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104號 2015年6月2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科技局《南通市市級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市級眾創空間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市科技局 2015年6月)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一批新型創業孵化模式的眾創空間,根據《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南通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由企事業單位獨立運營,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成長和創業團隊創新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創業場所和綜合服務的平臺,包括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創業工位等新型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眾創空間進行綜合管理和業務指導,認定市級眾創空間。各縣(市)、區(開發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眾創空間進行具體服務和指導。
第四條 支持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大中型企業和高校院所整合各類要素資源,建設一批創客孵化型、專業服務型、投資促進型、培訓輔導型等眾創空間。
支持南通高新區、南通產研院先行先試,積極發展創業工廠、創業咖啡等新型孵化器,示范引領全市眾創空間建設。
鼓勵行業領軍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興辦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器。
第五條 眾創空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市級眾創空間:
(一)有專項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對眾創空間建設和營運有專項資金和政策扶持,設有鼓勵“新四軍”創新創業創意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
(二)有專職管理團隊。管理服務機構設置合理,配有與開展科技創新創業服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科技創新創業服務主題明確。
(三)有創業承載能力。管理服務機構有自主產權或租期5年以上的場所,功能規劃明確,可自主支配的創業孵化場地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為入駐創業企業提供必需的辦公設備和高帶寬互聯網接入服務及會議室、洽談室等公共辦公場地。
(四)有支撐服務能力。開展代辦工商注冊,代理財務記賬、納稅申報、知識產權申請等方面的輔助服務。利用網絡、微信等線上線下方式為創業者提供技術研發、融資對接、產品發布、項目推介、市場開拓、專利咨詢、產權保護、科技合作、培訓輔導、財務管理等創業服務。
(五)有活動組織能力。面向初創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個人組織開展各類內部交流活動。定期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項目路演等活動。
(六)有入駐企業退出機制。對發展成熟的入駐企業,不再符合眾創空間入駐條件的企業,嚴重違法違規或違反眾創空間管理規定的入駐企業,入駐滿3年的企業和入駐滿1年仍未注冊的創業團隊,分別建立退出機制。
(七)有入駐企業基本信息檔案管理能力。配備企業商務秘書或聯系人,有效開展入駐企業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入駐企業其他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郵箱以及實際經營項目等基本情況檔案清晰。
(八)有一定數量的入駐企業和創業團隊。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和創業團隊達到10家以上。具體標準見第六條。
第六條 市級眾創空間入駐企業和創業團隊的標準:
(一)創業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創業團隊入駐期間50%以上的研發時間應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并承諾項目孵化成功后在南通產業化。
(二)入駐企業應是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和創意設計類及相關產業的中小微企業;創業團隊由3人(含)以上組成,并有明確的創業項目研發計劃。創業項目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三)創業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后,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四)創業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平方米;創業團隊一般不大于50平方米。
第七條 眾創空間建設主體申請認定市級眾創空間的,可向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經審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薦函,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
第八條 被認定為市級眾創空間的,其產權和隸屬關系不變。
第九條 市級眾創空間及其管理服務機構應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報送統計報表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市區市級眾創空間,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當年補助管理服務機構30萬元。
第十一條 對市區市級眾創空間內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按照《南通市市區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創新創業創意項目補助管理辦法》,給予一定資助,用于補貼研發投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