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16號 2015年3月16日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機構(指采用市場競爭方式提供服務的機構)和服務單位(指歸屬于行政機關未市場化運作的單位,以下合稱“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引導行業自律,不斷提高中介服務質量,減少中介服務時限,規范中介服務收費,促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縮短行政審批周期,提升行政審批服務效能,現就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界定,厘清事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區分行政審批部門實施的審批行為與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行為,科學界定中介服務項目,確保中介服務與行政審批互不越位,促進中介服務機構樹立高效、公正、透明、廉潔的良好形象。
(二)明晰職責,強化監管。各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批過程中使用中介服務成果的,即為相關聯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監管部門;一個中介服務機構的成果為多個行政部門使用的,各部門分別實施監管。資質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分別發揮資質管理職能和行業自律功能,協同推進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按照“誰發現、誰治理”的原則,利用“黑名單”和限制市場進入等制度,依法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
(三)市場優先、有序競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中介服務資源的作用,堅決打破中介服務的區域、部門和行業壟斷,從源頭杜絕腐敗現象的發生。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準入和退出機制,營造公開、公平、誠信、有序競爭的中介服務市場環境。
二、主要內容
(一)厘清中介服務功能。明確中介服務項目,嚴禁將中介服務異化為變相審批;嚴禁行政機關擅自將行政審批職責范圍內的事務交由中介服務機構辦理,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嚴禁假借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強制服務并收費等。
(二)加強收費監管。根據國家和省要求,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中介服務收費,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服務收費;落實收費政策,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及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從嚴核定;嚴禁中介服務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利益掛鉤。
(三)提高服務質量。在清理中介服務機構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引導中介服務機構簡化工作流程,建立中介服務內部管控制度;加強中介服務過程管理和服務成果考評,切實解決中介服務耗時長、服務成果差等問題。
三、職責分工
(一)市編辦(審改辦)負責牽頭研究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框架,指導行業監管部門制定涉及本行業的中介服務監管制度并實施;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中介服務項目的審核工作;市物價局負責組織中介服務收費項目的清理和收費監管;市工商局負責會同行業監管部門分類建立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合法經營方面的監管;市民政局協同資質管理部門做好對社會組織和行業協會的監管;市政務中心負責組織梳理中介服務項目,推動各監管部門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守則”,匯總各行業監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的考評結果并動態公示,對行業監管部門和資質管理部門履行中介機構監管職責進行日常考核等;市信用辦負責指導各監管部門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庫,并督促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中應用信用信息。
(二)市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規劃局、房管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商務局、衛計委、安監局、民防局、港口局、國稅局、地稅局、氣象局、消防支隊等中介服務成果運用部門負責中介服務機構的日常指導、監管、考核評定及信息采集公示等工作。
四、監管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務項目。市政府法制辦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各行業監管部門梳理的中介服務項目(指為申請人提供的咨詢、評估、評價、勘察、測繪、設計、檢測、認證、代理等有償服務項目)進行全面審核。部門自行設立的中介服務項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的項目,不得交由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在全面審核的基礎上,編制全市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沒有納入目錄的中介服務項目,行政審批機關不得將相應中介服務成果作為行政審批和管理的前置條件和依據。
(二)規范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由市物價局牽頭,組織市各行業監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收費進行清理和規范。對保留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開展政策效應評估和調查。加強收費督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變計費方式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三)營造開放市場環境。各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資質、資格管理的規定,確立“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原則,清理、取消各種行業性、區域性的中介服務市場準入限制,允許具備資格、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進入本地市場開展業務,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要鼓勵支持資質等級高、執業水平強、信譽度好且本地緊缺的中介機構進入中介服務市場參與競爭,加快形成同一性質中介服務機構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完善行業監管制度。各行業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和本意見,根據部門職責和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及執業考評辦法,細化監管程序,落實監管職責,加強對本部門管理范圍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考評。
(五)強化中介服務過程控制。建立中介服務網上告知機制,中介服務合同簽訂后,由中介服務機構通過網絡平臺告知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要主動聯系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在具體項目上的業務指導,督促指導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承諾、執業公示、一次告知、合同管理、依規收費、執業記錄等中介服務制度。
(六)健全信用管理機制。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及時采集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資質等級、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流程、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等信息;要建立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做好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信用信息的分類評定工作,實施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獎勵、懲戒、退出等信用管理措施,執業信用信息在中介服務機構管理信息平臺上統一發布。
(七)引導中介行業自律。市民政局要做好中介服務機構成立行業協會的登記指導服務工作。各資質管理部門要幫助行業協會制訂自律規范和懲戒規則,督促其履行自律、服務、協調職能;要正確處理與行業協會的關系,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行業協會在職能、人員、財務、機構等與行政機關分離,實現協會自我運作、自我決策、自聘人員、自理會務。行業協會要積極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提高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建立本行業懲戒措施,實現行業自律機制正常運行。
五、保障機制
(一)各行業監管部門和資質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工作,全面梳理落實本部門的中介服務機構監管職責,明確分管領導和責任處室,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行業監管部門和資質管理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注重協調配合。
(二)市政務中心要組織協同相關部門建設中介服務管理信息化平臺,實現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服務告知、執業行為評價、執業信息公示和部門關聯考核等功能;要制定對行業監管部門和資質管理部門履行中介服務機構監管職責考核辦法,加強日常檢查,確保全市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各部門實施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的情況納入市級機關年度綜合考核體系進行考核。
(三)市監察局要對行業監管部門和資質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過程中的行為實施行政監察,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