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8〕2號 2018年1月10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履行職責、管理監督和職業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由公安機關統一招聘、管理和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統稱“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第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管理、使用和監督;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公安、人社、財政等部門,主要負責核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員額;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確定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經費預算、經費核撥和經費使用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確定薪酬待遇標準,指導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用工管理、社會保險繳納等社會保障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
第五條 按照職責分工,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六條 文職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開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七條 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可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
(九)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警務活動: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公安機關規章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不得超越權利和范圍履行警務職責;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五)本人或者近親屬不得從事與其職責相關聯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警輔員額,編制招聘計劃,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單獨組織實施。
根據公安工作發展需要,對警輔員額進行增加的,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同意后,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男性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女性一般不超過三十五周歲,有特殊技能、專長人員的年齡經批準可適當放寬;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
(五)具有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崗位能力;
(六)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一)有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辭退或解聘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七)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聘用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采取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
第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一般按照自愿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政審、公示等程序組織實施;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緊缺人才,可適當簡化招聘錄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強化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紀律作風的訓練養成,加強忠誠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保密管理,嚴格落實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警務輔助人員晉升、獎懲、續簽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據,并與其薪酬待遇掛鉤。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級管理,合理設置各層級警務輔助人員職數和任職條件,建立層級晉升機制。
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技能水平、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裝備。
第二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著警輔制式服裝、佩戴警輔標識、持證上崗。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完善警務輔助人員用工手續,規范用工管理,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或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及教育培訓等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公安機關應在經費預算范圍內,參照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建立符合警輔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并實施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或勞務派遣機構應當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和工傷等社會保險,并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或勞務派遣機構可以根據崗位的危險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適當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建立警輔健康檔案。
第二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輔助履行職責時,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表彰。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的,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警務輔助人員因工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犧牲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阻礙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公安機關日常管理相關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機構;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違反公安機關日常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應當給予處分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警務輔助人員,警務輔助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五條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