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6號 2014年1月8日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南通市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建城〔2012〕57號)及《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江蘇省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蘇建城〔2014〕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南通市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把節水工作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抓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按照“科學開源、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綜合利用”的原則,積極創建節水型城市,合理配置、開發、利用水資源,推進城市節水工作由粗放型管理向規范化、科學化綜合管理轉變,加快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助推我市城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各項節水政策,加強城市節水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節水技術改進,不斷提高節水管理水平,力爭在2014年通過省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2016年通過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驗收。
三、實施范圍
在南通市區的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活動。
四、基礎管理主要任務
(一)堅持依法管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住建部與發改委頒發的《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等四部門頒發的《江蘇省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精神,貫徹執行《南通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加強節水管理,強化節水執法工作,對城市用水情況依法進行規范管理。
(二)建立節水管理機構。明確工作職能。南通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受委托承擔全市節約用水指導、節水器具推廣、水資源費征收等工作,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各區(管委會)也要明確工作機構,形成市、區、用水單位管理網絡。
(三)制定實施城市節水規劃。編制城市中長期節水規劃,其中包括非傳統水資源利用內容,并嚴格執行。
(四)規范城市地下水管理。鞏固地下水禁采成果,對城市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對地面沉降進行監測分析,加強淺層地下水開采管理。嚴格控制自建供水設施建設,在城市供水管網服務區內嚴格禁止增打深井取用深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淺層地下水,鼓勵發展利用中水和簡單凈化處理后的地表水。
(五)嚴格執行節水“三同時”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使用;在城市新、改、擴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節水型器具。加大老、舊小區節水器具推廣、使用力度,落實改造資金,抓好住宅改造工作示范小區、社區的典型,以點帶面,分步實施,全面完成;加強用水器具銷售市場管理,禁止非節水型器具進入市場。
(六)優化定額管理。在建立科學合理用水定額的基礎上,對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按規定收取超計劃加價水費。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計劃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
(七)提高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進行依法管理;認真落實國務院《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加大市區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建設力度,加強中水利用、尾水回用、雨水收集處理和污泥綜合利用的研究,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的試點工作。
(八)加強價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法征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處理費(含自備水)收繳率不低于95%,收費標準不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制定限制特種行業用水、鼓勵使用再生水的價格指導意見或標準。建立供水企業水價調整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九)建立節水專項財政投入制度。有穩定的年度政府節水專項財政投入,確保節水管理基礎、節水技術推廣、節水設施改造與建設、節水宣傳教育等活動的開展。保證城市節水資金投入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1‰。
(十)加強節水工作長效化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保證節水專項資金投入,加強監督、管理、指導和考核,開展形式多樣的節水活動,加大輿論宣傳力度,讓節水工作深入人心,逐步成為日常生產、生活的自覺行動。
五、主要技術考核指標
(一)綜合節水指標
1.萬元地區生產總值(GDP)用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國標、省標均要求低于全國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統計范圍為實施范圍內,不包括第一產業。
2.城市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國標、省標均要求≥20%或年增長率≥5%。
3.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澇。國標、省標均要求重視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廣雨水利用工程與項目的政策、計劃并實施。新建城區建設推行低沖擊開發模式,除干旱地區外,建成區雨污分流排水體制管道覆蓋率占60%以上。完成對建成區范圍內易澇易淹片區排水及雨水利用設施改造。
4.城市污水處理率。國標、省標均要求高出全國同級城市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另外,省標要求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高于全省設市城市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
5.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國標、省標均要求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規定的修正值指標。考核范圍為城市公共供水。
6.水環境質量達標率(%)。國標、省標均要求100%。
(二)生活節水指標
1.節水型小區覆蓋率。國標、省標均要求≥5%。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單位:升/(人日)〕。國標、省標均要求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的指標。
3.節水器具普及率。國標、省標均要求100%。
4.特種行業(洗浴、洗車等)用水計量收費率。國標、省標均要求100%。
(三)工業節水指標
1.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單位:立方米/萬元)。國標、省標均要求低于全國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統計范圍為實施范圍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2.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國標、省標均要求≥80%(不含電廠)。
3.工業取水定額。國標、省標均要求達到國家頒布的GB/T18916定額系列標準或地方標準。
4.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省標要求≥20%(其中:年取水百萬噸以上企業(單位)節水型企業(單位)覆蓋率達到100%。);國標要求≥20%。
5.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國標、省標均要求100%。
按照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各項要求,制定具體的、量化的考核指標,嚴格按照各項考核指標做好創建工作。重點抓好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污水處理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組織,明確工作職責。成立南通市建設節水型城市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創建工作的組織、協調、推進、督查、考核工作,以保證創建工作的有序開展、順利實施。各區和市各有關部門都應建立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要把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位。市政府將創建節水型城市工作納入各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考核內容,每年對完成任務進行考核。
(二)健全管理制度,促進節水成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頒布符合我市實際工作的管理措施,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關于節水工作的制度設計,確保節水工作的有章可依、有序推進,為早日建成節水型城市夯實基礎。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創建節水型城市是全社會的大事,各級宣傳部門要切實加強宣傳工作,面向社會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多視角、多途徑、多場合擴大宣傳范圍,提升宣傳力度。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提高社會各界的節水意識,增強全社會對創建節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做到人人知曉、戶戶明白,動員全社會以實際行動參與創建活動,形成全市上下一致、部門密切配合、人人積極參與的良好創建氛圍。
(四)依靠科技創新,加快創建步伐。建立科學的用水體系,加強用水規范化管理;積極引進、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有計劃地改造和淘汰耗水量大的設備和工藝;創新工作思路,以政府為主導,鼓勵科研機構、企業等社會組織參與到創建工作中,形成以創建促進創新、以創新推動創建的良好局面。
(五)落實投入渠道,籌措創建資金。創建節水型城市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根據節水目標要求,形成由市、區財政、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有計劃地建設一批重點節水示范工程,鼓勵企業加大節水技術改造投入,不斷提高城市節水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