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140號 2017年9月15日
如皋市、海門市、啟東市、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長江南通段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江南通段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切實保障長江飲用水和水上交通運輸安全,堅決依法維護沿江港口經營秩序,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江江蘇段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76號)精神,結合南通實際,特制定長江南通段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對象
長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過駁作業。
二、整治目標
在基本滿足市場需求的前提下,加快淘汰過剩產能,逐步取締長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過駁作業。2017年12月底前,在已經取締長江南通段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范圍內過駁作業的基礎上,完成水上臨時過駁市場規范化建設,未進入臨時過駁區規范化管理的浮吊駛離江蘇水域或拆解。2020年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取締長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過駁作業。
三、整治原則
按照“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疏堵結合、規范管理”的原則,全面開展長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過駁專項整治。
(一)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長江南通段及通江河口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市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二)疏堵結合,分類處理。先期按照“取締一批,規范一批”的原則,取締危險貨物、進江海輪以及航道和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的水上過駁作業,規范水上臨時過駁市場。在碼頭滿足裝卸能力的基礎上,最終全面取締水上過駁作業。
(三)限定區域,合理布局。結合水上過駁現狀和實際需求,根據省整治領導小組審定的區域,統一設置長江南通段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對港口規劃和物流園規劃進行優化調整,建設砂石裝卸專用碼頭。
(四)嚴格準入,規范管理。嚴格水上過駁準入條件,明確市場經營管理主體,實行公司化管理,建立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水上臨時過駁市場經營管理秩序。
四、組織機構
(一)建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長江水上過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整治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港口管理局和南通海事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經信委、公安局、財政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安監局、工商局、信訪局、法制辦、港口管理局、南通市國稅局、南通地稅局、南通海事局、長航公安南通分局、長江上海航道處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辦公室主任,市港口管理局和南通海事局分管負責人任辦公室副主任,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
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統籌推進本轄區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各有關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水上過駁專項整治。
(二)職責分工
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行政區劃沿江及通江河口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落實,組織水上過駁浮吊設施及從業人員的排摸調查并統一分類、登記造冊,制定工作方案,牽頭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協調專項行動,實施浮吊安置、駛離、拆解,負責專用碼頭建設,落實駛離、拆解浮吊的補貼等經費保障。
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摸查轄區內有港口經營資質的水上過駁單位基本情況,牽頭提出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市場經營主體建議方案,實施港口經營許可監督管理,根據上級要求停止海輪水上過駁的港口經營許可,優化沿江砂石碼頭布點規劃,指導開展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建設,參與摸排長江水域過駁浮吊設施和從業人員,參加研究浮吊拆解駛離補貼政策,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南通海事局:負責水上臨時過駁區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協調相關部門起草整治通告,參加研究浮吊拆解駛離補貼政策,參與摸排長江水域過駁浮吊設施和從業人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上過駁準入資質條件,指導開展水上臨時過駁區準入浮吊核查,指導辦理內河通航水域設立水上臨時過駁區的許可手續,參加聯合執法,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浮吊設施的檢驗發證管理,核查浮吊檢驗發證情況,停止長江南通段新造浮吊設施的檢驗發證工作,參與摸排通江河口水域浮吊設施和從業人員,協助做好浮吊設施準入管理,對砂石水路運輸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參加聯合執法和日常巡查工作,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市直新聞單位組織開展水上過駁專項整治新聞報道,指導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加強對外宣傳,指導督促相關職能單位做好相關輿情應對和處置,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經信委:負責協調南通地區修造船廠停止新建用于南通水域的水上臨時過駁浮吊設施,協調落實浮吊的拆解。
市公安局:負責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維穩,預防制止和打擊暴力抗法行為,配合開展浮吊設施遣返,參加聯合執法和通江河口浮吊排摸調查工作,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海事、港口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浮吊拆解、駛離江蘇水域的補貼政策。
市環保局:負責制定水上臨時過駁區環境管理要求并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建設對城鄉供水設施建設影響開展評估,加強供水水質監測,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水利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水上臨時過駁區劃定后過駁浮吊、過駁船舶的監督管理,參加聯合執法和日常巡查工作,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它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對水上過駁專項整治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監督水上臨時過駁區的市場交易行為,查處經濟違法行為,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專項整治過程中上訪群眾的接訪工作。
市法制辦:負責專項整治方案和治理通告的法制審核,參與整治工作過程有關法律問題的論證,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南通市國稅局、南通地稅局:負責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長航公安局南通分局:負責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治安管理和消防監督,對擬準入浮吊消防安全及人員背景開展核查工作,負責牽頭開展水上臨時過駁區視頻監控建設,參加聯合執法和長江南通段浮吊排摸調查,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打擊暴力抗法行為,配合開展浮吊設施遣返、看管,維護社會穩定,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長江上海航道處:負責協調辦理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砂石裝卸專用碼頭涉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辦理專用航標許可、設置等,發布航道通告,協助做好內外宣傳,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五、工作安排及節點
(一)摸底上報、制定工作方案(9月20日前)
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牽頭開展水上過駁浮吊設施和從業人員摸排調查,海事、港口、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加,完成《長江南通段浮吊設施及從業人員排摸調查統計表》;負責對排摸出的浮吊統一編號、分類登記造冊,按照“一浮吊一檔案”要求建立浮吊設施及從業人員檔案;迅速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任務、分工、責任和時間節點,工作方案報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財政局會同市港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制定浮吊拆解、駛離的具體補貼政策和標準。
(二)明確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市場經營主體(9月20日前)
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收集與處置等配套的設備設施;取得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臨時經營權。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經營主體單位名單上報省整治辦,相關部門按規定發放水上過駁臨時港口經營許可證。
(三)發布整治通告(9月30日前)
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部署水上過駁專項整治行動,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宣傳,同步發布水上過駁專項整治通告,向浮吊所有人、經營人及相關運輸船舶傳達專項整治的目的、意義,明確整治的具體要求和政策措施,勸導其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作業并駛離相關水域。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單位負責將整治通告內容傳達到位,按照“一浮吊一告知”的要求,逐一對水上過駁浮吊業主宣傳發放整治通告和告知書,督促簽收。
(四)明確水上過駁準入資質(9月30日前)
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經營單位對現有浮吊進行整合,實現統一規范管理。準入的浮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取得船舶檢驗、適航、防止油污等證書,符合安全、環保等要求,浮吊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五)設置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安全設施(10月15日前)
水上臨時過駁經營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制定詳細的設置方案,提倡采用系浮筒的方式定點作業。設置方案確定并經評審論證后,經營單位應抓緊實施,10月15日前完成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安全設施設置工作。市整治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或形成會議紀要。
(六)清理整治水上過駁作業(12月20日前)
1.對滿足準入條件、愿意繼續從事水上過駁并納入公司化管理的水上過駁浮吊,按照省統一部署遷移至規范的水上臨時過駁區并予以保留。遷移工作由設置水上臨時過駁區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2.對未納入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實行公司化管理的其它過駁浮吊,按照省統一部署,由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牽頭,海事、港口、公安、交通等部門參與,依法責令其停止作業并撤離江蘇水域。
(七)強化水上非法過駁執法(持續進行)
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加強水上臨時過駁作業區規范管理的同時,要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對非法過駁的經營人、所有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對船舶動態實時跟蹤、監督和管理,嚴厲查處運輸船非法過駁作業,嚴禁過駁平臺在非劃定水域停泊。對抗拒執法等行為,公安等部門要依法予以懲處。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聯防聯管機制,加強水上過駁臨時作業區管理。嚴禁新增過駁浮吊設施,全面停止長江南通段新造浮吊設施的檢驗發證工作,堅決杜絕新的非法過駁區和非法過駁作業行為的產生。
(八)加強過渡期間專用碼頭建設(2020年底前)
過渡期間,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統籌港口規劃和物流園區規劃,提出建設專業砂石裝卸碼頭需求;綜合利用現有碼頭設施,增加碼頭裝卸能力,滿足砂石裝卸需求;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優化沿江砂石碼頭布點規劃,完善各項審批手續,建設專業砂石裝卸碼頭,實現砂石運輸的轉型升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把水上過駁專項整治提高到“長江大保護”的高度上認識,作為當前一項緊迫任務,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職能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齊心協力推進整治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對長江南通段原有浮吊,鼓勵進船廠拆解或駛離江蘇水域,具體政策由市財政局會同南通海事局、市港口管理局制定方案報市政府。相關工作經費由市人民政府與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予以保障。
(三)強化相互協同。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聯系配合,同步整治,共同行動。涉及到部門配合的,各部門要積極主動支持。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部門要建立聯絡員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做到信息共享。各階段整治工作情況要及時報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堅持依法行政。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采取市場化、法治化的手段來推動專項整治工作。要嚴格依法依規處置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執法人員要規范執法程序,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五)維護社會穩定。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及時疏導、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原則,進一步細化方案、明確分工、強化疏導,把預防、處理好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全力緩解矛盾、化解沖突。
(六)建立考核機制。市整治領導小組、沿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將專項整治工作納入年終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對推諉扯皮、工作不力的,影響專項整治工作推進的,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