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50號 2015年7月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近年來,我市農村婚喪嫁娶、喬遷祝壽、子女升學等集體聚餐活動逐年增多,由于加工操作場所不固定,餐具和設備流動性大、清洗消毒不規范,食品原料采購渠道復雜,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薄弱等原因,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規范農村集體聚餐經營者從業行為,預防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國食藥監食〔2012〕146號)精神,現就加強農村集體聚餐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管理重點,落實責任機制
(一)明確農村集體聚餐管理重點。對在農村非餐飲服務經營場所舉辦,一次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由經營性餐館、農村流動廚師、農村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等上門承辦的各種宴席及餐飲活動,實施重點管理。
(二)落實辦餐主體責任。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與承辦者(包括經營性餐館、農村流動廚師、農村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等)共同對餐飲食品安全負責,雙方應當簽訂《農村集體聚餐安全責任書》(附件1),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實行責任公示制度,雙方應當在加工制作現場將事前報告備案情況、從業人員信息、原輔材料采購渠道、安全責任及承諾內容等公示,接受用餐人員和社會監督。
(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農村聚餐管理和指導工作,加強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管理和培訓,組織備案登記。村(居)委會及其食品安全信息員負責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線索,協助做好技術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落實監管部門責任。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指導管理、應急處置等工作,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具體承擔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技術指導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二、加強基礎管理,建立備案制度
(五)從業人員登記備案。農村聚餐從業人員須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合格,在鄉鎮(街道)備案登記,取得《農村集體聚餐服務備案登記證》(附件2)。各地要建立從業人員檔案,并將備案登記的農村聚餐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向社會公示。
(六)定期培訓和健康體檢。農村聚餐從業人員應定期參加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掌握相關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直接接觸食品的農村集體聚餐從業人員,每年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照從業人員備案登記名錄進行督促檢查。
三、突出重點環節,強化全程管控
(七)事前報告。對一次就餐人數5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由舉辦者(或者委托承辦者)提前一天以書面、電話、短信或微信等形式向當地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員報告,說明舉辦者、承辦者、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譜等。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員接到報告或獲得信息后,填寫《農村集體聚餐報告記錄表》(附件3),并及時上報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對舉辦者送達《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附件4)。
(八)現場評估。分類實施現場評估,一次就餐人數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員進行現場評估;一次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鄉鎮(街道)食安辦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現場評估。重點評估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購、儲存、加工以及廚師登記備案、健康狀況、環境衛生、加工設施等情況,填寫《農村聚餐現場評估記錄表》(附件5)。對現場評估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指導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勸誡停辦農村聚餐活動。
(九)督促指導。督促指導農村聚餐舉辦者、承辦者嚴把基本衛生條件關、原輔材料采購使用關、加工過程規范操作關。建立農村聚餐留樣制度,指導承辦者按品種、分餐次將聚餐食品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交舉辦者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
四、建立聯動機制,及時處置事故
(十)制訂完善應急預案。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建立完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責任分工,規范報告、調查和處置程序,細化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組織演練。
(十一)及時科學處置突發事件。農村集體聚餐人員如集中出現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不良反應,舉辦者應及時將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保護好現場,留存病人的嘔吐物、腹瀉物,立即報告所在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員,同時向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核實情況,兩小時內向上級部門報告,并派人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迅速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十二)嚴格責任追究。對造成農村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舉辦者、承辦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存在超范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及添加非食用物質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流動廚師、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等,依法嚴厲查處,并記入誠信檔案,納入“黑名單”管理,向社會公布。
五、精心組織實施,推進社會共治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聚餐管理的重要性、復雜性,切實加強領導,加大風險防控力度,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建立完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要將農村聚餐納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范疇,列入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內容,建立覆蓋轄區所有鄉鎮(街道)、村(居)的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給予經費、裝備等保障。建立農村聚餐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加強農村聚餐食品安全的分析研判、風險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切實保障廣大農村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餐飲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制訂行規行約、自律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監督和指導農村集體聚餐活動,交流溝通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加強行業自律。黨員干部要帶頭崇尚科學、移風易俗,文明安排聚餐活動。要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31,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落實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調動消費者、新聞媒體、志愿者等社會各方參與農村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的積極性。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涉及農村集體聚餐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十五)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廣播及網絡等媒體,通過編排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宣傳畫冊、視頻短片等,在農村大力宣傳餐飲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識,教育農村聚餐主辦者、經營者守法誠信操作,引導廣大農村群眾增強食品安全風險意識。
全市城鎮范圍內非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集體聚餐活動參照本意見加強管理。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納入重點管理的一次性聚餐人數可結合當地情況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