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7〕11號 2017年2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市政府法定職責,進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促進行政決策機制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市政府重要議事決策制度。市政府常務會議貫徹市委決策部署,研究決定政府工作重大問題,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研究決定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符合本市實際。按照充分準備、有序組織、保證質量的原則,力求做到規范、務實和高效。
第二章 會議組成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以及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議題主辦部門和議題涉及的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可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市法院、市檢察院、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市民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負責組織,市政府督查室具體承辦。
第三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事決策范圍包括: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會議、有關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其重大調整,財政預算安排及其重大調整以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城鄉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其調整,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及其重大調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以市政府名義組織、舉辦的重大活動方案,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其他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需向市委請示、報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聽取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不審議以下事項:
(一)依法、依職權應當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決定的事項;
(二)依照職責分工屬分管副市長職權范圍內可以自行決定處理的事項,或市長、分管副市長可以直接審批的事項;
(三)已明確授權由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決定的事項;
(四)意見分歧較大、未經充分協調和論證的事項;
(五)未經市長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六)其他不屬于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申報
第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申報制度。凡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原則上必須按以下程序申報:
(一)申報。由主辦部門根據領導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原則上在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按要求填寫《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表》并附相關材料;
(二)征求意見。由主辦部門負責征求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意見并簽字后,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呈報;
(三)分管副市長審定。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對部門申報議題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簽字確認;
(四)篩選匯總。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秘書負責篩選、排出備選議題,經市政府秘書長初審后報市長審定;
(五)市長簽發。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秘書根據市長確定的議題,排出《市政府常務會議預告單》,呈市長簽發。
未按以上程序報批的,原則上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九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制定方案、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除法規規章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提交外,其他各類議題在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委托專業咨詢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形成書面論證報告。
(二)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渠道征集群眾建議,或者以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征求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意見。
(五)主辦部門應當依據公眾建議、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意見完善重大決策方案,并在起草議題說明時對意見等情況作出說明。未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六)需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當提前向上級行政機關匯報銜接,上級行政機關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十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主辦部門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有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請討論的正式文本;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提請討論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和合理性、可行性;擬出臺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讀以及可能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征求意見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專家論證情況等;
(三)議題有關附件,主要有: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征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意見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類型及事項具體情況,對議題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主辦部門補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報送。
第十一條 收到市政府領導交辦或部門提交的議題,相關副秘書長要牽頭對議題涉及問題進行充分協調,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提請分管副市長協調,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提交上會。
未及時申報的議題一般不提交當次常務會議討論。如確需臨時增加議題,由分管副市長提出,報請市長確定。
第五章 會議組織
第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外,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具體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在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以《市政府常務會議預告單》的形式通知與會對象。
第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確定后,主辦部門應當于會前2個工作日將有關材料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應當于會前1個工作日將有關材料送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相關議題時,由主辦部門作主要匯報,其他相關列席部門和單位作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分管副市長表明主要決策建議。匯報人發言應當簡明扼要,補充匯報或者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或者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分管副市長或者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其議題一般不列入當次常務會議討論。分管副市長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市長同意可委托相關副秘書長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尤其是重大決策性事項,出席人員與列席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由市長集中討論意見、形成決策。對程序性議題,原則上在聽取主辦部門主匯報、分管副市長補充意見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果沒有不同意見,即可由市長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記錄,記錄必須完整、嚴謹、準確、規范。
第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督查室起草,按程序審核,經市長簽發后印發執行。
第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應當按相關規定管理和存檔。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事項,適宜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渠道予以公開和報道。新聞稿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必要時報市長審定。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到會的,須向市長請假。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或者建議,可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列席人員,原則上應當為本部門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市長請假,經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除議題主辦部門負責人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帶隨從人員參會。
第二十三條 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與會人員必須按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候會。進入會場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關閉通訊工具的發聲系統,保持良好的會場秩序。非因重大緊急事項,會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聯系工作或者請出與會人員。
第二十四條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標有“會后收回”或者有密級的文件,應當在會后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七章 決定事項的執行、督查與反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由相關地區和部門負責落實;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相關秘書長要加大對責任地區和部門的跟蹤督查力度,確保政令暢通。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責任地區和部門一般應當在會后半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饋辦理落實情況;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當提前說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相關地區和部門在執行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過程中發現新的情況需要再次審議的,需向市長和副市長報告;經市長同意后,可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再次審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分解交辦和催辦督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因工作性質等原因,落實周期較長的,相關地區和部門必須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并按月專報一次推進情況,直至工作全部落實。因客觀原因不能落實或者不能按期落實的事項,責任地區和部門應當及時將原因上報市政府督查室。對推諉、拖延、敷衍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進行通報批評、催辦督辦。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會同市監察局,按照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等依法依規進行追究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7日發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通政發〔2012〕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