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6〕4號 2016年1月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和《江蘇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部門、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編制、執行、調整、監督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南通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是指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市屬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市屬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包括由市政府分別授權市國資委、市財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類企業。
第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模。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三)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其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相互銜接。
(四)規范管理,公開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規范、透明的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公開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情況。
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與相關管理規范;
(二)收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預算調整草案;
(四)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批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監督檢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第七條 市國資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研究制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
(二)審核、編制、下達所出資單位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三)監督檢查所出資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編制所出資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負責所出資單位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
第八條 受托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市財政局委托,對本行業、單位所屬國資預算企業進行監管;
(二)審核、編制、下達受托管理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三)監督檢查受托管理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編制受托管理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五)負責受托管理單位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
第九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二)上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
(三)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四)建立、健全企業內控制度,規范資金核算,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五)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按規定上繳的利潤;
(二)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屬國有產(股)權轉讓凈收入;
(四)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清算凈收益,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分享的公司清算凈收益;
(五)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收入;
(六)上年結轉收入。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監管審計支出。用于國有資產日常監管及專項審計活動等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依據國家和省、市宏觀經濟政策統籌安排確定,包括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獨資公司,以其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扣除法定公積(按10%提取)后的30%,于年度審計后一個月內上繳。
已合并母公司的對外投資收益,于投資企業股東會決議執行后一個月內上繳。
第十三條 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參股企業依據股東會決議,在股東會決議執行后一個月內按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全額上繳。
第十四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形成的凈收入,在國有產(股)權轉讓完成后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全額上繳。
第十五條 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凈收益,屬于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在清算結束后一個月內全額上繳。
第十六條 其他需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與一般公共預算編制同時進行,納入市本級政府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八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計劃根據市本級財政預計當年可取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以及上年結轉收入編制。
第十九條 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十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預測下三年度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下三年度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將有關材料報送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經濟發展規劃和統一要求,審核所監管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提出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在每年10月底前報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應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分類分項編報。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統籌編制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按照市本級預算編制時間要求報送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后20日內,批復至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具體下達所監管企業的預算,并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調整與決算
第二十五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應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入市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等在經批準的預算內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可以進行預算調整。增加支出,應當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彌補;調減收入,應當有相應壓縮支出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本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本部門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照要求編制上一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送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不斷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組織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對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應當配合市財政局和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十五條 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所監管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十六條 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市財政局會同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除責令限期上繳外,還要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市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本級國資預算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一)市本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按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征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