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8〕71號 2018年7月1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5月28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的申請、審核、建設和驗收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智慧城市項目,是指列入市智慧城市建設規劃、促進部門之間信息共享交流和整合、提升城市管理與發展水平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是指市級單位組織實施的業務信息系統新建、擴建及升級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 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集約共享、互聯互通、資金統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的計劃安排和項目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財政性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
市審計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的審計監督。
市保密局負責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過程中保密指導工作。
市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報市級智慧城市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財政安排資金由申報單位牽頭承擔建設任務的項目;
(二)利用市本級財政以外資金完成所承擔建設任務的項目。
第六條 申報市級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發展規劃要求;
(二)屬于公共財政供給范圍;
(三)經過市級申報單位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有明確的信息資源目錄清單,具備較好的組織實施條件。
第七條 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中涉及到云計算、云存儲、支撐軟件、基礎應用、協同辦公、網絡傳輸、安全防護等基礎性系統建設,不單獨立項,由市大數據管理局統籌。
第八條 市級智慧城市項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計劃申報。每年10月底前,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專題部署下一年度智慧城市項目計劃申報工作。有申報需求的單位應當根據部署要求,及時填報下一年度市級智慧城市建設項目計劃及投資估算申報表;申報單位有主管部門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再行上報。
(二)計劃初審。計劃申報截止后,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召集有關專家和部門對各申報單位報送的項目計劃和投資估算進行論證評審,形成下一年度市級智慧城市建設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初步意見報市政府。
(三)計劃批準。市級智慧城市建設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初步意見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印發。
(四)方案編制。相關申報單位應當在市政府印發年度市級智慧城市建設計劃和資金預算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報送工作。實施方案報送市大數據管理局前,申報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五)方案審定。收到申報單位的實施方案后,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及時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的實施方案,連同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審批表報分管申報單位和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領導批準。
(六)預算下達。市財政局依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南通市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審批表,下達項目建設預算指標。
(七)績效評價。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總結當年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并進行項目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智慧城市項目制定依據。
第九條 市級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申報。每年10月底前,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專題部署下一年度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申報工作。有申報需求的單位應當按照部署要求,及時向市大數據管理局報送南通市市級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申報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政務信息資源預編目錄、專家初步論證意見及組織實施計劃;申報單位有主管部門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再行上報。
(二)項目初審。計劃申報截止后,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及時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投資估算及來源等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經專家評審、相關部門會商后,形成下一年度市級部門建設項目計劃初步方案報市政府。
(三)項目批準。市級部門建設項目計劃初步方案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印發。
因情況特殊確需在本年度內追加信息化類建設項目預算的,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凡未納入年度市級部門建設項目計劃,由部門自主立項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批,并及時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市級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采購。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等相關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并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
項目建設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按照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各項目系統在建設時,應當同步接入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項目信息資源目錄按照《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智慧城市項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大數據管理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報送項目建設總結、項目財務明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等級測評和風險評估等相關材料。市大數據管理局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對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市大數據管理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經整改后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未經批準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三)未經批準改變實施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信息資源目錄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低劣、損失浪費、信息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由市大數據管理局予以通報批評。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大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級政府投入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16〕113號)、《南通市市級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操作規程》(通政辦發〔2016〕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