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99號 2014年7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環境保護局、市財政局《南通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市環境保護局 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監督、管理與評估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23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的通知》(通政發〔2013〕7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紅線區域,是指依據《南通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劃定并公布的10類生態紅線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濕地、清水通道維護區、生態公益林、特殊物種保護區。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責任主體,對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和監督、管理與評估負總責。
第四條 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生態紅線區域的統一監督管理,并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負責綜合評估;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農林、水利、海洋漁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主管的生態紅線區域依法進行管理、監督。
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生態紅線區域用地評估。
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評估。
市、縣兩級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城市濕地公園評估。
市、縣兩級農林部門負責森林公園、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農業特殊物種保護區評估。
市、縣兩級水利部門負責清水通道維護區評估。
市、縣兩級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產特殊物種保護區評估。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轄區各生態紅線區域的保護機構或責任管理單位。各生態紅線區域具體保護機構或責任管理單位負責生態紅線區域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通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年度保護方案及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專項資金支出計劃??h(市)、通州區、濱海園區方案及計劃報南通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組織實施;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方案及計劃經市級相關部門審核,報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評估的依據: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ǘ督K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考核暫行辦法》;
(三)《南通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政策、年度保護計劃或方案等相關文件。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各類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配套政策,建立本級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評估機制,并積極探索制定支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經濟、科技和環保等創新性政策。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對生態紅線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生物多樣性等指標進行監測評估,開展科學研究,優化保護措施。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調整生態紅線區域。生態紅線區域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和管控級別的調整或者改變,屬省級生態紅線區域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市級生態紅線區域的,應當經南通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紅線區域分級管控措施。一級管控區實行最嚴格的管控措施,嚴禁一切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二級管控區實行差別化的管控措施,嚴禁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
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內從事符合主導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該生態紅線區域的總體規劃,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須明確對生態紅線區域有無影響、影響范圍及程度的結論意見,若項目可行,須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紅線區域的執法監管,建立生態紅線區域監察制度,對擅自調整生態紅線區域、違法進行資源開發和建設活動、非法排放污染物、盜伐林木、獵捕采伐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等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應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省、市和縣級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專項資金全部用于生態紅線區域內的環境保護、生態修復和生態補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態紅線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章 綜合評估
第十六條 評估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堅持日常監管與年終評估相結合、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總結自評和上級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年度行政區域內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情況進行自評,每年12月底前將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自評報告和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南通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農委、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每年12月底前對主管的生態紅線區域的保護規劃與政策落實、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生態用地管控、生態建設與恢復、生態環境質量、專項資金使用、社會公眾評價等方面進行評估,形成部門評估意見。市環境保護局、財政局結合各部門的評估意見,形成對縣(市)、區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情況綜合評估意見,并報省環境保護廳、財政廳,作為省財政廳安排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評估結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財政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