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南通市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加快經濟轉型升級步伐,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國務院辦公廳《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4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質量工作考核辦法》(蘇政辦發〔201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質量工作的考核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質量包括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三個方面。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至3月進行。
第四條 質量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嚴謹、注重創新、公平公正、體現績效的原則。考核以《南通市質量工作考核指標體系》(見附件)為基礎,結合年度工作實際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指標體系由4項一級指標、16項二級指標、30項三級指標110個考核點、1項加分項和1項否決項組成。具體為:
(一)質量宏觀管理,包括規劃戰略制定、制度機制建設、投入保障三部分。其中,規劃戰略制定包括質量發展規劃制定與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制定與實施2項指標;制度機制建設包括質量工作協調機制建立與運行、質量統計分析制度建立與開展、行業準入及產業政策落實3項指標;投入保障包括質量投入機制運行1項指標。
(二)質量安全監管,包括制度機制建設、產品質量監管、服務質量監管、工程質量監管四部分。其中,制度機制建設包括質量監管能力和制度建設、質量誠信制度建設、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消費者維權機制建設4項指標;產品質量監管包括產品質量監管制度建設與實施、打擊假冒偽劣及專項整治2項指標;服務質量監管包括服務質量監管制度建設與實施1項指標;工程質量監管包括工程質量監管制度建設與實施1項指標。
(三)質量基礎建設,包括質量發展基礎、檢驗檢測能力、人才建設三部分。其中,質量發展基礎包括標準、計量、認證認可能力建設1項指標;檢驗檢測能力包括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口岸檢驗檢疫綜合能力建設2項指標;人才建設包括質量人才隊伍建設1項指標。
(四)質量結果,包括技術水平結果、監督抽查結果、品牌創建結果、質量基礎結果、環境質量結果、經濟發展質量結果六部分。其中,技術水平結果包括科技投入與創新能力1項指標;監督抽查結果包括監督抽查合格率、工程驗收合格率、服務業顧客滿意度、質量綜合滿意率4項指標;品牌創建結果包括名牌產品、品牌效益、質量獎勵3項指標;質量基礎結果包括認證、標準與技術機構建設成果、質量信用成果2項指標;環境質量結果包括生態環境成果1項指標;經濟發展質量結果包括經濟運行成果1項指標。
第六條 考核工作采取縣(市、區)自評、部門考評、集中報告等形式進行,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分項。基本分100分,加分項10分,綜合總分110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次,分別為:優秀(綜合總分90分以上)、先進(綜合總分80分~89分)、完成(綜合總分60分~79分)、未完成(綜合總分59分以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予以加分:
(一)有1項質量工作創新在全市推廣的,加0.5分;在全省推廣的,加1分;在全國推廣的,加2分;
(二)獲國家級質量獎勵的,每項加1分;獲省質量獎勵的,每項加0.5分;獲市質量獎勵的,每項加0.2分;
(三)獲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稱號的,加1分;獲省質量強市先進市稱號的,加0.5分;獲市質量強縣(市、區)先進稱號的,加0.3分。
加分項合計總得分不超過10分。
第十條 在考核年度內,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等次一律為未完成。
第十一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我評價。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質量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部門考評。在地區自評的基礎上,市有關部門依據各縣(市)、區報送的自評材料和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考評打分。
(三)集中報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向市領導小組集中報告年度質量發展情況。
(四)實地核查。根據各縣(市)、區自評和部門考評情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實地核查。
(五)綜合審議。根據各縣(市、區)自評、部門考評、集中報告等情況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質量工作進行全面審議,擬定考核等次,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六)報批與通報。市領導小組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后報市政府。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通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政府將年度質量工作考核結果交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在質量工作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