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114號 2015年7月15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實現業務協同,提高行政效能,依據《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各部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獲取的信息資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活動,各部門依照本辦法,依托電子政務信息網絡具體開展信息共享活動。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需求導向、無償共享,安全高效、保護隱私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可分為三種類型:無需設定條件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無條件共享類;按照設定條件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有條件共享類;依法不能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為不予共享類。
與行政管理或跨部門并聯審批等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在相關部門之間共享。
與協同管理相關、信息內容敏感、只能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相關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有條件共享類。
有明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列入不予共享類。
依法應與特定部門共享的政務信息不受上述限制,應按照法律規定向特定部門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制度管理。
第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各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統一規劃、標準及規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其他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務信息資源采集、維護和共享等工作,依法、高效、合理使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資源目錄》)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以下簡稱《共享目錄》)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依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
第二章 平臺建設
第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庫,制定公共數據庫與部門業務數據庫之間數據交換的統一標準體系。
公共數據庫包括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建(構)筑物等公共基礎數據,以及部門業務數據、服務數據及其他數據。
第十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建設全市統一的、滿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需求的公共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包括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以下簡稱目錄系統)、政務信息資源交換系統(以下簡稱交換系統)。
第十一條 各部門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必須通過共享平臺進行,各部門之間不得重復建設跨部門使用的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h級及以下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體系,建設本級共享平臺,逐步實現與市級平臺的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按照共享平臺的技術要求,部署本部門前置交換系統,確保業務數據庫與前置交換數據庫之間、平臺公共數據庫與前置交換數據庫之間的有效聯通和同步更新。
第三章 信息目錄和采集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擁有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按照標準規范,編制本部門《資源目錄》,確定可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及共享條件,納入全市《共享目錄》。
各部門對不予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在本部門《資源目錄》中明確,并提供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在共享平臺發布本部門《資源目錄》,開通本部門目錄系統,對照目錄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相關政務信息資源。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目錄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門目錄登記和審核人員,加強對本部門《資源目錄》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統籌確認和調整本級部門編制的《資源目錄》,組織共享信息和共享需求的梳理,形成本級統一的《資源目錄》和《共享目錄》,界定共享信息的名稱、類別、提供單位、提供方式、共享條件和范圍、更新時限等,并委托相關部門定期對《資源目錄》中政務信息資源進行標準符合性測試。
第十七條 信息共享的關鍵要素發生變化時,各部門應當在20日內告知信息化主管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變更情況對《共享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采集信息,明確本部門信息收集、發布、維護、更新的規范和程序,確保信息真實、完整、及時。各部門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可以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無需重復采集。
第十九條 凡列入全市《共享目錄》的政務信息資源,各部門必須以電子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共享平臺提供信息訪問接口和接口規范說明文檔等。
第二十條 各部門在信息采集過程中應當主動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部門的相關政務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按照《資源目錄》進行核對,必要時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因業務或職能調整,確需調整共享信息采集范圍的,應當及時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系統檢索、發現、定位和申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政務信息,并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交換系統,實現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非因法定事由,各部門不得拒絕其他部門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權向使用方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應健全信息資源更新機制,有效維護、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所提供的共享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信息查詢、直接數據交換、接口服務或其他定制處理等共享服務模式獲得政務信息資源。
第二十五條 無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由市級各部門通過共享平臺自行獲取;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由各部門按照約定條件進行共享。各部門之間對共享條件存有爭議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共享平臺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等實現日志、查詢日志等進行記錄,記錄數據保留時間為5年。
第二十七條 由共享平臺本地存儲的共享信息以及共享平臺調用各節點信息而產生的綜合性服務信息,各部門可根據需求提出使用申請,在征得信息提供部門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后使用。
使用申請通過共享平臺統一受理,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信息提供部門及時對申請予以審核,若無異議,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共享信息的授權訪問配置或組織進行接口開發。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確定信息資源管理員負責審核其他部門的政務信息共享申請。審核以履行職責需要為主要依據,核定應用業務、使用對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時間等要素,確保按需、安全共享。
各部門應當將信息資源管理員信息向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如發生人員變動,應及時予以更新。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對共享信息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機要、公安、信息中心等部門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安全工作規范,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的,信息使用部門、信息提供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簽署三方數據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電子政務網絡、共享平臺建設和管理部門以及信息使用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全保密、監督、管理工作。出現安全問題時,各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信息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三十二條 共享平臺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信息資源,建立健全共享平臺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措施,做好異地備份工作,確保共享平臺的安全穩定和可靠運行。
第三十三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數據進行授權管理,設立訪問和存儲權限,防止越權存取數據。
第六章 評估監督
第三十四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日常評估監督,定期對各部門提供的信息數量、質量及更新、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
第三十五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各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效果作為規劃和安排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預算的重要依據。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辦法參與信息共享的部門,酌情暫停安排新項目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ㄒ唬┲貜筒杉軌蛲ㄟ^共享獲取的信息資源的,隨意擴大信息采集范圍的;
?。ǘ┎话匆幎▽⒈静块T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提供信息共享的方式不能滿足其他部門實際需求的;
?。ㄈ┕室馓峁┎徽鎸?、不全面共享信息內容的,未按要求及時發布、更新、糾正共享政務信息和資源目錄的;
(四)對獲得的共享信息管理不善,造成信息濫用、擴散和泄露的;
?。ㄎ澹┪磁c信息提供部門簽訂相關許可協議,擅自將共享獲得的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六)對于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ㄆ撸┢渌`反共享管理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家保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