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范圍內下列地點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h政機關駐地;
(二)景區、綠地,文物保護(保存)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停車場,過街天橋,地下空間;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ㄎ澹┸娛略O施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建筑工地,架空電力線路、通信線路、輸油(氣)管線下方;
?。┽t療機構、科研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學校、幼兒園;
(七)百貨商店、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等人群密集場所;
(八)賓館、飯店、酒吧、網吧、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
?。ň牛┢渌菀滓鸹馂?、爆炸的危險場所,以及有特殊環境保護要求的區域。
二、越江路、江海大道、通京大道、洪江路、通富北路、嗇園路、長江南路、長江中路形成的閉合區域(含以上道路)為限制燃放區域,該區域內元旦、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段除婚喪嫁娶活動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因婚喪嫁娶燃放煙花爆竹的,夜間22時至次日早間8時禁止燃放。
三、中考、高考期間,市區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氣期間,市區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環保、氣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五、重大節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燃放作業。
六、賓館、飯店、宗教場所等單位應當選定符合規定的地點,引導婚喪嫁娶舉辦方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燃放和市容環衛責任。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未經許可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市容環境衛生污染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八、本通告自2017年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