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4〕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安置條例》)以及《省政府關于認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4〕52號)、《市政府關于加強新形勢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12〕49號)精神,為扎實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是《安置條例》實施后安置政策全面并軌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兵役法》、《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關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規定、新要求,突出重點,突破難點,以扎實有效的舉措克服困難、挖掘潛力、廣開渠道,積極協調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工作崗位,按照規定時間抓好任務落實,確保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完成。
二、確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全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社會組織,部省屬駐通企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退役士兵安置可采取政府指令性安排、雙向選擇、積分選崗、考試競崗等多種方式,具體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根據《兵役法》和《安置條例》相關規定,對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重點安置對象,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要采取剛性措施,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三、落實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政策
(一)明確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
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標準發放,其在部隊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應當從中扣除。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以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為基礎,士官服役期間,每增加1年,增發不低于10%。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安置條例》規定的四類重點安置對象,回到地方后選擇自主就業的,增發不低于10%的一次性創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在部隊已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加上部隊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條件下在部隊未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官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
(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四、深入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
各地要圍繞貫徹落實蘇政發〔2013〕161號文件精神,本著“愿訓盡訓、免費培訓、自選專業、推薦就業”的原則,嚴密組織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加大宣傳動員力度,規范報名、招生秩序,確保實際參訓人數達到應參訓人數的80%以上。完善招生計劃,嚴格分級培訓,規范教育管理,創新教學模式,提升培訓實效,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雙證”獲取率、就業率達到95%以上。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若干規定》,加大督查巡視力度,健全績效評價機制,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五、切實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并與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當年按計劃全部接收退役士兵確實有困難的單位,經申請并得到相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一定比例實施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就業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待安排工作時間,一律計算為工齡,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附件:1.部省屬單位接收安置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計劃表
2.市屬部門、單位接收安置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計劃表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