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6〕50號 2016年8月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科學開發海洋風電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規范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管理,實現我市海洋風電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綜合效益最大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規劃管控。海上風電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江蘇省海洋功能區劃》、《江蘇省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南通市“十三五”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南通市海洋生態紅線區保護規劃》等相關要求。風電場區域海上輸電電纜通道和登陸點,應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規劃,減少對海域和岸線資源的占用,避免對海域和岸線的無序分割和浪費。
二、嚴格項目選址。海上風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文件的相關選址要求,科學進行項目選址。
三、堅持集約有序開發。海上風電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堅持集約節約用海原則,集中優化風電場布局,不得隨意分塊,注重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科學安排開發時序,分期實施,不得造成對海域空間資源過度占用。海上風電區劃功能清晰、規劃明確的海域可先期開發;海域條件相對復雜、與周邊功能可能存在相互影響的海域,可作為預留區暫緩開發,適時開展相關前期研究工作。
四、建立聯審機制。海上風電建設項目報批前,項目所在縣(市)、區沿海辦應當向市沿海辦提出風電項目資源開發利用聯審申請,市沿海辦應當組織市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局、環保局、規劃局、海漁局、安監局、港口局、南通海事局、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圍繞規劃布局、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開展風電項目的聯審會辦,確定是否同意項目主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未取得市級聯審意見的項目,市相關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初審或轉報手續。
五、堅持“資源配制造”。在資源利用上,投資海上風電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配套風電相關的產業項目或其他制造業項目;配套項目應當在風電項目申請聯審之前,與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簽有投資協議,在風電項目申報核準前應當開工建設,相關認定標準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制定。
六、做大做強龍頭企業。沿海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鼓勵擁有風電自主核心裝備技術或具有一定規模的設備外銷能力的實施主體進行風電項目投資,充分考慮項目的有效投資比例,真正做到海上風電資源向優勢企業傾斜,實現資源效益最大化的目標。
七、建立風電場收回機制。因規劃調整、生態環境保護或區域經濟發展需要可以依法收回風電場項目用海或用地。風電場收回可采取風場置換方式解決,風場置換采用裝機容量增減掛鉤辦法進行,收回工作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
八、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沿海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做好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的信息公開工作,積極引導公眾參與,維護社會穩定。對違法違規建設的海上風電項目應當依法處罰、限期拆除,并嚴格追究當事人責任。各地應當結合實際,適時開展風電項目用海后評估工作,科學評估海上風電項目對沿海產業的帶動、海洋資源利用和海域開發活動的影響,為海上風電后續發展提供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