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4號 2015年1月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進一步推進社會救助工作體系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社會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統籌城鄉救助制度,整合各類救助資源,充分發揮政府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的共同作用,對依靠自身能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幫助和服務,為困難群眾織好、編牢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民生安全網。
二、工作目標
加快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構建涵蓋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教育、災害、就業等多種類別的綜合性社會救助體系,全面惠及城鄉低保、城市“三無”、農村五保、特困殘疾、因病致貧、受災、流浪乞討等遭遇急難的家庭和人員,做到應救盡救。完善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協調、其它部門協同辦理的工作機制,健全以各級財政投入為主體、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救助機制。推進社會救助與各類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加緊修改、完善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救助制度,使救助制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確保各項救助政策及時落實到位,不斷提高救助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主要內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實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標準和救助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分類施保,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單獨生活的居民、歸僑居民、少數民族居民每月增發當地低保標準10%的保障金;對低保家庭中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月增發當地低保標準20%的保障金;對低保家庭中屬一級、二級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盲視力殘疾的重度殘疾人,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患有癌癥、尿毒癥、白血病、腎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的人員,其本人每月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20%發放保障金。強化保障對象認定的措施、手段和程序,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杜絕關系保、人情保和騙保等違規行為,確保困難群體應保盡保。〔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衛計委、殘聯〕
(二)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健全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調整機制,按照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比例,確定城市和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加強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對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按程序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著力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
(三)災害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住處、有干凈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發揮商業保險的風險分擔作用,探索對低收入家庭購買自然災害人身意外傷害和家庭財產保險給予補助,提高抵御風險能力。〔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發改委、財政局〕
(四)醫療救助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特困供養人員,臨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重點優撫對象,符合條件的參核退役人員,設區的市、縣(市、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醫療救助。對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城鄉困難居民基本醫保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和封頂額。將低收入家庭中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償期肝硬化、骨結核、肺結核(肺功能不全)、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病、因病致偏癱(截癱)喪失勞動能力等大重病的家庭成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同步結算平臺的建設,整合民政、人社、衛計、紅十字會和慈善組織的醫療救助資源,著力解決好困難居民大病救助問題。〔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財政局、衛計委、總工會、紅十字會、慈善總會〕
(五)教育救助制度。進一步健全覆蓋各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優先將低保家庭子女、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職工家庭子女,孤殘學生,少數民族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警察子女和其他因突發情況致貧家庭子女納入教育救助。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后,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對考取國家公辦大學、無力支付入學等費用的困難家庭成員給予救助,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推進“希望工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整合社會救助資源,實施“圓夢行動”。〔牽頭單位:市教育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文廣新局、總工會、團委、殘聯、慈善總會〕
(六)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農村困難家庭危房的改造工作,完善實施住房救助的具體措施,規范救助程序,健全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牽頭單位:市房管局、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總工會〕
(七)就業救助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落實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完善就業救助長效機制,依托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摸清就業救助對象底數和就業需求,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精細化、個性化的就業服務。通過鼓勵企業吸納、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救助對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符合政策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應采取針對性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
(八)臨時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缺項”。突出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制度特點,進一步規范救助范圍和流程,細化救助標準,縮短救助時間,提高救助的便捷性、及時性。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動發現、及時救助機制,及時采取幫扶、疏導和監護干預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救助、早干預。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公安局、財政局、城管局、文明辦、總工會、團委〕
(九)法律援助制度。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援助知曉率,努力推動法律援助從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覆蓋。加強法律援助基礎建設,健全困難群體維權網絡,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制度的銜接。建立與民政部門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經濟審查的便捷性。〔牽頭單位: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
(十)扶貧救助制度。及時完成省下達的脫貧攻堅任務,明確扶貧對象條件,對每個扶貧戶建檔立卡,建立精準扶貧機制。加強貧困戶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大力發展適合扶貧對象的特色優勢產業項目,對不同幫扶對象落實適應性扶持項目和幫扶措施,切實提高扶貧對象收入水平。〔牽頭單位:市農辦;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人社局、農委〕
(十一)殘疾人救助制度。加強殘疾人就業基地建設和職業技能培訓,積極推薦殘疾人就業,扶持殘疾人創業與自主就業,組織就業創業交流會、招聘會,促進殘疾人就業。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組織管理、技術指導和服務網絡,開展康復進社區、進家庭活動,就近就地為殘疾人提供康復訓練與服務,提高殘疾人康復服務水平。建立重度殘疾人救助工作機制,保障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牽頭單位:市殘聯;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
(十二)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實施國家司法救助;對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訪息訴的,可參照執行。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同時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等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努力緩解當事人的生活困難。將刑事被害人救助資金、涉法涉訴信訪救助資金以及執行救助資金等專項資金,統一合并為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加強資金使用監管。〔牽頭單位:市委政法委;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信訪局〕
(十三)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以及對公眾健康造成重大傷害的突發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實施急救保障。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細化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支付等具體流程,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醫療機構必須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對急重危傷患者進行及時、有效地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于違反規定的醫療機構,依法依規追究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牽頭單位:市衛計委;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
(十四)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類保障制度,積極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內容,有效落實城鄉低保、孤兒保障、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職責作用,進一步強化社區保護和服務,構筑網絡化的發現、保護、救助機制;凝聚相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群團組織的合力,幫助遭遇生存和發展困境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格局。〔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中級法院、檢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衛計委、文明辦、團委、婦聯、殘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責任,把社會救助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不斷完善救助政策,加大資金籌集力度,擴大救助保障范圍,推動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充分發揮市、縣兩級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機制的作用,有效協調各類社會救助資源的籌集與使用,研究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的制訂與執行,督查各相關職能部門社會救助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級職能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部門間的配合銜接,合力推進社會救助工作。各牽頭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機制、創新舉措、細化流程,明確救助范圍和標準。具體分工如下:民政部門牽頭建立社會救助工作的協調機制,具體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臨時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做好教育救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律援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監管;人社部門負責城鎮特困群體就業救助、醫療救助工作;房管、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衛計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政法部門牽頭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農辦負責農村扶貧開發綜合協調和組織推進工作;總工會負責特困職工救助工作;共青團組織負責青年志愿者參與社會救助工作和希望工程救助學生工作;殘聯負責殘疾人教育救助、就業救助和康復服務工作。
(三)強化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社會救助管理資源,配齊配強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隊伍,使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數量相匹配。積極探索創新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建立基層社會救助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大社會救助資金投入,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落實。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必要的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社會救助能力。
(四)健全辦理機制。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后,應當及時辦理或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設置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承擔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具體工作。要加強辦理結果跟蹤,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使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五)構建信息平臺。加快建設縣級以上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加強民政與戶籍管理、社會保險、房產、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以及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間的申請救助家庭信息核對,降低救助對象認定差錯率。進一步整合和完善城鄉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殘疾人救助、教育救助、扶貧救助、慈善救助等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傳遞社會救助對象的基本信息,提高工作效能。
(六)引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專業優勢和服務特長,針對不同救助對象開展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積極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將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要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健全完善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落實好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方面的政策。大力發展慈善事業,拓展慈善救助項目,動員和引導企業、個人、民間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賑災、扶老、助殘、救孤、濟困、扶農、助學、助醫等救助。
(七)加強監督檢查。市、縣兩級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對本級相關職能部門責任落實和工作推進情況進行定期督查。進一步暢通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社會監督渠道,定期組織聽取群眾對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及時解決合理訴求。發現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