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管理辦法》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南通市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職責分工的規定(以下統稱法規文件),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等十類。
本辦法所稱行政主體,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屬事業單位、列入市委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或單位、設在本市的國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門。
第三條 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理、公開透明、動態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工作。
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以及納入目錄清單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確認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配合做好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服務事項的清理、調整和公示工作。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權力事項的清理、調整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效能監察。
第五條 市級行政主體負責對本部門(單位)行政權力事項依法進行清理,形成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認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實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清單的行政權力事項不得行使。
納入目錄清單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明確事項編碼、事項名稱(含子項)、權力類型、實施依據、行政主體、行使狀態、辦理地點、聯系電話、外部流程圖、內部流程信息、內部流程圖、監督電話等基本信息。有辦理時限規定的應當同時明確法定期限和承諾期限,有收費的應當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事項應當同時明確工作程序、申請材料等要素和內容。行政處罰事項應當同時明確裁量基準。
第六條 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市級各行政主體網站公布,其中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服務事項目錄清單還應當同時在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網站和政務服務大廳公布。
第七條 下列事項不列入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
(一)政策制定、規劃編制、標準制定等屬于部門履行宏觀管理職責的事項;
(二)相同層級的行政機關(包括其所屬的事業單位)之間、上級行政機關和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所屬的事業單位之間、以及行政機關內部的管理事項;
(三)其他不列入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通過添加、變更、掛起和廢止等方式,依法及時更新。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體應當申請添加相關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規文件的頒布、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因國務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體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體應當申請變更相關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規文件修訂,行政權力的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與辦理行政權力事項相關的工作內容或者要求發生變化的,包括事項名稱、辦理流程、承諾期限、格式文書、收費標準、裁量基準等;
(三)辦理行政權力事項的內設機構、辦理地點、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非常用行政權力事項,行政主體應當申請掛起相關行政權力事項:
(一)行政權力事項近三年內未發生辦件的;
(二)周期性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處于辦理周期之間的;
(三)其他應當掛起的情形。
行政主體不得因行政權力事項掛起而怠于履行職責。當掛起事項發生辦件時,應當即時申請解掛,不得因事項處于掛起狀態而網下運行。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體應當申請廢止相關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規文件的實施、修訂、廢止,導致原設定依據失效的;
(二)市人民政府決定將相關行政權力交由縣(市)、區行使的;
(三)行政主體職能調整,不再行使相關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廢止的情形。
行政主體因機構改革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申請廢止原行政主體的行政權力事項。
第十三條 行政權力事項的調整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行政主體通過法制監督系統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申請。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申請部門,申請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市政府法制部門的審核意見作出回復。
市政府法制部門收到回復意見后即時將審查意見報市機構編制部門。
第十四條 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擬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進行確認,并即時向社會公布。申請部門應當在部門網站同步更新相關行政權力事項信息。自建系統的行政主體必須保證其自建系統內的行政權力事項數據與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數據保持一致。
因法規文件的頒布需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應當與法規文件正式實施的時點相銜接。
第十五條 納入目錄清單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不含設在本市的國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通過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管理及運行,并推送至綜合電子監察系統,納入效能監察范圍。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服務事項同時推送至網上政務服務大廳,納入運行監管范圍。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監督制度,市機構編制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市各行政主體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暢通渠道,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設定和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市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建議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對本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