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66號 2015年9月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落實節約集約用地“雙提升”行動計劃,優化陸海資源配置,促進陸海統籌發展,根據江蘇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南通陸海統籌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江蘇省節約集約用地“雙提升”行動計劃“空間優化”、“五量調節”、“綜合整治”戰略實施方案》、《江蘇省節約集約用地“雙提升”行動計劃南通市陸海統籌工作實施方案》、南通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南通陸海統籌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的實施意見》精神,現就推進陸海統籌實施節約集約用地“雙提升”五大專項行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保護資源、節約集約、維護權益、改革創新”的要求,以資源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式轉變。因地制宜,探索具有南通特色的節約集約用地、用海模式。從嚴控制土地開發強度,統籌區域土地、海洋資源利用,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適度宜居、生態空間山清水秀。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積極推進政策和實踐創新,實現耕地保護更加規范,耕地質量全面提升。積極穩妥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布局調整,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優先保護基礎性生態用地,不斷提高土地、海洋資源保障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布局土地資源,確保土地開發利用與全市“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相適應、與新型城鎮化進程相適應。
二、工作目標
(一)深化節約集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更加健全,以完善土地市場調節機制和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監管為重點,創新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設計,全面推進土地利用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城鎮建設用地盤活取得實效,2015年全市盤活城鎮建設用地不少于1.5萬畝,存量用地供應占比達到50%,“十三五”時期全市再盤活城鎮建設用地不少于6.5萬畝,“十三五”末存量用地供應占比達到60%。土地有償使用率不斷提高,2015年全市土地有償使用率達到75%,“十三五”末,全市土地有償使用率達到80%,充分顯化土地資產,發揮土地資本功能。土地利用綜合效益明顯提升,2015年,全市節約集約雙提升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此基礎上,“十三五”時期全市單位GDP用地再降低34%以上,建設用地地均GDP產出水平再提升52%以上。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比全市“雙提升”水平高5%。
(二)優化空間布局。優化建設用地空間,合理調整農用地布局,嚴格保護生態紅線區域,探索適合南通陸海統籌發展的用地布局和空間規劃體系,努力形成“規模集中、要素集聚、產業集群、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的用地格局。以規劃和制度創新引領實踐創新,制定適合南通特色的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政策;以多規融合理念統籌相關規劃編制,逐步實現一個區域一張藍圖的目標;以控制開發強度配置建設用地總量,到2020年全市土地開發強度控制在22.1%以內;以“三生”(生態、生活、生產)空間理念優化用地格局,實現陸海資源保護、利用空間布局更加科學合理。
(三)嚴格耕地保護。嚴守耕地數量紅線,健全和落實耕地保護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加大耕地保護日常監管力度,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嚴格依法查處非法侵占、破壞耕地行為。從嚴落實國家、省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模等各項指標任務,到2020年,高標準基本農田面積達到380萬畝,開發利用沿海、沿江灘涂新增耕地不少于3萬畝。全面提升耕地質量,堅持耕地保護數質并舉、以質為先,通過大力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強化耕地數量和質量占補平衡,在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的同時,不斷提升耕地質量。優化耕地和基本農田空間布局,到2020年,優質耕地保護面積不少于450萬畝。
(四)推進土地整治。優化配置土地資源,通過優化村鎮布局,合理調整農村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土地要素在村鎮間的合理配置,保障中心城鎮等重點區域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城鎮建設、農田保護、產業集聚、村落分布、生態涵養等用地布局,有效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通過土地綜合整治,促進耕地連片集中,推進土地有序流轉,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水平,積極引導發展農村二、三產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創業增收,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五)強化生態建設。耕地和生態用地空間得到有效保護,生態紅線保護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比例不低于23%。充分發揮基本農田生態功能,基礎性生態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隨意占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有序推進,以高標準基本農田為主體的“綠心、綠帶”基本形成。沿海地區地質調查全面完成,地質災害防治體系不斷健全。
三、實施“節約集約創新”專項行動
(一)積極開發城鎮低效用地
1.調查認定城鎮低效用地。鼓勵各地在調查摸底、土地確權的基礎上,因地制宜開發城鎮低效用地。城鎮低效用地包括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用地、“退二進三”產業用地、布局散亂設施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城鎮和廠礦及城中村等、其它閑置浪費土地等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和少量非建設用地。
2.規范處置零星用地。對城鎮低效用地范圍內涉及不超過整宗土地面積10%的零星農用地(耕地),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可以在“農用地(耕地)總量不減少、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民權益不受損”、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在縣級行政區域內通過建設用地復墾新增農用地(耕地)進行補充。
3.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符合相關規劃和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城鎮低效用地,已按照實際用地行為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實處理(處罰)并依法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可按土地現狀直接辦理用地手續。涉及征收的,依法辦理土地征收。
(二)創新產業用地供應管理
1.創新土地供應方式。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產業生命周期合理確定工業用地有償使用年限,工業用地可以先以租賃方式取得,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正式投產后續租或轉為出讓的投入、產出等條件,達到約定的條件后,簽訂續租或出讓合同,達不到約定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不續期并全部收回,地面地下資產按市場評估價一并收回;對于國家鼓勵的養老、醫療、教育等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采取招拍掛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
2.合理確定用地成本。實施租賃供地的,土地租金可按市、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土地租金標準的最低限確定,土地租賃改出讓時,土地出讓價格可結合初始租賃時土地出讓市場價格確定。對于國家鼓勵的產業項目用地,協議出讓價格或招拍掛出讓底價可采用成本逼近法、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等方法評估,劃撥用地成本可由市、縣(市、區)財政全部或部分負擔。
3.優化土地出讓方案。對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可明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可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不計利息)。出讓成交后,相應內容應作為出讓合同的補充內容或附件。
(三)強化建設用地全程監管
1.建立建設用地供后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創新建設用地全程監管制度,以國土資源管理“一張圖”數據為依據,督促用地單位嚴格按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租賃合同等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建立國土、發改、經信、財政、環保、規劃、建設、房管、工商、稅務等共同參與的建設用地全程監管責任機制和企業(項目)用地信息庫,適時監管企業(項目)投資強度、規劃執行、土地出讓金繳納、開竣工等行為。
2.高效供應和充分利用土地。加快推進土地供應,提高供地率。對所有新增建設用地,征地批準后1年內應完成土地供應;對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等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用地,可直接劃撥給建設單位;對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土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和其他用地,可直接劃撥、出讓或租賃給國有公司,盤活利用土地資源,做大國有資產。依法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對閑置土地足額征繳閑置費,符合收回條件的依法收回。對已辦理供地手續的各類空閑低效土地,鼓勵通過收回或回購、部分轉讓、調整置換等方式盤活利用。
3.加強節約集約用地考評。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省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考評制度,將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考評相關內容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持續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范縣(市、區)創建活動。探索建立企業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機制,國土、發改、經信、財政、環保、規劃、建設、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建立以企業畝均投資強度、產值和稅收、合同履約情況等為主要內容的工業企業用地星級評價機制,作為對企業實施資金、稅收方面優惠政策的依據。
四、實施“空間布局優化”專項行動
(一)編制陸海統籌土地利用規劃
1.編制市級陸海統籌土地利用規劃。參照國土規劃的要求,創新編制南通市陸海統籌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開展陸海統籌土地利用專題研究,評價國土開發利用現狀和資源環境承載力,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陸海統籌土地利用戰略,優先保護生態用地和優質耕地,合理調配陸地、海岸帶和海洋的開發利用規模、布局和時序。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指導,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有關要求,加強陸海統籌土地利用規劃與海洋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協調銜接,研究確定各區域土地開發強度控制指標,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空間布局,科學配置各區域建設用地總量。規劃成果作為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依據。
2.編制功能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整合具有相同主導功能的不同行政區域的各類用地空間,促進區域特色發展。不屬于同一行政轄區但規劃功能一致的區域,開展功能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結合“多規融合”的要求,國土、規劃、發改、海洋、環保等部門相互協調配合,探索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鄉總體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在規劃期限、用地規模、空間布局、管制規則上相互銜接融合。功能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政府批準后作為片區內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依據。同一縣(市、區)內跨鄉鎮的片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編制;跨縣(市、區)的片區,由南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二)統籌利用陸海用地空間
1.沿江沿海圍墾土地及時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江蘇省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和《南通市海洋功能區劃》實施等工作,對經有權部門批準的沿江沿海灘涂圍墾土地,及時納入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審批。已取得海域使用權證的建設用海區域和經批準開展長江岸線調整的圍墾土地,納入允許建設區;未取得海域使用證的建設用海區域,納入有條件建設區,待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后及時劃入允許建設區。
2.統籌利用圍墾建設用地空間。對已圍墾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空間,因生態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調整等原因改變原確定用途且未開發建設的,可在市(縣、市)域范圍內適度統籌安排。統籌安排的規模原則上不超過各縣(市、區)已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允許建設區規模的20%;統籌安排規模使用超過80%的,可再次申請統籌安排。建設用海調整為農漁業和生態用途的,需取得海洋部門同意。
3.適時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陸海用地空間統籌利用的實際需要,按照《江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技術指南(試行)》相關要求,及時對涉及的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報省政府批準實施。統籌使用的建設用地空間落地時不得占用禁止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的基本農田。涉及報國務院審批的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在國家統一部署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中落實。
(三)加強陸海資源統籌管理
1.及時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各縣(市、區)應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土地調查規程,及時對經批準或已實施的圍填海形成土地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為陸海空間布局優化和資源統籌利用奠定基礎。
2.規范做好海域使用權證換發。依據《國土資源部 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圍填海造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9號),凡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圍填海建設用地,項目竣工驗收后,憑圍填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有關材料,由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取得海域使用權時經依法批準的用途確定土地用途,辦理海域使用證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手續,注銷海域使用權。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后,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3.積極探索陸海資源統一交易。積極探索建立陸海資源統一交易平臺,逐步實現耕地占補平衡、規劃用地空間、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等各類資源在平臺上統一交易,促進陸海資源價值顯化和優化利用。
五、實施“耕地保護升級”專項行動
(一)嚴格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
1.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穩定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健全和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嚴格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考核,按照堅守耕地紅線的要求,強化耕地數量和質量一體化考核,實現數量管控、質量管理目標。
2.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調動各方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對耕地保護、占補平衡項目建設等工作成效突出的縣(市、區)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規模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各縣(市、區)要建立耕地保護補償轉移財政支付體系,將耕地保護指標納入財政轉移支付的指標要素,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財政支持。要對基本農田保護率高于本地區平均比例和耕地保護成效突出的鄉(鎮、街道),增加財政轉移支付額度,集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民生公益項目和集體經濟發展的扶持補助。繼續在全市開展耕地保護“十百千”工程,每年組織評選“耕地保護十佳鄉鎮、100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村、1000個基本農田保護模范戶”。對十佳鄉鎮和示范村由市財政給予10萬元/鄉鎮、2萬元/村的獎勵。基本農田保護模范戶由各縣(市、區)組織評選,并按模范戶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給予100元/畝的補貼。
3.強化日常執法監管,有效遏制各類非法侵占、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以嚴格落實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為基礎,拓展違法行為發現渠道,將發現、制止非法侵占、破壞耕地行為作為動態巡查的首要任務,全面構建違法行為巡查發現網絡,進一步完善快速處置機制。創新違法行為制止和處置措施,落實“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整體聯動”的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按照“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整改一起”和“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嚴肅查處侵占、破壞耕地違法行為,切實提升耕地保護執法監管力度和實效。
(二)加快高標準基本農田和優質耕地建設
1.嚴格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加快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按照國家、省要求,完成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任務,做到落地到戶,上圖入庫,網上公布,接受監督。加快實施高標準基本農田“雙百整治”工程,在全市整治100個萬畝高標準基本農田示范點,建成100萬畝高標準基本農田。大力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加強“田、水、路、林、村”配套建設,加快優質耕地建設,全面完成全市優質耕地保護目標任務,切實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和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2.開展零散基本農田歸并整合試點。按照“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穩定”的原則,在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前提下,開展零散基本農田歸并整合試點,有序推進基本農田空間合理布局,促進基本農田不斷連片升級。各縣(市、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編制年度基本農田優化布局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形成的新增零散優質耕地歸并劃入基本農田,將原基本農田中低質或近期擬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相應面積調整劃出,并逐級重新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及時更新基本農田數據庫、圖件、表冊、保護標志等相關信息和保護設施。健全和完善基本農田調整成果縣級自驗、市級初驗、省級驗收、逐級報備機制。
(三)加強耕地后備資源開發利用
1.統籌開發利用各類土地資源。各縣(市、區)要加強各類土地后備資源調查分析,科學規劃、統籌開發、合理利用,促進基本農田布局、耕地占補平衡、建設用地空間、現代農業發展、沿海漁業養殖、生態環境建設等的優化調整和統籌協調。結合陸海統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全市養殖規劃、現代農業規劃布局調整,合理騰挪利用內陸和沿海養殖用地(海),騰挪的用地部分增加為城鎮建設空間,部分改造為耕地補劃入基本農田;堅持增加耕地導向,推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引導農戶退園退林,通過土地流轉增加耕地面積。
2.創新耕地占補平衡途徑。整治改造養殖用地,探索將具備糧食生產能力的養殖用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探索開展“補改結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試點,制定耕地質量等級與補充耕地面積的折算辦法,對補充耕地暫時達不到占用耕地質量的,通過對現有耕地綜合整治和提質改造,將補充耕地與改造耕地項目合并計算,嚴格落實“占優補優”要求,實現全市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糧食產能不降低的目標。
3.實施耕地土壤改良工程。在沿海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區,試點開展傳統自然排鹽降堿方法、添加土壤改良劑化學方法、秸稈還田生物方法、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等多途徑土壤改良,通過產學研結合,開展對比實驗,綜合施策改良土壤,加快提升沿海占補平衡耕地質量,為實現全市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打牢堅實基礎。
六、實施“土地整治示范”專項行動
(一)全力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優化
1.在市級以上中心鎮、重點鎮和城郊接合部的鄉鎮,開展“土地綜合整治示范工程”建設,以鎮域為單位,有序實施同一鄉鎮范圍內村莊建設用地布局優化。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為指導,鼓勵各地加快農村建設用地拆舊整理,盤活利用村莊建設用地,保障新型城鎮化用地空間。拆舊區復墾驗收合格后,按照復墾實際新增農用地和新增耕地規模的90%核定新增建設用地 “建新指標”;同時,以鄉鎮為單位歸還規劃流量指標仍有結余的,按照結余復墾規模的80%形成規劃“空間指標”。
2.以“建新指標”和“空間指標”雙約束,在拆舊地塊同一鄉鎮范圍內,落實建新地塊,組成建設用地布局調整項目區。參照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同一鄉鎮范圍內村莊建設用地布局調整試點辦法(試行)》(蘇國土資規發〔2014〕4號),由縣(市、區)組織編制《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項目區完成后,指標仍有結余的可在縣域內統籌安排。建新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需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相關規定辦理,經依法批準后實施。
(二)有序實施“三集中、三置換”
1.在堅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有序開展“三集中、三置換”(居住向社區集中、企業向園區集中、耕地向規模經營集中,農戶集體資產所有權置換股份合作社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宅基地及住房置換城鎮住房)工作,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結合不動產統一登記,引導農村宅基地合理使用,顯化農民宅基地財產權。對退出宅基地的農村居民,在社會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待遇,優先安排承包土地流轉。改變現行宅基地僅能置換為城鎮商品房或農民集居區住房的單一做法,充分依據各地區位特點和經濟發展特色,探索由政府統建標準廠房或商鋪等非其他住房,作為宅基地的置換對象。復墾整理的農村宅基地和農民自愿放棄的承包耕地,由所在村(居)統一經營或重新發包。
2.穩妥開展土地征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逐步縮小征地范圍,不斷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探索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制等途徑,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提高農村集體和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根據中央和省統一部署,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辦法,依法規范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
七、實施“生態建設優先”專項行動
(一)強化生態紅線區域用地管制
凡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水源保護地、重要濕地灘涂等具有良好生態稟賦和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一律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或限制建設區,確保應保盡保。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門檻,從源頭上防控各種不合理的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功能的破壞。嚴格控制不同功能區的土地開發強度,劃定城市(鎮)開發邊界,優化城市(鎮)布局和形態,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大力提升城市建設的集聚度、宜居度、優美度。
(二)實施生態用地差別化管理
優先落實生態項目用地,重點扶持綠色低碳產業,支持省級以上生態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園區建設。探索對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特殊用地,實行差別化征使用土地方式。對道路兩側綠化、城市公共綠化以及城區范圍內經土地整治后作為城市綠心、綠帶保留的集中連片耕地等用地,按照規定對村集體及農民實行補償安置后,辦理只征不轉(只辦理征收不辦理農轉用);對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建設項目,根據實際用途,確需辦理農地轉用的,鼓勵保留集體土地性質,辦理只轉不征(只辦理農轉用不辦理征收)。辦理只征不轉和只轉不征的,按規定權限報人民政府審批。
(三)大力開展土地生態修復
結合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注重運用生物、工程手段,加強農田生態系統的保育和修復;開展沿海低效農用地整治和淺海養殖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土地質量等級和陸(水)生作物固碳能力。合理安排灘涂圍墾進度,推進節約集約用海,加強海洋生態修復,探索建立油田用地區域土地生態修復機制,對設施農漁業、觀光農漁業、休閑農漁業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促進農地規模化經營,形成以耕地和基本農田為主體的城鄉“綠心、綠帶”,增強生態隔離和保護功能。
(四)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力度
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完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群測群防體系,健全地質災害應急體系。豐富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手段,提高復雜氣象條件下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的及時性和準確率。強化汛期地質災害防治措施,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和督查工作,落實地質災害報告等制度,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點治理工作,認真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陸海統籌發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加強對本地五大專項行動工作的領導,南通市陸海統籌發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具體業務的指導,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促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二)完善考核監督。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將陸海統籌國土資源改革創新的各項試點工作列入重點工作內容,并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健全考核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推動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
(三)加大投入保障。各地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人力和資金投入,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各項試點工作。要主動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深化對試點工作的研究,推廣國土資源管理“一張圖”工程等新技術的應用,加強科技支撐。
(四)開展實施評估。適時開展試點工作階段性評估,檢查、校正試點中不足。定期召開專家咨詢會,對重大改革試驗開展事前咨詢論證和事中、事后跟蹤評估。總結推廣經驗,防范政策風險,確保各項工作合法有序開展。
(五)強化輿論宣傳。廣泛宣傳五大專項行動的意義,提高全社會節約集約用地用海和嚴格保護耕地的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注重加強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改革惠及百姓、保障民生、促進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