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7〕3號 2017年6月1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農業科學技術推廣獎評定辦法》已經2017年5月12日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農業科學技術推廣獎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農業科學技術推廣力度,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用于農業生產,能有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成熟科技成果或者先進適用技術推廣項目,均可參加市農業科學技術推廣獎(以下簡稱市農技推廣獎)的評選。
第三條 市農業科學技術推廣獎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負責市農技推廣獎的組織評審和授獎工作。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農技推廣獎每年評選一次,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專項安排。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市農技推廣獎主要獎勵在農業技術集成創新與推廣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推廣、教學、科研、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重點獎勵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及個人。
第六條 市農技推廣獎的評選條件:
(一)推廣的技術必須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和實用性;
?。ǘ┩茝V工作必須達到市級以上先進水平;
(三)技術推廣后,增產幅度大、增收效果顯著;
?。ㄋ模┘夹g推廣應用覆蓋面廣,大面積推廣達兩年以上,并通過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
推廣的農作物、畜禽新品種須經有關部門審定通過,獸藥、魚藥須經省級以上藥檢部門批準,農藥、疫苗須有農業部登記號,農機具須有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
第三章 獎勵
第七條 市農技推廣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約占總獎項的5%,二等獎約占總獎項的20%,三等獎約占總獎項的75%。對于貢獻特別突出的推廣成果,經市政府批準,可增設特等獎,提高獎勵標準。
第八條 獎勵等級的評選標準:
?。ㄒ唬┮坏泉勴椖繎斶_到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增產增收效益極顯著,技術推廣難度大,推廣工作有重大創新,年推廣覆蓋面達到全市適宜推廣面的70%以上或者全縣(市)、區適宜推廣面的85%以上,取得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ǘ┒泉勴椖繎斶_到同類項目的省內領先水平,增產增收效益顯著,技術推廣難度較大,推廣工作有較大創新,年推廣覆蓋面達到全市適宜推廣面的60%以上或者全縣(市)、區適宜推廣面的75%以上或者全鎮(街道)適宜推廣面的90%以上,取得比較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ㄈ┤泉勴椖繎斶_到同類項目的省內先進或者市內領先水平,增產增收效益顯著,技術推廣有一定的難度,推廣工作有一定創新,年推廣覆蓋面應達到全市適宜推廣面的50%以上或者全縣(市)、區適宜推廣面的65%以上或者全鎮(街道)適宜推廣面的80%以上,取得比較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第九條 獎金主要獎勵個人。獲獎單位和個人所獲獎金按所作貢獻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義。
第四章 申報和評定
第十條 申報市農技推廣獎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赌贤ㄊ修r業科學技術推廣獎》申報書;
?。ǘ┲饕瓿扇饲闆r表;
?。ㄈ┏晒茝V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
(四)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
(五)成果應用于生產實踐的證明不少于3份;
?。┙洕б鎴蟾?;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在申請獎勵時,應當將成果完成單位和人員按照貢獻大小依次排列。完成單位最多不超過10個,完成人員最多不超過20人。
第十二條 市農技推廣獎項目的申報,按照隸屬關系,由市主管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后,報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從農技推廣獎評審專家庫中選擇沒有參與申報項目的若干名專家與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共同組成市農技推廣獎評審委員會。
市農技推廣獎評審委員會按照評選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須經市農技推廣獎評審委員會半數以上專家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評審結果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報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公示期間,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佐證材料),向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具體意見。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評審等級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十六條 市農技推廣獎評審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市農技推廣獎領導小組撤銷獎勵,責令其退回獎金。
參與市農技推廣獎評審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