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4〕5號 2014年7月2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2014年7月15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現予頒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2006年10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發〔2006〕64號公布 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14〕5號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政府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資產,但上述資產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以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審計過程中,可以對設計、施工、勘察、監理、采購、供貨、招標代理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市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縣(市)、區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縣(市)、區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但應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審計重點,將擬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編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有重點地選擇財政投入大、建設周期長或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在相關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手續。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訂立相關工程合同時,應當約定工程進度款支付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80%,其余價款待審計結束后結算。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重點審計內容包括:
(一)項目立項、招投標、合同簽訂等基本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及調整情況;
(三)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控制及監督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建設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應當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遇有以下特殊情況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后及時編制竣工決算,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以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編制資料及有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等相關資料;
(三)建設項目招投標資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竣工圖、設計變更等;
(五)工程結算資料(含各類協議、紀要、簽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六)建設項目內控制度資料;
(七)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報表、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表及交付使用資產、項目結余物資清單、未完工程項目等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 納入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調整、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特殊材料和設備定價等有可能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事項及重大隱蔽工程時,被審計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 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發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違反建設程序、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發出跟蹤審計意見單;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應積極落實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給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組織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并對其承辦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審核檢查。
第十六條 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工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或者由審計機關建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未經審計而擅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調整建設標準和規模、建設計劃外工程的;
(四)虛列工程成本、虛列投資完成額、隱匿結余資金的;
(五)材料設備采購、保管不善,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六)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七)因勘察、設計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
(八)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或者參與虛假簽證,并造成損失的;
(九)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文件,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或者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誤差嚴重的;
(十)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的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對聘請的專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工作內容未盡督導復核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與聘請的專業人員或受托機構串通舞弊的;
(七)造成審計結果重大錯誤,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組織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專業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或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部門、機構和人員,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發生的費用,應當列入財政預算或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六條 其他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