信專項督導機制。上級政府要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政務誠信考核評價,重點將依法行政、政務公開、信用體系建設、“放管服”改革、環境保護、統計數據質量、勞動用工、社會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社會誠信狀況和人民群眾滿意度等工作納入政務誠信考核內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開和推進落實情況作為各級政府政務公開考核重要內容,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牽頭單位:各級政府(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二)建立橫向政務誠信監督機制。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機關對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監督,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和落實,推進辦理結果公開,并將辦理結果公開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有序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綜合評定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各級政府部門要自覺接受同級審計、財政等部門對行政行為、財政財務收支的監督和審計,切實提高政務誠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樹立政府公開、公平、清廉的誠信形象。〔牽頭單位:各級政府(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三)建立社會監督和第三方機構評估機制。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暢通民意訴求和投訴渠道。進一步完善作風建設內容,依靠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對政務誠信建設情況進行評議評價。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各部門政務誠信建設績效開展綜合評價評級。〔牽頭單位:各級政府(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明確職能部門和分管領導,切實加強對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出臺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做好本地本部門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充分發揮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作用,協調解決政務誠信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并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各項措施,加強各級各部門協作配合。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考核推進機制,對各地各有關部門政務誠信體系建設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二)完善制度建設。各地各部門要依據國家、省信用法規政策,加快推進政務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加強政務公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公務員誠信、政務誠信評價辦法等制度建設,提升政務誠信建設制度化水平。

        (三)鼓勵先行先試。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特點,圍繞行政管理決策、依法行政與行政執法、政務公開、守信踐諾機制建設、信用產品應用、誠信教育等方面,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和示范試點,探索政務誠信建設新路徑、新模式。市信用管理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及時組織對試點示范的成果科學評估,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做法。

        (四)嚴格落實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分工,將政務誠信建設擺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確時間節點,落實分工責任,加強督促檢查,務必抓出實效。各級信用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及任務分工加快統籌協調、推進落實。逐步將政務領域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發布和使用等納入對各地各部門的工作考核范圍,采用通報、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發揮信用監管作用。市政府將適時開展督導檢查,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各級政府和部門要結合實際和職能分工,研究出臺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

        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江蘇省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2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于2018年1月29日印發,《實施意見》對我省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和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提出了主要目標和具體舉措。為貫徹實施好《實施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切實提高認識。要充分認識《實施意見》的重要意義,《實施意見》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決策,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營造誠信社會環境的新實踐。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信用體系建設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意義,貫徹落實《實施意見》要求,把聯合獎懲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務求實效、發揮作用。

        二、厘清職責,建立協同機制。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各自相應的職責,積極主動發起簽署相關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明確對紅黑名單的獎懲措施。對國家、省的有關部門簽署的備忘錄,要切實抓好落實,并根據工作實際及時更新調整獎懲措施。今后凡需將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部門(單位)均須簽署信用聯合獎懲備忘錄。凡屬于紅黑名單的行為,均須明確獎懲措施,并同步出臺配套實施意見。備忘錄須明確信用信息、紅黑名單等相關信息報送時間和頻次,若無相關信息也要實行零報告制度,報送內容須符合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相關要求。

        三、規范流程,嚴格認定標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的信用信息、紅黑名單及相關主體退出信息,要及時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部門(單位)門戶網站、“信用南通”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市信用辦應及時將上述信息歸集至全國、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部門(單位)門戶網站、“信用江蘇”“信用中國”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大數據分析,將在3個以上不同的重點領域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主體轉入“大數據警示名單”,通過“信用中國”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在有效期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黑名單認定標準,依法及時轉入黑名單進行管理。建立紅黑名單信息內部異議處理機制和有利于失信主體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志愿服務、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信用修復與糾正失信行為、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培訓相結合。

        根據《實施意見》明確的信用紅黑名單認定依據、認定單位及認定程序,按照“誰主管、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審慎認定、發布、歸集、共享、更新和使用信用紅黑名單信息。鼓勵先行先試、開拓創新,鼓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針對國家和省未出臺紅黑名單認定辦法的領域,積極爭取上級支持,開展聯合獎懲試點工作,并按規定研究制定相關領域的紅黑名單認定與監管實施意見,統一主管(監管)領域紅黑名單認定標準。

        四、狠抓落實,加強考核督查。各牽頭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牽頭組織協調作用,做好聯合獎懲備忘錄簽署、紅黑名單認定和發布、重點領域突出失信問題專項治理、信用獎懲案例歸集、失信主體信用修復等工作,把國家、省、市信用聯合獎懲措施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組織對相關主體實施激勵和懲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子系統(即聯合獎懲系統),將聯合獎懲信用信息應用嵌入到業務系統中,及時記錄和統計聯合獎懲效果并共享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將典型案例在各地、各部門(單位)信用門戶網站有序公示。

        市信用辦要切實發揮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電子監察預警糾錯督辦作用,建立信用信息及紅黑名單的季度通報機制,會同市機關作風建設督查室加強社會信用工作日常督查,對信用信息和紅黑名單認定、報送和聯合獎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依法進行檢查、督促和整改。

        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和使用,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分析、判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及時、準確以及“誰提供、誰負責”“誰產生異議、誰負責處理”“誰處罰、誰修復”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統籌推進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編制發布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管理規范,設立專職工作機構,保障人力、財力投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報送和使用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市級機關綜合績效考評日常督查考核等考核機制作用,開展好數據報送“紅黃綠”燈預警糾錯及督查工作,協調解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六條  市、縣(市)區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推進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業務開展,組織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指導、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使用,組織建立健全聯合獎懲系統和獎懲機制。工商、信用、民政、機構編制部門,具體負責企業、自然人、社會組織和事業單位信用信息目錄、標準規范、管理制度以及信用信息應用、監管工作。

        市、縣(市)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本級信用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總體建設規劃、規范和一體化建設要求,建設、運行、維護本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網站,歸集、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信用信息,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部門、社會機構(以下簡稱信息使用單位)和公眾提供信用信息服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上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信息。各級信息提供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規范做好本行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報送、管理以及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等相關工作,并將本行業(領域)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按時、規范提供給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各級信息使用單位按照國家、省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有關規定和規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應用,開展分類管理和聯合獎懲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失信程度分類、紅黑名單認定、信用信息交換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或規范,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用,推廣信用評價、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和服務,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與歸集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市、縣(市)區兩級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會同信息提供單位,依據國家、省和市信息目錄規范以及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并征求社會意見,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信用管理部門予以發布,明確信息記錄、歸集的內容、使用范圍、更新周期、數據來源、格式規范、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依托統一的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納入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統一管理。

        第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正面信息、負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條  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戶籍地址、實際居住地址、工作單位、婚姻狀況、學歷、出入境證件等相關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類型、注冊資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經營范圍、股權結構、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管的姓名職務及身份證號碼等注冊登記信息;

        (三)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審批信息;

        (四)從業(執業)資質資格信息;

        (五)其他基礎信息。

        第十一條  信息主體的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二條  信息主體的負面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映信用狀況的刑事犯罪判決信息、違法違規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領域,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拖欠工資報酬、合同詐騙、涉金融等;

        (二)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信息;

        (三)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信息;

        (四)違法用工、騙取套取社保基金、惡意欠薪、稅收失信、金融違約違規失信、傳銷、統計違法、非法經營、違規運輸、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信息;

        (五)包括但不限于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六)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七)被監管部門處以市場限制、禁入的信息;

        (八)發生學術造假、考試作弊行為等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反映信用狀況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十)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負面信息。

        第十三條  信息主體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提供單位認定的信息主體信用狀況信息;

        (二)信用承諾信息;

        (三)日常監督檢查、約談等信息;

        (四)不動產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知識產權出質登記等反映信息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歸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按照目錄規范記錄公共信用信息,根據行業(領域)失信等級標準,對失信行為信息標明失信程度,建立健全信息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十六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逐步創造條件,依托省、市、縣(市)區統一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統一歸集和交換公共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單位應通過數據庫對接等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提供信息,暫不具備數據庫對接條件的,以適當過渡方式提供信息。

        信息提供單位可采取省統一推送或同級推送方式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提供公共信用信息,避免重復歸集報送。

        省統一推送。由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省市共享交換目錄向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信息。對于省統一推送之外地方增加的信息,按照省市互補的原則由地方各部門補充向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并上報,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同級推送。由市、縣(市)區部門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將信息分別推送給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紅黑名單認定標準開展紅黑名單認定,根據應報盡報的原則,產生的部門將認定的紅黑名單于下月內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信息。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將紅黑名單信息納入信息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建立本行政區域的信息主體信用檔案。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與應用

        第十九條  依據國家、省和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規定,由各級信用管理部門會同信息提供單位在信息目錄中明確信息使用范圍,將公共信用信息分為社會公開、政府共享、授權查詢三類。

        第二十條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照信息目錄明確的政府共享信息范圍,與信息使用單位共享。鼓勵信息使用單位在業務系統中采用嵌入式接口調用方式,實時獲取并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照信息目錄明確的社會公開信息內容和范圍,通過信用網站及其微信公眾號、信用APP、信用查詢一體機和各級信用網站或其公共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依據信息主體授權,按照信息目錄明確的授權查詢信息范圍,通過信用服務窗口、信用網站、信用APP、信用查詢一體機等途徑,向信息使用單位和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信息主體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信息主體授權他人查詢的,應當提供授權證明(書面或短信驗證等方式);信息主體通過信用網站、信用APP、信用查詢一體機等線上查詢或授權查詢的,應當通過身份識別認證。

        第二十三條  根據省部署,依托省、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我市大數據管理局,推動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務服務“一張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等政府部門(單位)信息系統的交換共享。依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與征信機構、金融機構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滿足社會應用需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為信息使用單位和公眾提供基礎信息比對核查、信用信息查詢、信用審查、紅黑名單公示、信息批量交換、聯合獎懲、信息嵌入應用等多渠道和多方式的信用信息應用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在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許可、財政資金和項目安排、公共資源交易、日常監管、評優評級等活動中,進行信用審查,應用信用報告,識別、分析、判斷信息主體信用狀況,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依照法定權限予以分類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群團組織等依法依規查詢公共信用信息,根據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者便利;按照風險定價方法,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法人和公眾查詢自身或經授權查詢相關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在經濟交往和社會活動中廣泛應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信息使用單位要貫徹落實國家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和各項備忘錄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聯合獎懲應用系統,依照聯合獎懲清單,對列為紅黑名單的信息主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并按照國家城市信用監測的要求,形成案例按月報送至同級信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將嚴重失信法人的失信信息記入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失信記錄,具備條件的應標明失信嚴重程度。信息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對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復和權益保障

        第三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為1年、嚴重失信為3年。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的,不得再作為懲戒依據,也不再公開發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單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信息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存在記載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歸集本辦法第十四條禁止歸集信息的;

        (三)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和信息提供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異議信息需提交信息提供單位核實的,信息提供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及時反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異議信息處理期間,應打上標識,但不影響其公示與應用。

        異議信息經核實確實有誤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負責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正,更正發布,并在原發布和提供范圍內予以公示;異議信息核實無誤的,去除標識,維持原信息。

        第三十三條  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向本級信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信息主體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向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

        (一)已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并取得明顯成效,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該失信行為自糾正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同類失信行為;

        (三)信息主體應強化誠信自律意識、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諾不再失信。

        第三十五條  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信息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后,信息提供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信用修復意見,并在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信息提供單位應核實并提出意見。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信息提供單位將信用修復信息報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及時采用修復后的信用信息。信用修復后,原始失信信息應當轉為檔案保存。

        第三十六條  信用管理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信息提供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等程序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確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除、更改公共信用信息,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信用管理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信息提供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要求記錄、提供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篡改、虛構、隱匿或者違規刪除、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違反信息安全規定的,由上級信用管理部門或者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督促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  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要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信息提供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歸集、處理、共享、使用和管理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督促檢查和考核制度,建立完善信息歸集和使用協調溝通機制,加強日常工作的督查與交流,切實協調解決信息歸集和使用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十九條  各信息提供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均應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的牽頭部門,落實數據管理和審核等責任人員,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不斷提升信息歸集和應用的常態化、連續化和高效化。

        第四十條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情況通報制度。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要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定期編制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情況報告,將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情況作為信息提供單位和信息使用單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市級信用管理部門要根據市級機關綜合績效考評日常督查考核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產生或獲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其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15〕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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