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81號 2015年12月10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安置條例》)以及《省政府關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5〕51號)、《市政府關于加強新形勢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12〕49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項關系國防和軍隊建設、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兵役法》、《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關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規定、新要求,突出重點,突破難點,以扎實有效的舉措克服困難、挖掘潛力、廣開渠道,積極協調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工作崗位,按照規定時間抓好任務落實。各地要積極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資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等經費的到位,確保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完成。
二、全力保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崗位落實
根據《省政府關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對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四類重點安置對象,全市各級安置部門要通過量化士兵服務貢獻,公開安置對象,安置崗位、安置程序、安置結果等辦法;保障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南通市區退役士兵積分選崗辦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民政局制定。
依據《安置條例》第53條第三款規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到地方后辦理自主就業的方式安置:(一)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二)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招士官;(三)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四)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征集入伍(不復學)且服役期間被選取為士官的。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進行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符合政府崗位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對安置崗位的要求越來越高。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社會組織,部省屬駐通企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招錄新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此次下達的退役士兵崗位安置計劃是剛性任務,各單位必須全面落實。各地要全面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稅收減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三、認真落實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政策
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減去在部隊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后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以當地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標準為基礎,士官服役期間,每增加1年,增發不低于10%。《安置條例》規定的四類重點安置對象,回到地方后選擇自主就業的,另增發不低于10%的一次性創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各級安置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以當地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標準為基礎,士官服役期間,每增加1年適當增加補助,但不高于10%,具體標準由各級安置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四、大力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品質
各地要圍繞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161號)文件精神,本著“愿訓盡訓、免費培訓、自選專業、推薦就業”的原則,嚴密組織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加大宣傳動員力度,規范報名、招生秩序,確保實際參訓人數達到應參訓人數的80%以上。完善招生計劃,嚴格分級培訓,規范教育管理,創新教學模式,提升培訓實效,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雙證”獲取率、就業率達到95%以上。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若干規定》,加大督查巡視力度,健全績效評價機制,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五、切實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全市各級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用人單位應與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就業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待安排工作時間,一律計算為工齡,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