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131號 2015年7月31日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集體土地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管理,明確條塊責任,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重大建設項目的順利推進,根據《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93號令)以及《南通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通政規〔2014〕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市區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關系經濟建設發展、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管理,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規范有序推進,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同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法律宣傳和政策引導,積極鼓勵推行“雙置換”政策,切實保障農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效率
(一)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市國土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區政府(管委會)應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確認。
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異議并提出聽證的,市國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
(二)征地批準后,市國土部門應當將經市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公告;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公告。
(三)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根據調查確認的情況,及時將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支付給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提供安置房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安置。
按照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評估,從事價格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分戶補償的結果,應當在征地范圍內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房屋產權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安置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影響土地征收正常進行的,由市國土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保障居住條件,明確補償標準
(一)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可以采用市場評估價格補償方式或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給予補償。采用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調換安置房。
(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的搬遷費、過渡費、獎勵費,以及涉及農民住房產權調換的結算方式、標準等具體政策,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
(四)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依法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四、強化工作責任,加強協調配合
(一)各區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認真組織街道、村(社區)做好調查確認、政策宣傳和群眾信訪等基礎工作;要嚴格執行補償標準,做到公開、公正、透明,切實做好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要規范實施房屋市場化評估,加快推進安置房建設,確保征地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二)市國土部門作為征地工作的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手續,加強對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市房管部門對各區房屋評估及安置房建設等工作,切實加強業務指導;市公安、民政、財政、人社、建設、規劃、工商、信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