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28號 2017年3月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號)和南通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通委發〔2017〕6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化工企業“四個一批”(關停一批、轉移一批、升級一批和重組一批)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省、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部署和省“四個一批”專項行動實施意見要求,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和石化產業發展新趨勢,樹立綠色安全發展導向,著力調存量、控增量、減總量,調結構、優布局、促規范,抓創新、提門檻、強監管,促進全市化工企業技術水平、產品結構不斷優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平不斷提高,長效規范管理運行機制不斷健全,加快化工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切實增強化工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到2020年,全市化工企業數量大幅減少,化工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占全市化工企業總數的60%左右。
二、行動范圍和責任部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指導和綜合協調。“四個一批”專項行動范圍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所有化工生產企業(含規模以下),由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認定;二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倉儲企業,由縣(市)區安監、交通運輸、港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組織認定;三是在港區規劃范圍內危化品倉儲企業和危化品碼頭,由縣(市)區交通運輸、港口、安監部門負責組織認定。
三、主要任務和行動標準
(一)關停一批。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總責,公安消防、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港口、海洋漁業、工商、質監、安監、海事、行政審批局等職能部門注銷相關證照。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業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取締和關閉: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和能耗限額(2015年本)》(蘇政辦發〔2015〕118號)、《南通市化工產業導向目錄(2011年本)》規定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
2.長江沿岸重點規劃區域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兩側1公里范圍內,在規定時間內無法搬遷的化工企業。(由經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等部門配合)
3.無備案、許可、環評、安評、用地等法定手續或手續不全的非法企業。(由發改、經信、環保、質監、安監、國土、規劃、城建、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對口依法查處,注銷相關證照)
4.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1)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3)與周邊居民區和重要公共建筑、鐵路、高速公路安全距離等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由安監部門牽頭,鐵路部門配合)
(4)企業生產裝置長期停車和裝置重啟存在不可控安全環保問題的。(由安監、環保部門牽頭)
(5)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排查紅表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6)對消防部門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且在整改期限內或2018年底前無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門牽頭)
(7)其他經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安監部門牽頭)
5.環保不達標、風險突出且無法有效控制的:
(1)項目選址不符合《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蘇政辦發〔2013〕113號)、《江蘇省海洋生態紅線保護規劃(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環保、海洋與漁業部門會同生態紅線區域主管部門牽頭)
(2)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經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3)衛生防護距離內有環境敏感目標且無法整改到位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環保“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環保設施長期運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達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5)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三個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務或VOCs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7)實際年產危廢量500噸以上且當年均未落實處置去向或企業內危險廢物累計貯存2000噸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處置,逾期末完成的。(由環保部門牽頭)
(8)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且難以整治到位的。(由環保部門牽頭,水利、城建等部門配合)
(9)存在安全環保問題經整改仍不達標或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危化品碼頭。(由交通運輸、港口部門牽頭,安監、環保部門配合)
(10)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且經限期治理沒有達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經信部門牽頭)
(二)轉移一批。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總責。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場前景好、技術工藝水平較好、安全環保壓力較小的,或有條件實施工藝技術升級改造的化工企業,加快搬遷轉移進程:
1.處于城市人口密集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
2.不符合區域主體功能定位、生態紅線規劃、功能區劃、海洋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地區能源和水資源消費總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園區規劃產業定位的。(由發改、經信、環保、規劃、海洋與漁業部門及相關生態紅線區域等主管部門相應牽頭)
3.處于化工園區外的化工生產企業,向化工園區(集中區)搬遷轉移,限制類項目產能入園進區必須進行改造升級。(由經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
4.影響飲用水安全、岸線利用效率不高,裝卸貨物毒性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碼頭。(由交通運輸、港口、環保部門相應牽頭)
5.推進沿江地區符合條件的化工企業逐步向沿海地區的專業化工園區轉移。(由發改部門牽頭,沿海辦配合)
(三)升級一批。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總責。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業,積極鼓勵、支持其改造升級:
1.產品前景好、符合區域產業定位但企業產品質量不穩定、規格不齊全、技術水平不高的,推動其引用先進技術進行升級改造,實現產品質量與品種的高端化。(由經信部門牽頭,科技、質監等部門配合)
2.產品前景好、符合區域產業定位但安全環保風險較高的,推動其以循環化、清潔化改造為抓手,加快轉型升級。引導染料(包括顏料)、農藥及中間體、涂料、印染助劑等精細化工企業應用先進成熟技術開展清潔生產改造。(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部門配合)。
3.產品前景好、符合區域產業定位但采用有毒有害原料數量較大的,推動其加快原料綠色化替代工程,減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數量。(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部門配合)
4.產品前景好、符合區域產業定位但產生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重金屬、高氨氮、高磷、高鹽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熱、高濃度難降解廢水的,推動其進行工藝綠色化升級改造,或升級三廢處理工藝與裝置,進行有效預處理。(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部門配合)
5.對于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限期實施工藝改造、設備更新等方法,采用能量梯級利用、余熱回收等先進節能適用技術進行升級工程。(由經信部門牽頭)
6.符合產業政策、區域(園區)功能定位,安全、環保、消防等方面均符合相關要求,現在或未來一段時間內有改造需求的。(由經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配合)
(四)重組一批。由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出臺具體政策措施,鼓勵企業間兼并重組。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業,支持、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對其實施重組轉型:
1.鼓勵有條件、有實力、管理能力強的企業對產品前景較好,但生產工藝安全、環保與節能水平較低的或企業規模較小、技術力量較弱、自身無力提升改造的企業進行重組改造,提升現有產能。(由經信部門牽頭,環保、安監等部門配合)
2.鼓勵有條件、有實力、管理能力強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對長江沿線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進行重組改造。(由交通運輸、港口、安監部門牽頭)
3.鼓勵有條件、有實力、管理能力強的化工園區內企業對周邊產業鏈上企業,或對園區內鏈外企業進行重組改造,實現產業鏈補充和延伸。(由經信部門牽頭)
4.鼓勵園區外同類型產品的化工企業重組改造,組團進入化工園區。鼓勵產品單一、規模較小的精細化工產品生產企業之間以產業鏈為紐帶兼并重組,進行集約化生產、經營。(由經信部門牽頭)
5.鼓勵園區外化工生產企業、危化品碼頭、危化品倉儲企業轉型發展非化工產業。(由經信、交通運輸、港口、安監部門相應牽頭)
6.鼓勵大型危化品碼頭倉儲企業整合規模小、技術水平不高的同類企業。對同區域規模較小、貨種相同的危化品貨主碼頭、倉儲企業鼓勵合并重組。(由交通運輸、港口部門牽頭,安監局配合)
四、行動安排
(一)摸底上報。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立即行動,組成多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摸清轄區內化工企業、化工園區基本情況,制定本地區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梳理上報轄區內化工企業“四個一批”清單、化工園區(集中區)產業鏈及鏈上企業情況,經縣(市)區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政府(管委會)公章后,于2017年3月20日前報送南通市政府。市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根據職責分工,進一步細化標準、明確整改時限和要求等。
(二)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梳理化工企業“四個一批”清單基礎上,制定分年度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召開動員部署會議,整個工作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關停化工企業原則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50%);轉移、升級和重組的化工企業原則上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區域間(設區市之間)轉移和重組的項目,各縣(市)區可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轉報省相關部門協調推動。
(三)督查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檢查督查。從2017年4月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月25日前,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四個一批”專項行動實施進展情況。市政府定期督查各縣(市)區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并在全市予以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級層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市發改、經信、科技、公安、財政、人社、國土資源、環保、城建、交通運輸、水利、海洋與漁業、港口、商務、統計、安監、規劃、食品藥品、工商、質監、法制辦、港口、鐵路、公安消防支隊、地稅、國稅、海事、行政審批、國資、沿海辦等部門參加,定期研究部署“四個一批”專項行動推進工作,協調解決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經信、環保、安監、交通運輸、港口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各縣(市)區也要明確相應的工作機制,成立專門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強力推動工作開展。
(二)落實屬地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深刻吸取“地條鋼”事件教訓,認真摸清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底數,分類列出清單,找準存在問題,明確整改期限和標準要求,拿出切實可行、實在管用的舉措,堅決杜絕嚴重失察、貫徹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未按規定上報、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要制定科學嚴格的考核考評辦法,對存在敷衍應付、隱瞞袒護、瞞報漏報、執行不力、查處不到位等問題的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
(三)強化協調配合。
“四個一批”專項行動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要總牽頭,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完成“四個一批”清單梳理上報和匯總工作。各監管執法部門要加強管理,始終保持嚴管態勢。其他部門要認真做好配合工作,及時通報信息,研究制定推進“四個一批”專項行動保障措施,為“四個一批”專項行動順利推進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