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6〕176號 2016年12月1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蘇政辦發﹝2015﹞10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應急性、過渡性的專項救助。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研究協調臨時救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落實本轄區臨時救助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審批及管理工作,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縣級教育、公安、人社、住建、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調查、初審、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發現報告、申請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 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適度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二)一門受理、及時救助、公開公正公平;
(三)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個人自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個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ㄒ唬┘彪y型困難家庭。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是指暫時性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
(二)支出型困難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等支出過大,收不抵支,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費用支出。
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ㄈ├Ь硞€人。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包括在我市取得居住證6個月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
(四)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對象。
第六條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人員,應當引導、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重病人員,應當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七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臨時救助:
?。ㄒ唬┚芙^配合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個人)真實收入、財產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ㄋ模┰诜ǘ▌趧幽挲g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五)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钟卸唐趦瓤勺儸F的金融資產或者收藏品,變現所得能夠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ㄆ撸┰庥鲆馔馐录匈r付責任方但賠付責任方未履行賠付責任的(賠付責任方無履責能力的除外);
?。ò耍└骺h(市)、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九條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況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可再次給予救助。一年內臨時救助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的,應當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
第十條 臨時救助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臨時救助標準的具體計算方法為:(當地月低保標準÷30天)×臨時救助人口×臨時救助期限。
臨時救助期限根據申請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程度,考慮從暫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到恢復正常生活所需時間,按天計算,最長不超過180天。
第十一條 完善主動發現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綜合治理網絡體系和各職能部門基層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平臺,暢通求助、報告渠道,落實便民措施,對急難對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籍身份、婚姻狀況、收入財產、家庭重大支出、困難情形等情況證明,公安、消防、醫療機構等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填寫《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申請表》,并授權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管理部門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等情況進行核查。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組織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組(社區)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ㄈ└骺h(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申請人信息進行核查,并完成入戶抽查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遇特殊情況,審批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5個工作日。實施臨時救助對象的基本情況、救助金額等,定期在申請人所在村組(社區)公示。
?。ㄋ模┚戎痤~較小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五)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或者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臨時困難救助金一次性發放給申請人;具備條件的,也可以由財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三條 在嚴重自然災害、突發事故及其他突發緊急事件導致群眾遭遇嚴重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簡化程序,實行先行救助,必要時可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經現場調查,并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協商后,直接為困難群眾發放一次性臨時困難救助金和生活物資,然后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籌集及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臨時救助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負擔,各地政府按照“應救盡救、及時救助”的原則,將臨時救助資金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ǘ┡R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賬管理、??顚S?。縣(市)、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臨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設立臨時救助明細臺賬。每年底民政部門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付需求。
(三)各縣(市)、區民政和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年內臨時救助資金實際支出情況、救助人數等情況上報市民政、財政部門。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定期對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嚴禁克扣、拖延或者挪用,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對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冒領臨時救助資金的,應當依法追回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對臨時困難對象給予幫扶。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本市臨時救助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