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155號 2017年10月1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港口管理局《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交通運輸部《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發〔2015〕133號)、《關于開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水函〔2016〕308號)以及《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蘇政發〔2015〕175號)、《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發〔2016〕35號) 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推進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南通沿江沿海通航水域環境質量,特制定本建設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水污染防治相關部署,以提升南通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為核心,通過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責任、強化污染防治措施、嚴格污染物接收處置要求、建立聯合監管機制等舉措,進一步推進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工作。
二、建設目標
到2017年底,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修造船廠具備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化學品洗艙水和垃圾等的接收能力,與城市市政公共處理設施銜接通暢,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合規處置;港口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專業化,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和船舶污染物聯單管理制度。
到2020年底,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監管信息平臺建設并投入試運行。
三、工作任務
(一)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責任
港口、修造船廠應根據自身實際和運營管理特點,自行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與有資質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合作,與之簽定到港船舶垃圾、船舶殘油及油污水接收協作協議,與環衛部門合作,與之簽訂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協作協議,確保在經營期間具備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二)強化污染防治措施
1. 港口、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
港口碼頭和修造船廠,距離城區較近的,將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網;距離城區較遠或市政管網未覆蓋到的,集中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確保出水達到國家相關標準或建設生活污水接收設施,并與環衛部門合作,與之簽訂生活污水轉運處置協議。
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安裝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達標后排放或由港口碼頭、接收單位接收后上岸處置,嚴禁違規排放。來自疫區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應經過檢驗檢疫部門的檢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2. 港口、船舶油污水防治措施
(1)港口碼頭和修造船廠,有油污水產生的,建設油污水處理設施,油污水經預處理后的廢水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后排入城市管網或交付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置。
(2)船舶殘油、油污水由港口碼頭或有資質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殘油由有資質的危廢處置單位處理,油污水經預處理后的廢水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管網。
3. 港口、船舶垃圾防治措施
(1)港口碼頭和修造船廠設置垃圾桶、垃圾堆場、垃圾站等垃圾收集設施,港區垃圾由所在地環衛部門及時轉運處置,固廢、危廢垃圾由有資質的單位及時接收、轉運及處置。
(2)船舶垃圾由港口碼頭或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上岸,并按環衛部門要求交其進行轉運和處置。來自疫區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應經過檢驗檢疫部門的檢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4. 船舶洗艙水防治措施
運輸強制預洗貨物產生的洗艙水和船舶換貨產生的洗艙水,由港口碼頭自行接收或依托有資質單位接收,并交由
有資質單位處理處置。
(三)嚴格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要求
從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相應資質。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的經營者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鼓勵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在現有經營業務基礎上,開展船舶生活污水、洗艙水的接收工作,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洗艙水接收能力。鼓勵市域內相關企業從事洗艙水處理業務。
(四)建立聯合監管機制
1. 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1)監管主體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局、港口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及南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市級各部門對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參照市級聯合監管模式、職責分工進行監管。(2017年年底前完成)
(2)職責分工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環保局、城管局、海洋與漁業局等相關部門,督促修造船廠加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對修造船廠接收、轉運及處置廠區與船舶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修造船廠污染物及其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置情況統計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港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落實與本建設方案相關的財政政策和資金。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港口污染物和上岸后的船舶污染物監管;負責殘油等船舶危險廢物的轉移和處置監管;參與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市城鄉建設局:按照城市規劃,負責與港口碼頭生活污水管網銜接的市政污水處理和配套管網建設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導各地環衛部門加強與屬地港口、修造船廠主管部門的對接協調,配合相關部門督促港口、修造船廠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投放、中轉設施,按規定接收、轉運、處置生活垃圾。負責協調港口碼頭與環衛部門簽訂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轉運及處置協議。
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港口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督促港口企業加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設施建設,會同海事局、環保局、城管局、海洋與漁業局等相關部門,對港口碼頭接收、轉運及處置港口與船舶污染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港口企業污染物及其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置情況統計工作,負責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情況統計匯總工作。
地方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排放的監管工作;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監督檢查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及污染物送交、處置排放情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修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調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根據船舶污染物聯單管理制度,負責轄區內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轉運及處置情況統計工作。
南通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排放的監督檢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監督檢查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及污染物送交、處置排放情況。開展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調查處理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負責轄區內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轉運及處置情況統計工作。
南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國際航行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接收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負責屬地范圍內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及監管工作。
(3)船舶污染物聯單管理制度
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洗艙水及船舶垃圾的接收、轉運、處置,執行聯單管理制度,實現全流程的轉移聯單信息共享,部門及時掌握相關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情況(2017年年底前完成)。
2. 聯單制監管信息化建設
港口部門牽頭,經信、財政、環保、城建、城管、海洋與漁業、安監、海事、國檢等部門共同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信息平臺,共享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置信息。平臺顯示港口及船舶污染物從產生、儲存、接收、轉運、處理、排放的全流程情況。各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采集、更新、查詢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相應數據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局、港口管理局及地方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南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成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協調推進工作組,負責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建設方案的組織實施,研究解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中存在的問題,推進落實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建立南通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的運行管理和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地、各部門積極主動履職,加強協同配合,形成聯合監管合力,對不按要求整治、違規接收排放,以及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依法查處,確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的合規處置。
(二)資金保障
市、縣財政籌集資金用于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公用設施、信息監管平臺的建設、維護。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會同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物價部門會同港口、海事、環保等部門出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相關的收費標準和政策,保證接收設施正常運轉。
(三)監督考核
將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建設方案任務納入相關單位考核指標體系,開展年度計劃制定、定期專項督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相關單位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