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12號 2017年2月1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環保局、市行政審批局《南通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市環保局 市行政審批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6〕10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或核準、備案)權限和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負責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并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之外的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二)由省政府及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三)由市政府及市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
(四)化工、制漿(不含再生紙制漿)、釀造(指利用微生物或酶的發酵作用將農產品原料制成風味食品飲料的過程)建設項目;電鍍(含電鍍工序的新型電子元器件和機械加工項目除外)、鉛蓄電池制造、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制革中涉及5類重點重金屬(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五)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項目;
(六)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審批的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六條 縣(市、區)審批部門負責對國家、省、市審批權限以外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批部門行使市級審批權限,審批結果報市環保局、市行政審批局備案。
第七條 縣(市、區)審批部門超越審批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市審批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違法違規審批部門承擔。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已經市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變動的,環評變更審批(或備案)、后評估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權限辦理。
第十條 已經市審批部門審批、尚未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其環保“三同時”驗收按本辦法確定的權限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