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48號 2015年7月2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研究,現將《南通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運用保護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驅動發展的支撐和保障作用,防范政府投入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因知識產權風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評議,是指對政府投入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知識產權的基本狀況、保護狀況、專利技術狀況、風險狀況、管理狀況等進行分析評議,形成知識產權綜合性意見和建議,為活動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提供決策參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是指市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金額較大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經濟科技活動:
(一)國有資本投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涉及知識產權的重大建設項目、產業發展項目,包括:重大并購、重組、轉讓項目,重點引進項目、技術出口項目以及重大國際合作項目等。
(二)市財政資助的涉及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江海英才項目以及重大產業投資、重大技改等項目。
(三)市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等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涉及知識產權的經濟科技活動。
(四)有關部門認為應當進行知識產權評議的其他重大經濟科技活動。
第四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按需原則。評議工作應貼近經濟科技工作,滿足實際需求。
(二)融合原則。評議工作在評議內容和工作制度上應當與經濟科技活動現行管理工作相融合,為管理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三)綜合原則。評議工作應在系統分析知識產權相關情報的基礎上,結合產業與區域規劃、市場和法制政策環境等信息,進行綜合研究與判斷。
(四)保密原則。知識產權評議各相關主體須對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信息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評議內容
第五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的內容:
(一)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基本狀況,包括知識產權類別、數量、法律狀態等。
(二)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包括與活動所涉及技術相關的國內外知識產權布局、實施單位知識產權布局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策略等。
(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專利技術狀況,包括該專利技術與實施項目關鍵技術之間的相關性等。
(四)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風險狀況,包括知識產權權利的穩定性、知識產權相關協議條款審查以及實施該活動是否存在侵權風險等。
(五)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狀況,包括該單位知識產權機構建設、制度建立、管理經費投入等。
(六)活動主管部門或實施單位需要評議的其他知識產權事項。
第三章 評議程序
第六條 知識產權評議由市發改、經信、科技、商務、人才、國資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或實施單位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并且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及有關文件(如技術合作受讓協議、實施許可合同等)。
(二)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關鍵技術及專利說明。
(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實施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情況說明。
(四)涉及以知識產權作為注冊資本、投資或者作價入股的,還應當提供出資或投資協議書,該無形資產的評估報告書等。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收到評議申請部門或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組織具有評議資質的國家級評議服務機構進行評議。
第八條 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評議需求分析與任務確定。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應與評議申請部門或單位就知識產權評議的背景和需求進行充分溝通,在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情境條件及具體要求、產業領域特點等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明確評議的任務目標。
(二)評議前期準備。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應根據既定任務目標、所屬行業領域競爭狀況、分析評議類型及其實施特點,制定工作方案與工作計劃,組建工作團隊,并開展前期的資料搜集與調研。評議申請部門或單位應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提出的信息需求,提供所需的行業資訊和項目背景資料。
知識產權評議工作團隊通常由團隊負責人、信息檢索人員、分析研究人員、技術和行業專家等組成,根據需要,可適時引入法律、技術和市場方面的外部專家。
(三)評議方案實施。知識產權評議工作團隊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做好分析評議的時間管理、質量管理、成本管理、溝通管理和風險管理,保障團隊投入時間,配置專業分析工具,確保采用信息準確完備,邏輯推理周延客觀,分析結論有理有據,對策建議合理有效。
(四)評議成果交付。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應在與評議申請部門或單位商定的時間內交付知識產權評議報告。評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錄。報告正文包括經濟科技活動的基本信息、分析評議的任務目標、分析評議內容構成、綜合性結論、潛在風險與應對策略建議以及其它按要求提供的內容。附錄根據評議申請部門或單位的具體需求設定,包括分析評議過程中產生的過程文檔、基礎數據、分項報告、引用文件等。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評議報告審核后,提交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提請部門或單位。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負責知識產權評議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評議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市發改、經信、科技、商務、人才、國資等相關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應當與市知識產權局密切協作,通力配合,共同推進跨部門知識產權評議工作機制的建立和施行。
第五章 監督及責任
第十二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和市知識產權局依申請可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實施過程進行知識產權監督。發現實施過程中因知識產權問題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向實施單位提出改進意見或者修訂重大經濟活動方案的建議,并且視情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未申請評議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實施過程中因知識產權問題產生重大不良影響,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經有權機構認定情況屬實的,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及外部專家在實施知識產權評議時,應遵守保密義務。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不得出具虛假報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參照本辦法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