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8〕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增強企業質量競爭力,市政府決定對《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通政規〔2012〕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南通市市長質量獎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并設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
二、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原則上應包含1家中小企業。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p>
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協調評審活動,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規則等工作規范;
(三)組織開展陳述答辯活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的候選名單等。”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修)訂評審規則、評審專家和監督員工作守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組,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劃和方案;
(二)組織開展評審活動,并監督評審過程;
(三)引導組織建立卓越績效模式,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經驗和做法,監督獲獎組織的質量行為;
(四)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二)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方面的實踐經驗,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接受過《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教育,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溝通能力;
(三)身體良好,一般不超過65周歲并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為中國質量獎或省級政府質量獎評委,或為市長質量獎以上獲獎組織負責人;”
六、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評審分占20%,現場評審分占70%,陳述答辯分占10%。”
七、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改為第十條第三款、第五款,修改為:“(三)榮獲下列榮譽獎項之一的:
1.近5年3次獲得“南通市質量標兵企業”稱號;
2.近3年獲得全國行業質量獎或相當等次獎項;
3.近5年獲得縣級政府質量獎;
4.近3年內2次獲得魯班獎或國優工程獎;
5.近5年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質量、安全、資信、合同、能源計量等社會信用信譽,“三廢治理”達標,工業企業獲得藍色及以上環保信用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p>
八、將第十三條第三款改為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三)近3年建筑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過2起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組織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調查并追究責任的;近3年發生按行業規定有較大及以上級別的衛生、環境及其他責任事故,存在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收等違法紀錄的;”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序進行。”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材料評審專家組和若干現場評審專家組,分別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各評審組應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專家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報告,按照擬獲獎組織不超過1:3的比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F場評審專家組采取查驗實證、交流座談、考試發布等形式,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現場評審專家組提交的報告進行綜合評審,向領導小組提交進入陳述答辯的單位組織,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后組織開展陳述答辯活動,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申報單位的陳述答辯情況進行打分?!?/p>
十三、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提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的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獲獎名單,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告,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證書和50萬元獎金,獎金主要用于獲獎組織內部質量改進、社會公益活動和對有關有功人員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和證書?!?/p>
十四、刪除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2009年5月5日通政發〔2009〕40號第一次發布,2012年8月1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12〕6號第一次修訂公布,2018年8月27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18〕3號第二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表彰在經營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組織,樹立以質取勝、追求卓越的發展理念,推動本市各行各業創造卓越,提升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通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 并設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在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市長質量獎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原則上應包含1家中小企業。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
第六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協調評審活動,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規則等工作規范;
(三)組織開展陳述答辯活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的候選名單等。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修)訂評審規則、評審專家和監督員工作守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組,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劃和方案;
(二)組織開展評審活動,并監督評審過程;
(三)引導組織建立卓越績效模式,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經驗和做法,監督獲獎組織的質量行為;
(四)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市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創建市長質量獎組織的培育推進和審核推薦工作,以及宣傳和推廣獲獎組織的經驗和成果。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定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專家庫成員應在社會各界公認的具有廣泛代表性、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行業質量專家和企業優秀管理者或首席質量官中優先推薦,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二)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方面的實踐經驗,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接受過《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教育,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溝通能力;
(三)身體良好,一般不超過65周歲并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為中國質量獎或省級政府質量獎評委,或為市長質量獎以上獲獎組織負責人;
(四)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5年以上;
(二)推行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兩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設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技術和方法,質量發展工作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榮獲下列榮譽獎項之一的:
1.近5年3次獲得“南通市質量標兵企業”稱號;
2.近3年獲得全國行業質量獎或相當等次獎項;
3.近5年獲得縣級政府質量獎;
4.近3年內2次獲得魯班獎或國優工程獎;
5.近5年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四)近3年,取得優秀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其經營規模、上繳稅收、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前5位;
(五) 近3年,具有良好的質量、安全、資信、合同、能源計量等社會信用信譽,“三廢治理”達標,工業企業獲得藍色及以上環保信用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的;
(二)近3年國家、行業和省、市產(商)品質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建筑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過2起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組織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調查并追究責任的;近3年發生按行業規定有較大及以上級別的衛生、環境及其他責任事故,存在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收等違法紀錄的;
(四)近3年內參加各級質量獎項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五)近3年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評審分占20%,現場評審分占70%,陳述答辯分占10%。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申報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項。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自愿原則,提交《年度市長質量獎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證明性材料,并經各地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申報組織的主體資格、材料規范等情況進行審查,符合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公示;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材料評審專家組和若干現場評審專家組,分別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各評審組應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專家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報告,按照擬獲獎組織不超過1:3的比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F場評審專家組采取查驗實證、交流座談、考試發布等形式,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現場評審專家組提交的報告進行綜合評審,向領導小組提交進入陳述答辯的單位組織,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后組織開展陳述答辯活動,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申報單位的陳述答辯情況進行打分。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情況,匯總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報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提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的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獲獎名單,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告,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證書和50萬元獎金,獎金主要用于獲獎組織內部質量改進、社會公益活動和對有關有功人員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二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按財政體制分別由市和縣(市)財政統一安排,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每年初應填報《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年報表》及自我評價報告,交所在地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各地質量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3月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3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或有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應在確認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組織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向領導小組報告。對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領導小組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市長質量獎獎金,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滿3年的組織,在按評審當年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審再次獲獎的組織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標志的,必須按照獲獎年度進行標識標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提名獎)證書和獎牌。
第三十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認真工作,講求效率,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從事或參與相關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對參評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嚴禁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收受財物、徇私舞弊。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由領導小組給予警告或撤銷其評審專家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過程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紀檢監察或行風監督人員為市長質量獎評審監督員,全程監督市長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反饋評審專家組成員和接受評審單位相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接受評審的組織須對評審專家組的工作質量及其廉潔自律情況作出評價,評審專家組須對接受評審組織的守紀情況作出評價,由雙方分別將所作評價反饋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申報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經核實后,視情節輕重,由領導小組給予警告或撤銷其申報資格,已獲獎的,收回獎牌、證書和市長質量獎獎金,納入信用管理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其他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審。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區相應的質量獎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