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37號 2015年4月7日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南通市市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28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市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嚴格項目概算,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央、省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財政投資或補助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三條 市級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范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條管部門等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
(三)市政府批準在基本建設資金中列支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市級基本建設資金安排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須經市基本建設決策程序確定,原則上實行代建制;
(二)區分輕重緩急,純公益性項目、續建項目和市委、市政府明確財政支持的項目優先考慮;
(三)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控制項目建設規模和成本,杜絕建豪樓、造地標等奢華浪費建設;
(四)項目建設須先動用建設單位自有資金、資產置換收入、非稅資金和上級補助等來源,不足部分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發改委是市級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牽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組織對申請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前期研究,并形成項目前期研究意見報市政府;
(二)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項目估算;
(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前期研究意見,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建設項目前期研究意見;
(二)牽頭評審項目投資估算,明確資金籌措方案;
(三)牽頭組織審核項目投資概算;
(四)審核撥付建設資金,并跟蹤監督資金使用;
(五)牽頭基本建設項目置換變現資產管理。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是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申請;
(二)對設計單位提交的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進行初審;
(三)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使用建設資金;
(四)辦理項目竣工決算、資產移交和登記。
第三章 預算編制與項目申報
第八條 凡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均須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在政府年度基本建設資金總預算額度內,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資金概算及籌資方案,統籌將屬于財政直接投資的部分列入市級基本建設資金年度預算。
第九條 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年度預算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需求,向市政府提出基本建設項目申請;
(二)市發改委根據市政府要求,結合南通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牽頭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三)對市發改委研究的項目,市財政局提出投資估算,報市發改委;
(四)市發改委提出項目前期研究意見報市政府審議,經市政府同意后,市發改委辦理審批手續;
(五)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市發改委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投資估算,組織初步設計,并將初步設計概算報送市財政局;
(六)市財政局組織項目概算評審,報市政府審批;
(七)項目概算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局按照批準的概算和分年度資金安排方案列入市級基本建設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條 條管部門等單位財政補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預算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一)由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財政局評審匯總后統一向市政府報告;
(三)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財政局按批準的補助金額,列入市級年度基本建設資金計劃。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概算一經批準不得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概算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工程設計規范、取費標準等政策調整;
(三)在批準的工程建設期內建筑材料價格發生較大變化;
(四)經市政府批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發生變更。
符合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向市財政局提出概算調整申請,由市財政局組織評審后,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方可進行概算調整,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在項目概算額度內,根據工程進度申請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做到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事項,按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嚴格審核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對財政投資項目,按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對單位自籌、財政補助的項目,按工程建設進度和單位自籌資金到位情況撥付。
第十四條 成立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組成的市置換資產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扎口管理涉及作為市級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的置換資產。
第十五條 涉及置換資產的項目,由市置換資產管理辦公室與項目單位辦理債權質押手續。
項目單位應將置換資產的土地證、房產證及時上交市置換資產管理辦公室,并報備資產使用現狀情況。
置換資產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確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用途的,或臨時需要借用、租用待處置資產的,須由市置換資產管理辦公室書面報經市政府批準同意。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做好涉及資產置換項目的資金統籌、債權登記工作。
資產置換項目建設資金先由財政墊付,納入財政債權系統管理,待土地、房產轉讓后,變現收入全額收繳財政,用于項目資金平衡,歸還墊付資金。
對未及時上交土地證、房產證的單位,市財政局不予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備案后,項目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決算,送市審計局審計后,按規定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
市財政局以審計結果作為最終結算項目資金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對侵占挪用市級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等造成項目超出概算,未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市級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條管部門的房屋建筑類項目。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