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98號 2014年7月2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物價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市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市物價局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 市總工會 2014年7月)
為及時緩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根據省物價局、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關于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蘇價綜〔2014〕165號)和《市政府關于切實穩定消費價格保障群眾生活的通知》(通政發〔2010〕90號),現就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內容
(一)適用對象。聯動機制的適用對象主要包括: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孤兒、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特困職工以及各縣(市)、區確定的其他應當救助的對象。
(二)啟動條件。全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超過3%(含3%),或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超過3%(含3%)時,及時啟動聯動機制。
(三)啟動權限。以南通市為單位統一啟動聯動機制。
(四)補貼標準。月度同比價格漲幅在3%(含3%)~5%之間時,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市低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孤兒、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特困職工以及各縣(市)、區確定的其他應當救助的城市對象的補貼標準為當地當月城市低保標準的1/12(見角進元),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以及各縣(市)、區確定的其他應當救助的農村對象的補貼標準為當地當月農村低保標準的1/12(見角進元)。月度同比價格漲幅在5%及以上時,價格補貼標準增加50%(見角進元)。
(五)補貼發放。價格補貼實行按月計算、按月發放。按照國家要求,在向困難群眾發放臨時補貼時,要特別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
(六)資金來源。除失業人員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外,其余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均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省財政對經濟困難地區的補助應當專款專用。
二、職責分工
(一)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負責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編制和發布,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二)價格部門負責聯動機制的完善和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及時提出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的建議。
(三)民政、人社、總工會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好相關補貼對象的核定和價格臨時補貼的發放。
(四)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并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健全聯動機制的重要性,充分認識做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的緊迫性,密切關注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要采取有效措施關心困難群眾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時限,狠抓落實。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要嚴格落實責任,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符合啟動條件指數發布后30日內將價格補貼發放到位。
(三)加強宣傳,強化引導。各地要積極發揮報刊、廣播、電視以及網絡的作用,通過多種形式全面解讀、宣傳聯動機制內容和相關工作,同時注意把握好輿論引導的時機、力度和效果,為聯動機制的平穩實施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