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6〕1號 2016年1月2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民卡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21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南通市市民卡(以下簡稱“市民卡”)的有序發行和有效使用,切實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效能,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民卡,是指經南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授權發放,市民用于辦理社會事務、享受公共服務、進行金融支付的多用途智能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的制作、申領、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民卡的發放范圍、主要功能及應用領域的拓展,按照市民卡工程發展規劃及建設計劃分步實施、逐步實現。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市民卡工程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市民卡工程建設和應用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市民卡工程建設和應用的規劃、推進、宣傳和監督管理等。
第六條 組建南通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民卡公司”),根據市政府的授權,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化經營、一體化服務”的原則,與本市有關商業銀行合作發行市民卡,具體承擔市民卡制作、發放、系統維護以及市民卡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等事務。
第七條 公安、人社、衛計、民政、交通、教育、文廣新、旅游、建設、城管、商務、公積金、公用事業、金融、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市民卡工程建設的需要,積極推動市民卡在本部門、本單位的應用;按照《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共享信息資源、提供技術支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傳、發放等推廣應用工作。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市民卡在本部門、本單位的應用。
第八條 市民卡實行實名制,一人一卡。
市民卡的發卡對象是具有南通市戶籍的人員以及在南通市居住并取得居住證的外來人員。
第九條 市民卡申領在市民卡合作銀行網點進行。
市民申領市民卡時,應當提供個人基礎信息和人像信息,通過校核后,辦理有關申領手續。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受理網點告知其領取時間,逾期不領的予以作廢。
第十條 市民卡的基本功能包括:
(一)信息存儲:記錄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信息;
(二)信息查詢:持卡人可以通過市民卡服務網點查詢本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行業應用信息;
(三)電子憑證:持卡人可以持市民卡通過聯機或者脫機方式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享受公共服務;
(四)金融支付:持卡人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可以使用市民卡內設置的電子錢包、銀行卡功能,在市民卡受理終端上通過聯機或者脫機的方式實現支付等交易。
第十一條 市民卡公司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市民卡服務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據需求申請開通相應服務功能。
公共交通、社會保障、居民健康、旅游景點、圖書借閱、公積金查詢、水電氣繳費、學生校園卡等功能,遵循平穩有序的原則逐步開通,持卡人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務網點辦理開通手續后方可使用,并遵守相關應用服務部門的有關規定。
市民卡加載金融支付功能的,須根據合作銀行相關規定辦理開戶、激活手續;市民卡加載金融支付功能后,持卡人應當接受支付管理部門的監管,并遵守合作銀行的管理和服務章程。
第十二條 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自發放之日起計算。市民卡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持卡人可以到市民卡合作銀行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第十三條 市民因市民卡到期、毀損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以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市民卡合作銀行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市民遺失市民卡的,可以撥打市民卡合作銀行客服電話進行口頭掛失,并在規定時間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市民卡合作銀行網點進行書面掛失,辦理補卡手續。
市民卡換領或者補領期間,市民卡相關應用服務部門應當滿足持卡人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基本需求。
第十四條 市民首次申領市民卡的,免費給予辦理。
市民卡換領、補領的,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市民卡時,應當按照市民卡公司、市民卡相關應用服務部門及合作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銷卡手續,并將卡片退回。涉及到賬戶余額的處理,由市民卡公司或者相關應用服務部門根據具體規定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市民卡的申領、換領、補領、掛失、注銷等具體操作規定,由市民卡公司根據本辦法、合作銀行的管理規定、相關應用服務部門的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報市民卡工程建設聯席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市民卡公司、合作銀行、相關應用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市民卡服務網點建設,定期向社會發布市民卡服務網點布局,方便市民辦理和使用市民卡。
第十八條 市民卡公司、相關應用服務部門和合作銀行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市民卡的安全應用,保護企事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 持卡人因卡片的行業應用與市民卡公司發生爭議的,由市民卡公司牽頭受理,對爭議內容分析歸類后,移交至相關應用服務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市民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所持市民卡卡片及個人密碼,不得出讓、轉借;因遺失、出讓或者轉借市民卡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出讓、轉借市民卡或者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惡意破壞市民卡應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非法披露、出售、提供市民卡信息,或者以竊取、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市民卡信息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江蘇省信息化條例》實施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從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務的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后,如無特殊情形,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再發行與市民卡類似的卡片。
已發行的,其功能逐步納入市民卡應用體系;未發行的,如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確需發行跨行業應用功能卡片的,由市民卡工程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其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利用現有資源,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