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7日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52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辦發〔2014〕84號),設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取消對企業的年度檢驗和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2.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下放給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
3.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改變管理方式的職責
1.實行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將“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
2.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3.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一址多照”。
4.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5.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三)劃轉的職責
將食品流通許可職責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進一步推動“黑名單”管理應用。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完善行政執法綜合協調機制,強化市場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及重大案件查處職責。
3.加強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網絡交易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規劃,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按照規定權限承擔有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加強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
(四)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假冒偽劣、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依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六)承擔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案件管轄的確定,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協助開展反壟斷執法相關工作。
(七)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違法行為,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擬訂本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媒體廣告監測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組織實施商標知識產權戰略,承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推薦和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十一)負責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構建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體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組織開展企業誠信創建,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進一步推動“黑名單”管理應用。研究分析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政務信息、裝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本局機關文電、文秘、機要、檔案、統計、信訪、會務、后勤、保衛等工作;承擔重要文件、綜合性報告的起草,重大課題的政策研究和綜合性調研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承擔機關裝備、固定資產的政府采購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新聞宣傳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承擔重點工作、重大活動及先進典型的宣傳策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辦公會議決議及機關工作制度的督查落實;指導市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干部處)
承擔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干部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工作人員績效管理、評選表彰工作;組織機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出國出境人員的申報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務、管理、活動安排等工作,協助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三)財務處
起草、擬訂本局財務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編制和管理本局事業發展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承擔本局財務經費預算、決算工作;承擔本局財務經費收支、非稅收入收繳和票據的管理、核算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參與起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立法草案,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案件核審、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指導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傳、培訓和普法工作;實施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資格管理;牽頭組織本局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設工作。
(五)行政服務處(登記注冊處)
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調查研究各類市場主體(含: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發展情況,擬訂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規定范圍內的企業登記注冊工作及其他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接受市政務中心的日常管理,負責與市政務中心的協調對接,貫徹落實行政審批工作要求;負責進駐市政務中心窗口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日常考核管理。
(六)行政執法協調指導處(稽查處)
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辦案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擬訂有關行政執法辦案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辦案工作質量和績效進行評估和考核;負責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案件管轄的確定和跨行政區域執法工作的協調;督查督辦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負責全市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重大、典型和有較大社會影響案件的查處;承擔市政府、上級機關交辦及其他需要本局直接查處的案件的查處;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整頓工作。
(七)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處(規范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
負責全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規范直銷及打擊傳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擬訂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規范直銷及打擊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負責全市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案件的查處;根據委托承擔反壟斷案件的調查工作;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核查申請直銷資格的企業情況,監督直銷企業招募培訓直銷員活動,受理直銷企業會議報備;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指導、督辦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的查處。
(八)個體私營經濟和企業監督管理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調查研究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情況;加強全市各類市場主體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研究與指導,擬定具體的措施、辦法;指導全市無照經營查處工作;負責本局登記的各類市場主體信息公示、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承擔與其他相關部門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的交換互享的協調聯系工作;依法查處由本局登記的市場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黨建工作;指導民營經濟協會工作。
(九)市場規范管理處(網絡商品交易監督管理處)
負責規范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擬訂規范全市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參與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的各類創建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擬訂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網絡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培育和發展網絡商品交易市場;組織開展網絡商品交易專項治理,組織和指導查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違法行為;協調配合跨地域、跨部門的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指導網絡商品經營者行業組織的自律工作。
(十)合同監督管理處(企業信用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擬訂全市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管及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區公用企業和相關重熱點行業的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管;指導全市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工作,負責重熱點行業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和管理;指導全市拍賣監督管理、動產抵押登記及其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市區范圍內拍賣活動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負責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公示及國家級、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推薦申報工作。承擔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與工商行政管理有關的工作;負責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指導規范企業信用管理行為;組織開展企業誠信宣傳及創建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負責全市企業基礎數據和信用監管數據的歸集、整理;負責南通工商企業信用監管網絡平臺建設、數據更新和網絡維護工作;承擔市政府等交辦的與誠信體系建設有關的其他工作。
(十一)商標監督管理處
負責全市商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商標知識產權戰略,負責擬訂全市商標發展規劃和商標戰略目標任務,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特殊標志和官方標志,組織和指導查處商標侵權等商標違法案件;指導商標使用、商標印制、商標代理等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推薦和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負責江蘇省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初審和南通市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確認工作。
(十二)廣告監督管理處
負責全市廣告業發展和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擬訂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負責本局登記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管轄的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媒體廣告監測工作;負責對市屬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廣告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廣告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三)消費者權益保護處(放心消費工作處)
負責全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組織和指導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承擔和指導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工作,采錄、匯總、統計、分析消費者投訴、舉報數據和資料;指導本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日常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的登記、分送、分流、督辦督查;承擔市政府12345、數字化城管12319轉辦任務的分流、指導、督辦督查、反饋;指導市消費者協會工作;負責擬定全市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計劃、措施、建議,承擔市放心消費創建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指導、督查各地和各創建成員單位開展放心消費創建工作;具體承擔放心消費創建的組織、協調、檢查、考核工作;完成省創建辦、市政府、市創建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和群團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4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30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6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承擔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原則上承擔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詳見附件)
(二)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流通領域商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處的屬于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兩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同一問題不得重復檢查、重復處理。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及時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事權劃分
附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事權劃分
一、行政審批職權
(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1.個體工商戶名稱核準,冠“南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的初審。
2.區屬非公司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
3.轄區內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含市局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分公司登記,其中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仍按原有規定執行不受注冊資本的限制。
4.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登記。
5.轄區內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6.轄區內合伙企業(不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登記。
7.轄區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8.轄區內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規范登記。
9.轄區內戶外廣告登記。
10.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登記。
11.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初審。
12.其他依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冠“南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核準,市區冠“江蘇”行政區劃名稱的初審及企業變更名稱需報總局核準的初審。
2.市屬非公司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
3.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4.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市政府授權投資的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及該公司在市區投資設立的公司登記。
5.市區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公司登記。
6.中央所屬、省外省級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或企業在市區投資設立的公司以及省屬、市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或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在市區投資設立的公司登記。
7.市區范圍內的金融、保險、通訊、郵政、石油等行業公司的分公司登記。
8.企業集團登記。
9.有限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登記。
10.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范圍內,負責市區(除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登記。
11.市屬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及有關事業法人單位兼營廣告業務經營許可。
12.對各區行政審批工作進行交辦、督辦。
13.其他依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行政處罰職權
(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1.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發生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不含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管轄的案件)。
2.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負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管轄案件的查處。
3.承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案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負責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地域管轄爭議,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現地域管轄爭議時,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管轄機關。
2.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級別管轄的調整,可依法將本局管轄的案件移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也可依法直接查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的案件。
3.負責查處上級交辦或者在全市有較大社會影響,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查處的案件。
4.負責查處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的案件。
5.負責查處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
6.負責查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市場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案件。
7.根據案情需要,負責查處其他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查處的案件。
三、日常監管及其他行政職權
(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1.負責本局登記的企業有關法定備案事項的備案及公司股權出質登記。
2.依法組織實施本局登記企業和受委托組織實施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企業的信息公示及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相關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實施監督管理,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轄區內的無照經營。
3.負責轄區內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參與轄區內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實施農資商品質量監測,負責轄區內網絡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負責轄區內經紀人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轄區內商標使用、商標印制和商標代理行為的日常監管,負責南通市知名商標的初審推薦工作,依法保護特殊標志、官方標志以及注冊商標專用權。
5.負責轄區內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在本局登記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管轄的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負責轄區內相關特定公眾聚集場所發布廣告的備案管理,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轄區內12315行政執法體系和消費維權網絡體系建設工作,接受轄區內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及時依法處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分流轉辦的投訴、舉報。
7.負責轄區內合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轄區內房屋買賣、房屋中介、住宅裝飾裝修、物業管理等合同格式條款的備案及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國家級、省級及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初審推薦工作。
8.負責轄區內動產抵押登記。
9.承擔規范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相關專項整治和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虛假違法廣告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各類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0.依法查處取締傳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行為。
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行政職權事項。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負責本局登記的企業有關法定備案事項的備案及公司股權出質登記。
2.依法組織實施本局登記企業的信息公示及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依法對本局登記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3.指導全市公平交易執法和直銷監督管理、打擊傳銷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4.組織指導全市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市區重點市場的培育建設和布局規劃,指導流通領域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經紀人和經紀人活動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機制建設,負責市區網絡交易平臺及重點網站的監管。
6.組織實施全市商標戰略,承擔全市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南通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南通市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確認,負責全市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受理馳名商標認定案件、推薦江蘇省著名商標。
7.負責在本局登記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管轄的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對全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及有關事業法人單位實施監管,依法開展廣告監測活動。
8.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12315行政執法體系和消費維權網絡體系建設,承擔和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的登記、分流、督辦及信息的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
9.負責重熱點行業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區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電信服務、銀行等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的備案及監督管理,負責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公示以及國家級、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推薦申報工作,負責市區范圍內拍賣活動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10.對各區日常監管工作進行交辦、督辦。
11.其他依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