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64號 2015年5月13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南通市市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商務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專項資金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更好地促進全市開放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央、省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支持全市外經貿改革和發展的政府性引導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含中央補助)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的相關資金可按規定與市級專項資金統籌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資金引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由市商務局牽頭,市經信委等部門協同配合,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管。
第六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商務局
1.組織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預算;
2.依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制訂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3.負責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規定,建立專項資金重點項目庫,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提出資金使用意見方案,在市政府批準的年度預算內下達執行;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驗收,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協同部門
1.負責制訂本部門績效目標和專項資金預算,并送市商務局平衡;
2.依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制訂并發布經財政部門備案的申報指南;
3.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的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
4.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
1.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
2.協同各部門制訂和完善專項資金扶持政策、項目申報指南,參與項目財務評審;
3.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和項目公示結果及時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促進外經貿穩定增長。支持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
(二)促進外經貿轉型升級。優化外貿結構,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短缺資源性產品進口,支持擁有知識產權、品牌、營銷網絡、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產品出口,發展服務貿易,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
(三)鼓勵“雙向投資”和經濟合作。支持外資企業投資和增資擴股,支持內資企業到境外開展境外品牌、技術和生產線等并購投資,開展國際合作和工程承包,帶動國內設備、材料、產品、標準、技術、服務“走出去”。
(四)支持營造良好外經貿發展環境。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進外經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貿易便利化、重點外經貿改革,引導特色園區建設,促進優化外經貿發展環境。
(五)組織全市重點招商推介和重大經貿活動。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外經貿發展事項。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補助、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
第四章 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每年10月份,市商務局匯總編制下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預算,經市財政局綜合平衡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市商務局根據年度外經貿工作重點和預算安排情況等制訂年度實施細則或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均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屬區商務、財政部門申報項目。申報企業、單位對其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機制,客觀公正審定項目,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各部門對評審結果要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不得突破年初預算金額,確有必要追加的,須由主管部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套取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對存在以虛假資料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騙取專項資金等情況的單位,一經發現,取消三年內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予以通報批評,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繳已撥專項資金,并依法處罰。
對失信單位,根據《南通市企業信用征信管理辦法》規定,在南通市企業基礎信息數據庫中記錄。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審計質量。對在審計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外,取消三年內政府委托審計評估業務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區相關部門應加強項目審核工作,對未按規定履行項目申報審核責任,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區承擔相關資金損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商務局于每年末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與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情況,采取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收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對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其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