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guī)〔2014〕2號 2014年3月17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14年2月17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南通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和管理,保護南通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本市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加快品牌強市建設,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通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或獨占使用的、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南通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使用、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南通市知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南通市知名商標的培育和保護工作。
有關行業(yè)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者注冊商標,實施商標戰(zhàn)略,爭創(chuàng)南通市知名商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南通市知名商標的激勵機制。
第六條 南通市知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南通市知名商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擁有有效且無權屬爭議的國內注冊商標所有權或獨占使用權的生產者、經營者;
(二)商標核準注冊已滿3年,且截至提出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申請人連續(xù)使用該注冊商標已滿3年;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近3年的銷售額、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yè)中位居前列;
(四)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申請人注重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符合標準,售后服務規(guī)范,近3年無有效重大投訴;
(六)申請人有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管理機構,有符合實際的商標發(fā)展規(guī)劃;
(七)申請人誠信經營,近3年內未發(fā)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在稅收、衛(wèi)生、安全、環(huán)保、勞動方面無重大違法行為。
服務業(yè)、農副產品等特殊行業(yè)使用的商標,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條件的限制。
高新技術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企業(yè)、產業(yè)集群品牌培育基地企業(yè)使用的商標,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件的限制。
第八條 申請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三)商標權屬證明;
(四)商標使用的證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近3年完稅證明;
(七)采標證明及近3年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八)證明該商標市場信譽的有關材料;
(九)商標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商標發(fā)展規(guī)劃等證明材料;
(十)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等意見;
(四)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予認定,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布認定公告,頒發(fā)《南通市知名商標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條 南通市知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xù)認定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重新認定;未申請重新認定的,有效期屆滿后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有效期內,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情況下,可以在其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活動中使用“南通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二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yōu)先推薦南通市知名商標申請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
第十三條 認定有效期內的南通市知名商標,在本市范圍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他人將與南通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生產、銷售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業(yè)名稱或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南通市知名商標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丑化、誹謗等方式損害南通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南通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知名商標的使用以核準使用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二)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自核準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xù),并在訂立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申請認定知名商標;
(五)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該南通市知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知名商標認定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知名商標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超出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且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
被撤銷南通市知名商標資格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以同一商標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南通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jiān)督檢查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依法制止和查處損害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與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fā)〈南通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fā)〔2000〕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