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6〕43號 2016年5月6日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涉批文件推送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涉批文件推送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行政審批局與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銜接配合,切實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涉批文件的推送工作,形成我市緊密合作、相互協調的行政審批工作格局。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通辦發〔2015〕58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涉批文件是指涉及市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各行政管理部門是指與我市市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相關聯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市行政審批局依法履行審批職責,主動及時向市行政審批局推送涉批文件,市行政審批局應自覺收集涉批文件,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執行落實到位,已集中的審批事項辦理順暢、合法。
第五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為涉批文件推送主體部門,應建立涉批文件內部管理和對外推送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涉批文件的分類、審核、批準、推送等工作要求。
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局為涉批文件接受部門,應按照機關收文管理規定,指定專人負責涉批文件管理工作,明確涉批文件的收文、閱批、分送、承辦、歸檔等工作要求。
第七條 涉批文件可選擇以下三種方式進行推送:
(一)書面推送。通過送達紙質文件直接進行推送。
(二)網絡推送。通過市電子公文交換平臺發送電子文檔進行推送。
(三)傳真推送。通過電話傳真方式進行推送。
第八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和業務專長對涉批文件在具體審批中的實施建議,與涉批文件同步推送。
第九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涉批文件應在文件印發時同步進行推送,對非本部門制定的涉批文件應在文件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推送,對涉批文件在具體審批中有實施建議的,實施建議出臺后,即時推送。
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局應及時將接受的涉批文件及相關的實施建議分送到具體審批事項的承辦處室。
第十一條 市監察部門全程跟蹤各部門涉批文件推送工作情況,建立相應的督查辦法,對無故不按照規定及時推送的部門予以通報,對由于涉批文件推送不及時造成行政審批不當或錯誤的,將依據相關問責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