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62號 2015年5月12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5號),深入推進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進一步提高校舍防震減災能力,現就建立完善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以下簡稱“長效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覆蓋范圍及總體要求
(一)覆蓋范圍。全市城鎮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含幼兒園,下同)。堅持屬地管理,統一規劃,統籌實施。
(二)總體要求。各地要按照“明確責任、完善制度,保障資金、抓好隊伍,統籌實施、建管并重”的原則,綜合考慮城鎮化建設、人口變化等因素,緊密結合教育事業發展、防災減災、校園建設等規劃和各類教育建設專項工程,通過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多種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滿足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抗震設防標準和綜合防災要求,同時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進一步完善校舍安全各個環節的管理,形成符合我市實際的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制度體系。
二、長效機制的主要內容
(三)建立校舍安全年檢制度。各縣(市)、區每年組織1次中小學校舍安全隱患排查,對需要鑒定的校舍,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相關鑒定,排查鑒定結果錄入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做到有據可查。對未達到抗震設防標準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校舍,每年進行1次鑒定;對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每5年進行1次鑒定。
(四)建立校舍安全預警通報制度。各縣(市)、區要將校舍安全納入當地防震減災工作總體規劃,對轄區內中小學校舍面臨的災害風險進行綜合評估。教育、氣象、地震、水利、國土等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指導學校編制相應的防震減災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時向學校發出各種災害預警信息,妥善做好師生應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各地要加快推進校舍安全管理信息化進程,及時更新數據,加強維護,完善功能。依托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對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實施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充分發揮系統在年檢、預警、信息發布、隱患排除、責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信息通報和公告制度。
(五)建立校舍安全隱患排除制度。各縣(市)區要依據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統籌考慮轄區內校舍安全狀況和經濟實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區分輕重緩急,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分類、分步組織實施,及時有效地排除校舍安全隱患。一旦發現D級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應立即拆除停用或加固改造,做到當年出現的危房當年消除。維修、加固項目應在當年交付使用。優先考慮將部分有條件的中小學建成應急避難場所。
(六)健全校舍安全項目管理制度。中小學校舍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注重使用省工節本、安全高效的隔震減震等新技術。城鄉建設、公安消防、安監部門要深入工地,定期組織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查。項目竣工后,由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等職能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備案,否則不得交付使用。建立校舍安全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竣工后應設置永久性標牌,注明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建設時間,以強化各單位的安全責任意識。各學校要克服“重建設輕管理、重改造輕維護”傾向,建立日常管理維護制度,安全合理使用校舍。
(七)建立校舍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嚴肅追究相關地區、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如因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垮塌的,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要依法承擔責任。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長效機制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玩忽職守影響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校舍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推進機制,定期分析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發改、財政、教育、城鄉建設、國土、地震、水利、氣象、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九)落實改造計劃。各縣(市)區要對照南通市中小學校舍安全2013~2015年規劃,抓緊完成既定的校舍安全工程目標,到2015年底所有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全部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標準。對于已鑒定發現的D級危房及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在2015年暑假結束前堅決徹底消除。各地要結合落實長效機制,抓緊完成高中階段學校校舍改造計劃。凡鑒定需改造的校舍,制定改造規劃,逐步完成改造任務。結合第二個學前教育五年行動計劃的實施,扎實有序開展幼兒園校舍改造工作,2015年9月底前完成轄區內幼兒園校舍的排查鑒定、改造規劃制定。
(十)保障建設資金。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市縣為主”的要求,將保障中小學校舍安全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從土地出讓收益金中按10%比例計提的教育資金優先用于保障校舍安全。拓寬籌資渠道,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支持中小學校舍建設。足額保障校舍安全排查鑒定經費,減免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對行業辦學校和民辦中小學,由舉辦方負責落實所需資金,確有經費困難的,當地政府應給予支持,將其納入學前教育綜合獎補資金及抗震加固獎補資金的獎助范圍。對長效機制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市級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督查檢查制度。各地長效機制辦公室要制定完善專門的監督檢查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把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每年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通報工作情況。要設置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實行項目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要將民辦學校校舍安全情況作為辦學許可證年審的首要內容,督促民辦學校舉辦者切實承擔工程實施主體責任,對存在安全隱患但拒不實施加固改造的民辦學校依法取消舉辦者的辦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