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通政辦發〔2016〕70號 2016年6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和《南通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通政規〔2013〕1號)等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從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單位:元/人·月):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示范區620元,各縣(市)590元。
二、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單位:元/人·月):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620元,海門市、啟東市、通州區、通州灣示范區530元,海安縣、如皋市、如東縣480元。
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相關要求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低保人員的申請、審核、審批、復核、評議、公示等程序,建立標準調整、動態管理、檔案管理、信息統計、收入核查、信訪受理等規章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在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行業評估、民主評議等基礎上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不斷增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嚴肅性。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抓好提標工作的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