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110號 2015年6月1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生產、經濟秩序和社會、政治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和市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各級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特種設備使用企業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條塊結合,協同應對。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以地方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救援和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事故預防、風險評估、救援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依靠科技手段,不斷提高應急響應系統的整體救援能力。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涉及特種設備的事故。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級別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三)較大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以上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超出縣(市)、區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區域、涉及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以及市政府認為需要處置的其他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發生一般特種設備突發事故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處置,并由其制定一般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條 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設立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七條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擔任南通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市質監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擔任指揮部總指揮,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市應急辦公室、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消防支隊、市衛計委、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市氣象局、市總工會、市財政局、市政府新聞辦、電信南通分公司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事故應急演練;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處置情況。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督查、落實特種設備應急處置重大決策的實施;收集和匯總信息,及時向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組織事故損害調查和快速評估。
第九條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應急辦: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值守應急、信息匯總、應急協調等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接獲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和險情后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上級部門通報基本情況,做好啟動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綜合協調和參與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牽頭組織預案的演練,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監局: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專家咨詢組的工作,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市經信委:負責特種設備企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中的有關協調工作;協調電力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供電工作;負責事故搶險器材和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配。
市公安局: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參與事故善后和調查處理。
市消防支隊: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與堵漏,參與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
市衛計委:組織事故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人員轉移運送、應急救援物資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工作,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事故中受害人員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市總工會:指導、協調做好遇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財政局:綜合協調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的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指導有關部門做好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電信南通分公司:負責組建應急通知系統,接市應急預案啟動指令下達后,迅速向指揮部各位成員單位發出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各轄區內較大以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人員疏散、善后處置、后勤保障和次生災害防治等工作。
第三章 單位預防與應急措施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專項預案。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專項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特種設備數量、所在位置分布情況;
(二)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安全突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
(三)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及搶險救援隊伍;
(四)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處理安全突發事故時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應急搶險救援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設備的特點和應急救援方案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資。
第十三條 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應急搶險單位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接處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做到:
(一)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密保護事故現場;
(三)現場人員立即報告110、119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應立即報當地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縣(市)、區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接報后1小時內報當地政府和市質監局;當地政府和市質監局接報較大及以上事故后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和省質監局。敏感性突發事件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立即報送市政府總值班室。
第十六條 各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詳細了解事故情況,評估事故等級,及時報告各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內容包括: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類別、傷亡人數、被困人數及危險程度、搶救情況及是否啟動預案的建議等。
第十七條 各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主動公布應急救援電話。任何公民和組織均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或事故隱患信息。
第十八條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加強與各縣(市)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聯系,各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手機確保24小時暢通。
第五章 事故應急啟動與處置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單位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事故發生后,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迅速組織職工開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會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實行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成立由市應急指揮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單位組成的現場應急指揮部。市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現場總指揮,各專業處置工作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較大事故,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成立由市應急指揮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單位組成的現場應急指揮部。分管副市長或分管秘書長任現場總指揮,各專業處置工作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的組織實施由事故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決定,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應急指揮部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發生較大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時,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視情況成立市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并確定現場指揮部成員,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到達事故現場后,迅速收集現場信息,封鎖事故現場,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探測及控制危險源,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搶救受害人員,設立人員疏散區;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次生災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關建議;協調事發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清理事故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處置組,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一)綜合協調組:以市質監局為主,組長由市質監局負責人擔任。負責重特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綜合協調工作;通知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省政府(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等部門)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二)安全保衛組:以市公安局為主,組長由市公安局負責人擔任。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三)事故救援組:以市消防支隊、相關救援組織和事發地政府(管委會)為主,組長由市消防支隊負責人擔任。根據事故性質,組織協調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專業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四)專家技術組:以市質監局專家、市安監局專家、消防支隊應急救援專家為主,組長由專家擔任。負責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五)醫療救護組:以市衛計委為主,事發地政府(管委會)配合,組長由市衛計委負責人擔任。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遇特殊緊急情況應立即上報現場應急指揮部。
(六)后勤保障組:以市經信委、交通運輸局、財政局為主,組長由市經信委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搶險救援運輸和物資保障等工作。
(七)新聞報道組:由市新聞辦牽頭,市質監局等部門和事發地政府(管委會)配合,組長由市新聞辦負責人擔任。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
(八)事故調查組:由市質監局牽頭,市公安局、總工會、安監局等有關部門配合,組長由市質監局負責人擔任。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配合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九)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政府(管委會)為主,市公安局、民政局、總工會等部門和事故單位配合,組長由事發地政府(管委會)負責人擔任。負責事故的各項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人員應配備各類安全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處理事故現場應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和應急救援需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確定事故周圍居民和群眾的疏散范圍,并及時組織人員疏散。
第二十四條 事發地政府(管委會)動員有關人員并調動有關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參加應急搶險救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會同市政府新聞辦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十六條 當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時,由啟動應急預案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第六章 事故善后與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發地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受害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建設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社會各界捐贈活動。相關保險機構依法做好有關定損、理賠工作。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原因及預防措施。同時,各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擾亂、妨礙搶險救援的單位和人員,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事故應急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容易引發安全突發事故的特種設備列為重特大危險監控設備,依法實行重點監控。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的特種設備均列入重特大危險監控設備范圍。
第三十一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組,積極開展特種設備應急救援科學研究,制訂具體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等安全技術規范。
第三十二條 各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包括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專家組的通信錄,并定期更新。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管委會)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類型,為參與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配備相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
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衛生、治安維護、社會動員、緊急避難場所等保障的,各級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履行職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管委會)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開展的專項資金,用于組建專家隊伍、組織事故演練、對安全人員進行培訓及購置儀器設備、搶險工具、交通工具、人員獎勵等。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管委會)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管委會)應組織、督促對有關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機構的有關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其快速搶險、營救傷員、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能。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管委會)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救援人員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八條 市特種設備應急指揮部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和相關職責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并與本預案相銜接。
第四十條 本預案管理單位為南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特種設備安全突發事故應急反應基本流程和主要措施
信息報告:事故發生后,(1)現場人員立即報告110、119及企業負責人;(2)企業負責人應立即報當地質監(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3)縣(市)、區質監(市場監管)部門接報后1小時內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市質監局;(4)當地政府和市質監局接報較大及以上事故后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和省質監局。敏感性突發事件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立即報送市政府總值班室。
先期處置:(1)事發企業積極采取自救措施;(2)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實施先期處置;(3)事發地政府負責先期指揮協調,控制發展事態,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應急響應:接報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接報較大事故,分管副市長立即趕赴現場。接報一般事故,事故所在地政府負責人趕赴現場、市相關部門派員指導。
啟動預案: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涉險事故時,市政府啟動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并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較大事故,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總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綜合協調、安全保衛、事故救援、專家技術、醫療救護、后勤保障、事故調查、新聞報道、善后處理等9個專業處置工作組。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各專業處置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救援;負責調度有關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救援;負責通知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通信、氣象、環保等保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組建現場指揮部,并確定現場指揮部成員。
應急處置:
(1)綜合協調組:市質監局牽頭,負責事故綜合協調工作,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報告救援進展情況。
(2)安全保衛組:市公安局牽頭,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3)事故救援組:市消防支隊牽頭,市質監局、相關專業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政府(管委會)配合,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4)專家技術組:市質監局安全專家、消防支隊應急救援專家牽頭,負責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5)醫療救護組:市衛生局牽頭,食品藥品監管局、事發地政府(管委會)配合,負責對事故傷亡人員實施醫療救治。
(6)后勤保障組:以市發改委、經信委、交通局、財政局等部門為主,市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負責組織協調物資保障和應急運輸等工作。
(7)新聞報道組: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牽頭,市公安局、市質監局等部門和事發地政府(管委會)配合,負責事故搶險救援、善后處置的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和輿情導控工作。
(8)事故調查組:市質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檢察院等部門配合,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善后處理組:事發地政府(管委會)牽頭,市民政局、人社局、總工會等部門和事故單位配合,負責事故各項善后工作。
擴大響應:當事故發展到本市層面難以控制和處置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向省政府報告,請求支援或提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落實安全防護設備和措施。(1)應急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一般配備過濾式防毒面罩、防護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2)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應配備密閉型防毒面罩、空氣呼吸器等;(3)根據不同事故的特點,組織和指導周邊群眾就地取材,采取自我防護措施;(4)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疏散程序,組織周邊群眾撤離危險區域。
應急結束:經現場指揮部確認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報請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事故單位清理現場、檢查設備、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