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103號 2015年6月29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科技局、財政局《南通市市區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創新創業創意項目補助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市區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創新創業創意項目補助管理辦法
(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 2015年6月)
第一條 為推動創新創業創意協同發展,努力形成以創新帶動創業、以創意引領創新的良性互動局面,根據《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南通行動計劃》,決定通過設立“通創幣”的方式,對市區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實施創新創業創意項目給予補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創幣”是指市政府為鼓勵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的創新創業創意項目研發活動而設計發行的一種補助憑證。
第三條 “通創幣”經費每年安排1000萬元,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通創幣”與市級眾創空間、省級(含)以上孵化器等載體設立的創新創業創意項目孵化種子資金配套使用。
第四條 “通創幣”的發放對象為市科技局、財政局備案確認的創業載體服務機構內的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
(一)科技型初創企業注冊資本現金出資小于300(含)萬元,成立時間不超過1年;創業團隊由3(含)人以上組成,有明確的創新創業創意項目研發計劃,并承諾項目孵化成功后在南通實施產業化。
(二)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應從事國家、省和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創業載體服務機構,是指經相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代理財務記賬能力,設有扶持創新創業創意項目孵化種子資金的市級眾創空間、省級(含)以上孵化器。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是“通創幣”的管理部門,負責“通創幣”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兌現撥付、績效考核,研究確定“通創幣”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對區提出的“通創幣”支持方案進行復審、備案。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備案確認的創業載體服務機構負責“通創幣”的日常運行,包括申請受理、資格審查、評審推薦、發放等工作;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通創幣”的評審、提出“通創幣”支持方案、兌現支出情況審核匯總等。
第七條 “通創幣”用于補貼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開展創新創業創意項目的研發投入,其研發投入應符合財政部規定的企業研發費支出范圍。
第八條 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申請“通創幣”的,需由區科技局和創業載體服務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推薦,報市科技局、財政局確認、備案。
第九條 “通創幣”補助額度為5~10萬元。一個項目申請一次補助。
第十條 “通創幣”的兌現實行代理制。創業載體服務機構成立創新創意項目孵化種子資金財務服務中心。經市科技局、財政局確認備案的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憑符合研發費支出范圍的有效票據原件(企業留存)與復印件,在“通創幣”補助額度內到財務服務中心報支。“通創幣”兩年內兌現有效。
第十一條 各創業載體服務機構將“通創幣”兌現支出情況報區科技局、財政局審核匯總,經市科技局、財政局組織專家審定后,市財政局按實際支出額的50%撥付給創業載體服務機構,每個季度撥付一次;余額在年底統一撥付。
第十二條 各創業載體服務機構每年應對“通創幣”使用情況進行績效分析,向市科技局、財政局提交績效分析報告。對于“通創幣”使用管理規范、績效明顯的創業載體服務機構,市財政每年給予創業載體服務機構“通創幣”實際支出額的5~10%的補助,用于補助公共服務運行經費;對于“通創幣”使用管理混亂的創業載體服務機構,將取消代理“通創幣”兌現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通創幣”資助的企業和團隊,追回補助資金,記入科技誠信檔案,3年內不給予科技項目和財政科技資金支持,并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