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4〕4號 2014年1月1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減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船舶安全監管職責
漁船安全監管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由體育部門負責;其他船舶(艇)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均由海事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按照功率大小由漁船檢驗部門負責。出海船舶戶口簿和邊防登記證的核發由公安邊防部門負責。農用自備船的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水域安全監管職責
長江主江堤堤岸岸線聯線側外長江水域和海上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監管由海事部門負責;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安全監管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界定確認的漁港水域安全監管由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長江中央管理水域和沿海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設施、躉船、碼頭的消防監督管理由長航公安南通分局負責。城市園林水域安全監管工作由相關部門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江蘇省水上風景旅游區安全長效管理機制》(蘇安辦〔2006〕81號)、南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濠河風景區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紀要》(2012年第1號)職責分工各司其職。
三、有關要求
水上交通情況復雜,監管任務重,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把好船舶“造、檢、航”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關,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海事、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牽頭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加強對漁船和漁港水域的安全監管,并配合海事、交通運輸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體育部門要在海事、交通運輸部門對體育運動船艇統一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的安全監管。旅游部門要在海事、交通運輸部門對旅游、游樂、漂流船舶統一管理的基礎上,督促景區主管部門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監管。經信(國防科工)部門要在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強對船舶建造企業的監督檢查。工商、港口、交通運輸等部門要依法取締和打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